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的长远发展目标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