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学机构 > 实验室 > 规章制度 > 正文

实验室队伍

发布日期:2014-12-15    作者:临床技能实验教学中心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归属学校管理的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归属院、系管理的实验室主任由院、系聘任,报组织人事和实验室主管部门备案。实验室主任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也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并热心实验室工作。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 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实验室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技术职务名称,可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确定(教师系列、实验系列、工程系列或研究系列)。

第四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 可参照国家教委(88) 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上一条:实验室管理
下一条:实验室建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