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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琼人社发〔2013〕18号)

发布日期:2013-11-20    作者:佚名     来源: mg4355线路检测官网    点击: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2013年1月17日
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面试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提高面试水平,保证面试质量,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第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含考核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
第三条 面试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省属事业单位面试工作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县所属事业单位面试工作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面试可采用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及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面试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 制定面试方案;
(二) 面试命题制卷及准备相关测评材料;
(三) 成立面试小组;
(四) 实施面试;
(五) 公布面试成绩。
第七条 面试方案包括面试的原则、形式、内容、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方法,面试考官的组成以及监督办法等。面试前应将面试方案中考生须知的信息告知考生。
制定面试方案时,应保证同一岗位的考生由同一组考官、在同一天内进行面试。
第八条 面试考生从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产生。具体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至低按规定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合格考生确定;因考生放弃面试产生的空额,从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由高至低依次递补。
第九条 面试命题坚持“以用为本”的原则,一般应附有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及评分表。面试命题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条 面试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二)面试考官应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与语言表达能力,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或人事人才测评知识、技能;
(三)其他工作人员应熟悉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省属事业单位面试小组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建;市县所属事业单位面试小组由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建。
面试考官小组成员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考官一般不超过60%。省直属事业单位的面试考官小组成员可全部由本单位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面试前应对面试考官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组织面试的单位应做好面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面试考场的设置与面试形式、内容相适应。
结构化面试考场应设立考官席、考生席、引导席、计时席、计分席、核分席和监督席。考场与候考室、已考考生和候考考生应隔离。
第十四条 考生出场的顺序应采取面试前临时抽签的办法确定。设多个面试考场的,每个面试考场考官的组成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一般采取抽签方式进行分组。
第十五条 面试所需时间视面试方式和内容确定,一般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不少于10分钟。
第十六条 面试试题于面试前经监督人员检查签字后拆封。
第十七条 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按评分标准评定。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聘用。面试合格分数线应在通知考生面试事宜时告知考生。
第十八条 面试成绩计算方式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将其余考官的终评合计分相加之和,再除以其余考官数(即:考生的最后得分=其余考官的终评合计总分÷其余考官数),计算出考生的最后得分。
考生面试成绩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须经计分员、核分员、主考官和监督人员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面试工作中评分、核分记录等资料,由组织面试的单位当场封存,并保存半年以上。
第二十条 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凡与考生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第二十一条 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及考生所携带的手机、电子记事本等电子设备一律于面试前交指定的人员保管。
禁止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考生等有关人员将面试试题带出考场。
第二十二条 每个考官应不受干扰、独立、公正、客观地完成评分工作,考官之间不得相互暗示、影响评分。
第二十三条 考生应持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考场,准时参加面试。逾期未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四条 面试工作显失公正并经查实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宣布面试成绩无效,重新组织面试;情节严重的,可宣布招聘无效。
对违反面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聘用资格处理。
对违反操作规定、失密泄密、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等,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