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有效实施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的综合体现,具有原创性及创新性的特点,撰写高水平学位论文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
第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是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意识和科研创新精神,使其恪守学术规范,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提高研究生自律意识;各级学位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杜绝抄袭他人学术成果,剽窃他人学术观点,伪造、篡改实验数据与体系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要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指导,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品质,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维护我校良好声誉。
第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坚持从严从重的处理原则,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在学校规定的处理意见基础上提出更严更高的要求,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除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外,学校还将根据《mg4355线路检测官网研究生管理规定》和《mg4355线路检测官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学籍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校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所有在我校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按本《办法》规定接受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由学校研究生部组织实施,检测工作按培养单位集中进行。学位评定分委会对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及性质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做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在学位论文(毕业论文)评审开始前进行,具体检测时间由培养单位结合本单位学位(毕业)申请工作进行情况自行申请。逾期未参加检测即视为自动推迟学位(毕业)申请工作。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象为除目录、致谢之外的学位论文主体部分。除经认定需进行再检测的,所有学位论文只可进行一次检测,并以此检测结果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以检测报告中“全文文字复制比”的比值为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分为以下类型:
1、修改后送审。针对检测显示的问题属学术失范现象或学位论文内容有较轻程度的学术不端行为,但论文核心部分系申请人所作科学研究成果,经短时间修改能够达到学校要求的学位论文。
经导师或学位评定分委会认定为“修改后送审”的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并提交详细修改报告,经学位评定分委会审阅通过后可办理学位论文送审手续。
2、毕业申请。学位论文内容存在轻度学术不端行为,但核心部分涉及较少,经过一定时间的修改能达到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要求。
经学位评定分委会认定为“毕业申请”的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论文中的学术不端问题进行彻底修改,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由导师签字的论文修改报告,经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审阅通过、研究生部批准,进入当次毕业申请程序。对该论文进行毕业论文送审,毕业审核通过颁发毕业证书。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可提出学位申请。
3、推迟答辩。指学位论文内容存在明显学术不端行为、特别是核心或创新点部分问题突出,申请人须停止本次学位申请工作。
经学位评定分委会认定为“推迟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全面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可提出学位申请或毕业申请。
4、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指学位论文内容存在特别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大幅、连篇抄袭,剽窃现象突出,核心及创新点部分涉及程度严重,性质恶劣。学位申请人当次学位申请无效,并取消其在我校申请学位资格。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1、“全文文字复制比”在10%至20%之间者:结合检测报告内容,由导师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认定结果,导师可做出修改后送审、毕业申请或推迟答辩三者之一的具体处理意见。
2、“全文文字复制比”在20%至30%之间者:学位评定分委会做出修改后送审、毕业申请或推迟答辩三者之一的具体处理意见,修改后送审或毕业申请处理的学位论文的评审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送审时须附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报告。
3、“全文文字复制比”在30%以上者:应推迟答辩。对学位评定分委会经过认定坚持要求送审的,评审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将检测稿及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报告一并送审。其学位授予须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进行专题审议。
第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0年公布的《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中,明确了对指导教师不作为的惩处。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要提出严厉批评;由于导师失职或失察而出现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对于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全文文字复制比”20%-30%的,全校通报批评。
2、对于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全文文字复制比”高于30%的,暂停一至两年研究生招生,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要加大教育及监管力度。对出现研究生导师失职失察现象的,将对所在培养单位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由所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及时告知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由学位评定分委会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处理决定存在问题的,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做最终审定。
第十七条 在学校范围内对被认定为有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及其导师的处理决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期内,学生本人提出申诉申请,应当附带其指导教师的异议申请;学生本人未提出申诉申请,其指导教师可以单独提出异议申请,通过研究生部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起复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诉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九条 复议结果应当在学校范围内公布。复议结果确认不属于学术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为当事人消除不利影响。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mg4355线路检测官网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