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室的设置, 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基础课实验室的年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64,800人时数;专业课实验室尽可能按照课程模块的需要设立,有条件的应尽量在系一级设置实验中心或综合实验室,其工作量按实情况计算;科研实验室要连续三年承担省级或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及较饱满的横向科技开发项目。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一般实验室用房不少于100m2;
(三)有足够数量的仪器设备,一般不少于50万元;;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不少于3人的专职工作人员,人员结构合理、形成梯队,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不小于20%;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有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二条 实验室建立的审批程序:教学实验室的建立,由教务部办理报批手续学校批准发文;科学研究实验室的建立,由科研部办理报批手续,学校批准发文。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 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 全面安排,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任务提出具体建设规划。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 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 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 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六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实验室, 经学校及有关部门的批准, 可取得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