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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16    浏览次数:

海南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 号),加快建立我省科技报告制度,推动我省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呈交科技报告的类型包括:

(一)进展报告:主要描述项目(课题)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时间范围内研究工作的目的、内容、方法、过程以及取得的进展、经验教训等内容,包括项目(课题)年度进展报告或中期评估报告等。研究期限超过2年(含2年)的,应呈交此类型报告;

(二)专题报告:包括专题调研报告以及蕴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实验(试验)报告、测试报告、评估报告、分析(研究)报告、工程(生产、运行)报告等;

(三)最终报告:全面描述研究工作的全部过程、细节和结果(包括经验和教训),以数据、图表、照片等充分展示所做的工作,是项目(课题)验收的必备材料。项目(课题)验收前应呈交此类型报告。

第三条科技报告撰写与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科技报告编写规则》(GB/T 7713.3-2014)、《科技报告编号规则》(GB/T 15416-2014)和《科技报告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GB/T 30534-2014)等相关国家标准以及海南省科技报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组织实施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和基金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规划、部署、指导和监督检查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工作;

(二)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项目(课题)立项、年度或中期检查、验收等管理过程;
   (三)推进科技报告开放共享,开展科技报告制度宣传培训。

第六条  省科技厅委托海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省信息所)承担全省科技报告收藏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加工和收藏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课题)公开科技报告和已解密解限科技报告;

(二)建设、运行和维护省科技报告服务系统;

(三)开展科技报告共享服务,以及产出分析、立项查重等增值服务,推动科技报告交流利用;

(四)协助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省科技厅相关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相关处室)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课题)立项、年度和中期检查、验收过程中执行科技报告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在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的项目(课题)合同或任务书时明确规定呈交科技报告的数量和时间;

(二)督促、检查科技报告撰写和呈交工作,在项目(课题)验收时审查科技报告呈交情况;

(三)确认科技报告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

(四)及时将科技报告移交省信息所。

第八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切实做好本单位的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按要求撰写科技报告,统筹协调项目(课题)各参与单位共同完成科技报告工作,并由项目(课题)牵头单位统一呈交项目(课题)科技报告;

(三)审核科技报告编号、格式、内容、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

(四)负责本单位所承担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审查,并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

(五) 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奖惩机制,为科技报告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第九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根据合同或任务书要求,牵头组织科研人员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将撰写合格的科技报告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省科技厅相关处室在签订项目(课题)合同或任务书时,应根据项目(课题)的研究性质和资助强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明确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须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时间节点和最低数量等,作为项目(课题)验收的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照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组织撰写科技报告,提出科技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

(一) 公开项目(课题)科技报告分为公开或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内容需要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专著或涉及技术秘密的,可标注为延期公开。需要发表论文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2 年(含2 年)以内;需要申请专利、出版专著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3 年(含3 年)以内;涉及技术诀窍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5 年(含5 年)以内。论文发表或专利申请公开后,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应及时公开。

(二)涉密项目(课题)科技报告可以确定为秘密级,如该项目(课题)为机密或绝密级,科技报告应经降密或脱密处理后再行呈交。保密期限应依据项目(课题)合同书或任务书及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提出。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对科技报告的编号、格式、内容、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等进行审核,确保科技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格式规范,并按时通过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相关处室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课题)管理过程中,应及时检查科技报告撰写和呈交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对科技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是否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等进行审查和确认,及时将科技报告移交省信息所;在项目(课题)验收时,应按照合同或任务书的规定审查科技报告完成情况,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

第十四条  省信息所对收集的科技报告,应遵照相关科技报告国家标准进行统一编码、分类编目、主题标引和全文保存,并定期对各类计划科技报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四章  开放共享与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科技报告按照分类管理、受控使用的原则向社会开放共享。省信息所根据分级分类手段,通过省科技报告服务系统面向项目(课题)管理部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公开延期公开科技报告摘要向社会公众提供检索查询服务;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在线浏览和推送服务;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实行专门管理和受控使用;涉密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涉密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的保密期限或延期公开时限到期后,将自动公开。如需要延长保密期限或延期公开时限,应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相关处室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于到期前15 个工作日将批准材料提交省信息所。

第十七条  科技报告用户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举报的科技报告撰写或使用中涉嫌学术抄袭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省信息所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强化科技报告的安全保密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科技报告的延期公开时限,实时跟踪科技报告的使用日志,统计并发布科技报告共享使用情况;同时积极开展科技报告资源的深度开发和增值利用,服务于我省立项查重、科技项目(课题)进展监控、研发产出跟踪、科技发展态势监测、技术预测和技术选择等,促进科技成果利用和转化。

第五章  保障条件

第十九条  科技报告撰写、呈交与管理所需费用应统一纳入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对科技报告撰写和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适时给予表彰。科技报告的呈交、共享和使用情况作为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立项、申报科技奖励和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科技报告完成情况作为项目(课题)的考核指标和验收的基本条件。对未提出变更申请且未按照项目(课题)合同或任务书呈交科技报告的,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拒不改正呈交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科研不诚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管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积极参与科技报告培训活动,增强科研人员的责任感,提升科技报告的撰写能力和共享交流意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