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党费收缴及时准确,使用规范合理,管理制度健全,更好地发挥党费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作用,根据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近期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和使用
1.附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党费工作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党费会计制度》的要求,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足额、按时上缴党费。
2.我校在职党员应按比例交纳党费的收入部分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后)、特区津贴和生活补贴。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在校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毕业生在补交党费时,参照在职人员相应标准交纳。
3.党员的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比例及时准确交纳党费。
4.附院党委、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须于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将上下半年党费总额的84%交至学校收费室(剩余16%作为活动经费自留,收费室不接受党员个人和党支部的党费交纳),并将党费收据复印件送至我部组织干部科存档。组织干部科须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全校党费的60%转账至省委教育工委党费专户。
5.附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支部的党费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严格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二、党费管理工作
1.附院党委、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的党费管理要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党费收缴账单,党费收缴和上缴收据要规范管理,妥善保存。
2.附院党委、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的党费管理人员上岗前,须报组织人事部组织干部科备案。
党费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进行交接,监交人由附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担任。交接的内容有:党费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党费账户相关凭证材料、有关情况说明等。交接的账、款、物必须相符。交接单一式三份,经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签字后,分别留存。
3.附院党委、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附院党委、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应根据党务公开的要求,于每年年底向党支部和党员公布本单位年度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5.组织人事部每年将择期对各二级党组织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2次检查,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相关要求
1.附院党委、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负责人要切实提高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增强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按规定、按比例、按期限,及时足额上缴党费。
2.附院党委、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的党费管理人员要严格核定党费计算基数和应缴数额,并及时根据工资调整情况,重新核定党费收缴基数,按规定比例确定应缴党费数额,如实建立党费收缴账单。
3.附院党委、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要落实党费管理责任制严格按照使用范围,规范党费使用程序,把有限的党费真正用于组织的自身建设的必要开支上。如发现违规情况,经核实后,将按照相关纪律处理。
4.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