第一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由一位副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的工作,各部、系由一位副职领导负责本单位所属实验室的工作。除直属实验室实行一级管理外,其他实验室实行二级管理。原则上不设立归属于教研室管理的三级实验室。
第二条 科研部下设的实验室管理科是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 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 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负责在用仪器设备的院内调配工作,并及时将资产转移手续通知资产管理部门;
(五)负责实验室人员和实验项目的微机管理,负责《实验室任务及人员情况表》的编制工作;
(六)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七)主管实验室在用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质, 提高其使用效益;
(八)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励、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其中,教学实验室的教学管理由教务部负责,科学研究实验室的科研管理由科研部负责。
第三条 国资部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维修、验收、调拨、报废、帐物卡管理及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 由分管副院长, 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 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