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尔根是第一个具有专门知识而尝试给人类的史前史建立一个确定的系统的人;他所提出的分期法,在没有大量增加的资料认为需要改变以前,无疑依旧是有效的。
在三个主要时代——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中,不消说,他所研究的只是前两个时代以及向第三个时代的过渡。他根据生活资料生产的进步,又把这两个时代中的每一时代分为低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因为,他说:
“这一生产上的技能,对于人类的优越程度和支配自然的程度具有决定的意义;一切生物之中,只有人类达到了几乎绝对控制食物生产的地步。人类进步的一切大的时代,是跟生活来源扩充的各时代多少直接相符合的”8。
家庭的发展与此并行,不过,这一发展对于时期的划分没有提供这样显著的标志罢了。
1.蒙昧时代
1.低级阶段。这是人类的童年。人还住在自己最初居住的地方,即住在热带的或亚热带的森林中。他们至少是部分地住在树上,只有这样才可以说明,为什么他们在大猛兽中间还能生存。他们以果实、坚果、根作为食物;音节清晰的语言的产生是这一时期的主要成就。在有史时期所知道的一切民族中,已经没有一个是处在这种原始状态的了。虽然这一状态大概延续了好几千年之久,但我们却不能根据直接的证据去证明它;不过,我们既然承认人是起源于动物界的,那么,我们就不能不承认这种过渡状态了。
2.中级阶段。从采用鱼类(我们把虾类、贝壳类及其他水栖动物都算在内)作为食物和使用火开始。这两者是互相联系着的,因为鱼类食物,只有用火才能做成完全可吃的东西。而自从有了这种新的食物以后,人们便不受气候和地域的限制了;他们沿着河流和海岸,甚至在蒙昧状态中也可以散布在大部分地面上。石器时代早期的粗制的、未加磨制的石器,即所谓旧石器时代的石器(这些石器完全属于或大部分都属于这一阶段)遍布于各大洲,就是这种迁徙的证据。新移居的地带,以及不断的活跃的探索欲,加上掌握了摩擦取火的本领,就提供了新的食物,这就是在热灰或烧穴(地灶)中煨烤的淀粉质的根和块茎,以及随着最初武器即棍棒和标枪的发明而间或取得的附加食物——猎物。像书籍中所描写的纯粹的打猎民族,即专靠打猎为生的民族,从未有过;靠猎物来维持生活,是极其靠不住的。由于食物来源经常没有保证,在这个阶段上大概发生了食人之风,这种风气,此后保持颇久。即在今日,澳大利亚人和许多波利尼西亚人还是处在蒙昧时代的这个中级阶段上。
3.高级阶段。从弓箭的发明开始。由于有了弓箭,猎物便成了通常的食物,而打猎也成了常规的劳动部门之一。弓、弦、箭已经是很复杂的工具,发明这些工具需要有长期积累的经验和较发达的智力,因而也要同时熟悉其他许多发明。如果把已经知道弓箭,但还不知道制陶术(摩尔根认为向野蛮时代过渡就是从制陶术开始)的各民族,彼此对照一下,我们的确就可以看到,已经有定居而成村落的某些萌芽,以及对生活资料生产的某种程度的掌握,如:木制的容器和用具,用韧皮纤维做成的手工织物(没有织机),用韧皮或芦苇编成的篮子,以及磨制的(新石器时代的)石器。火和石斧通常已经使人能够制造独木舟,有的地方已经使人能够用方木和木板来建筑房屋了。例如,在美洲西北部的印第安人中间,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一切进步,这些印第安人虽然已经使用弓和箭,但还不知道制陶术。弓箭对于蒙昧时代,正如铁剑对于野蛮时代和火器对于文明时代一样,乃是决定性的武器。
1.低级阶段。从学会制陶术开始。可以证明,在许多地方,也许是在一切地方,陶器的制造都是由于在编制的或木制的容器上涂上粘土使之能够耐火而产生的。在这样做时,人们不久便发现,成型的粘土不要内部的容器,同样可以使用。
在此以前,我们可以很一般地把发展过程看作适用于一定时期的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生活的地域如何。但是,随着野蛮时代的到来,我们达到了这样一个阶段,这时两大陆的自然条件上的差异,就有了意义。野蛮时代的特有的标志,是动物的驯养、繁殖和植物的种植。东大陆,即所谓旧大陆,差不多有着一切适于驯养的动物和除一种以外一切适于种植的谷物;而西大陆,即美洲,在一切适于驯养的哺乳动物中,只有羊驼一种,并且只是在南部某些地方才有;而在一切可种植的谷物中,也只有一种,但是最好的一种,即玉蜀黍。由于自然条件的这种差异,两个半球上的居民,从此以后,便各自循着自己独特的道路发展,而表示各个阶段的界标在两个半球也就各不相同了。
2.中级阶段。在东大陆,是从驯养家畜开始;在西大陆,是从靠灌溉之助栽培食用植物以及在建筑上使用土坯(即用阳光晒干的砖)和石头开始。
我们先从西大陆说起,因为在这里,在被欧洲人征服以前,不论什么地方,都还没有越过这个阶段。
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印第安人(凡是在密西西比河以东看到的都属于这种印第安人),到他们被发现的时候,已经知道在园圃里种植玉蜀黍、可能还有南瓜、甜瓜及其他园圃植物的某种方法,这些东西构成他们食物的极为重要的部分;他们住在木造的房子里,村落用木栅围起来。西北各部落,特别是住在哥伦比亚河流域的各部落,尚处于蒙昧时代高级阶段,他们既不知道制陶术,也不知道任何植物的种植。反之,新墨西哥的所谓普韦布洛印第安人9,以及墨西哥人、中美洲人和秘鲁人,当他们被征服时,已经处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他们住的房屋是用土坯或石头造成的,类似城堡,并且在人工灌溉的园圃内种植玉蜀黍和其他各种依所住地区和气候而不同的食用植物,这些东西是他们食物的主要来源,他们甚至已经驯养了某几种动物:黑西哥人饲养火鸡及其他禽类,秘鲁人饲养羊驼。而且,他们还知道了金属的加工——唯有铁除外,因此他们还仍然不得不使用石制的武器和工具。西班牙人的征服打断了他们的任何进一步的独立发展。
在东大陆,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是从驯养供给乳和肉的动物开始的,而植物的种植,在这里似乎直到这一时期的晚期还不为人所知。牲畜的驯养和繁殖以及较大规模的畜群的形成,看来是使雅利安人和闪米特人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的原因。在欧亚两洲的雅利安人中间,家畜的名称还是共通的;而栽培植物的名称却几乎完全不同。
畜群的形成,在适于畜牧的地方导致了游牧生活:闪米特人在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的草原上,雅利安人在印度、以及奥克苏斯河及药杀水、顿河和第聂伯河的草原上。动物的驯养,最初大概是在这种牧区的边缘上实行的。因此,后人便以为游牧民族是起源于这样一些地方,这种地方根本不会是人类的摇篮,相反,对于人类的祖先蒙昧人,甚至对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人,都几乎是不适于居住的。反之,一旦这些处于中级阶段的野蛮人习惯了游牧生活以后,就永远不会想到从水草丰美的沿河平原自愿回到他们的祖先居住过的林区去了。甚至当闪米特人和雅利安人继续被挤向北部和西部的时候,要不是他们已经能够通过谷物的种植在亚洲西部的和欧洲的森林地带这种不大适宜的土壤上养活他们的牲畜,特别是在这里过冬,那他们也是不会移居这里的。十分可能,谷物的种植在这里起初是由牲畜饲料的需要所引起的,只是到了后来,才成为人类食物的重要来源。
雅利安人和闪米特人这两个种族的卓越的发展,或许应归功于他们的丰富的肉乳食物,特别是这种食物对于儿童发育的有利影响。的确,不得不几乎专以植物为食的新墨西哥的普韦布洛印第安人,他们的脑子比那些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而吃肉类和鱼类较多的印第安人的脑子要小些。不管怎样,在这个阶段上,食人之风正在逐渐消失,仅仅当作一种宗教活动或巫术(在这里差不多是一回事)而保存着。
3.高级阶段。从铁矿石的冶炼开始,并由于拼音文字的发明及其应用于文献记录而过渡到文明时代。这一阶段,前面已经说过,只是在东半球才独立经历过,其生产的进步,要比过去一切阶段的总和还要来得丰富。英雄时代的希腊人、罗马建立前不久的各意大利部落、塔西佗时代的德意志人、海盗10时代的诺曼人,都属于这个阶段。
首先,我们在这里初次看到了带有铁铧的用牲畜拉的犁;有犁以后,大规模耕种土地,即田野农业,从而生活资料在当时条件下实际上无限制地增加,便都有可能了;从而也能够清除森林使之变为耕地和牧场了,这一点,如果没有铁斧和铁锹,也不可能大规模进行。但这样一来,人口也开始迅速增长起来,稠密地聚居在不大的地域内。而在田野农业产生以前,除非有极其特殊的条件才能把50万人联合在一个统一的中央领导之下;这样的事大概从来都没有过。
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全盛时期,我们在荷马的诗中,特别是在《伊利亚特》中可以看到。发达的铁制工具、风箱、手磨、陶工的辘轳、榨油和酿酒、成为手工艺的发达的金属加工、货车和战车、用方木和木板造船、作为艺术的建筑术的萌芽、由设塔楼和雉堞的城墙围绕起来的城市、荷马的史诗以及全部神话——这就是希腊人由野蛮时代带入文明时代的主要遗产。如果我们把凯撒,甚至塔西佗对日耳曼人的记述11跟这些成就作一比较,便可看出,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生产的发展上已取得如何丰富的成就,那时日耳曼人尚处在这个文化阶段的初期,而荷马时代的希腊人,已经准备由这个文化阶段过渡到更高的阶段了。
我在这里根据摩尔根的著作描绘的这幅人类经过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达到文明时代的开端的发展图景,已经包含足够多的新特征了,而尤其重要的是,这些特征都是不可争辩的,因为它们是直接从生产中得来的。不过,这幅图景跟我们此次遨游终了时将展现在我们面前的那幅图景比较起来,就会显得暗淡和可怜;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充分看到从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的过渡以及两者之间的显著对立。现在我们可以把摩尔根的分期概括如下:蒙昧时代是以获取现成的天然产物为主的时期;人工产品主要是用作获取天然产物的辅助工具。野蛮时代是学会畜牧和农耕的时期,是学会靠人的活动来增加天然产物生产的方法的时期。文明时代是学会对天然产物进一步加工的时期,是真正的工业和艺术的时期。
摩尔根一生的大部分,是在易洛魁人中间度过的,这种易洛魁人现在还居住在纽约州;他并且被一个易洛魁人部落(塞讷卡人部落)接纳入族。他发现,易洛魁人奉行着一种同他们的实际的家庭关系相矛盾的亲属制度。在易洛魁人中间盛行的,是一种双方可以轻易解除的个体婚姻,摩尔根把它称为“对偶制家庭”。因此,这种夫妻的子女,是众所周知和大家公认的;对谁应该用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兄弟、姊妹等称呼,是不会有疑问的。但是,这些称呼的实际使用,却与此矛盾。易洛魁人的男子,不仅把自己亲生的子女称为自己的儿子和女儿,而且把他兄弟的子女也称为自己的儿子和女儿,而他们都称他为父亲。他把自己姊妹的子女则称为自己的外甥和外甥女,他们称他为舅父。反之,易洛魁人的女子,把自己姊妹的子女和她自己亲生的子女一概都称为自己的儿子和女儿,而他们都称她为母亲。她把自己兄弟的子女则称为自己的内侄和内侄女,她自己被称为他们的姑母。同样,兄弟的子女们互称兄弟姊妹,姊妹的子女们也互称兄弟姊妹。而一个女人的子女和她兄弟的子女,则互称为表兄弟和表姊妹。这并不是一些空洞的名称,而是实际上流行的对血缘亲属关系的亲疏和辈份的观点的表达;这种观点是一种完备地制定了的亲属制度的基础,这种亲属制度可以表达单个人的数百种不同的亲属关系。不仅如此,这种亲属制度不仅在所有美洲印第安人中(直到现在还没有发现过例外)完全有效,而且在印度最古的居民中,在德干的达罗毗荼人部落和印度斯坦的戈拉人部落中,也差不多毫无变更地实行着。南印度的泰米尔人和纽约州的塞讷卡部落的易洛魁人用来表达亲属关系的名称,即使现在,也还有200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是相同的。所以在印度的这些部落中间,正和在所有美洲印第安人中间一样,从现行家庭形式中产生的亲属关系,也是同亲属制度相矛盾的。
怎样来说明这一点呢?由于亲属关系在一切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中起着决定作用,因此,我们不能只用说空话来抹煞这一如此广泛流行的制度的意义。在美洲普遍流行的制度,在种族全然不同的亚洲各民族中间也存在着,在非洲和澳洲各地也经常可以发现它的多少改变了的形式,——像这样的一种制度,是需要从历史上来说明的,决不能像例如麦克伦南所企图做的那样含糊过去。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呼,并不是单纯的荣誉称号,而是代表着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这些义务的总和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说明终于找到了。在桑威奇(夏威夷)群岛上,本世纪上半叶还存在着一种家庭形式,这种家庭所产生的父亲和母亲、兄弟和姊妹、儿子和女儿、舅父和姑母、外甥和外甥女、内侄和内侄女,正好同美洲及古印度人的亲属制度所要求的一样。然而,好奇怪!夏威夷群岛上流行的亲属制度,又是同当地事实上存在的家庭形式不相符合的。因为,那里凡是兄弟姊妹的子女,都毫无例外地是兄弟姊妹;他们不仅被看作自己母亲及其姊妹或自己父亲及其兄弟的共同的子女,而且毫无区别地被看作自己双亲的一切兄弟姊妹的共同的子女。由此可见,如果说美洲的亲属制度,是以在美洲已经不存在,而我们在夏威夷确实还找到的比较原始的家庭形式为前提,那么,另一方面,夏威夷的亲属制度却向我们指出了一种更加原始的家庭形式,诚然,这一家庭形式的存在,现在我们在任何地方都不能加以证明,但是它一定是存在过的,否则,就不会产生相应的亲属制度。摩尔根说:
“家庭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从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的发展,从较低的形式进到较高的形式。反之,亲属制度却是被动的;它只是把家庭经过一个长久时期所发生的进步记录下来,并且只是在家庭已经根本变化了的时候,它才发生根本的变化。”
“同样,——马克思补充说,——政治的、法律的、宗教的、哲学的体系,一般都是如此。”12当家庭继续发展的时候,亲属制度却僵化起来;当后者以习惯的方式继续存在的时候,家庭却已经超过它了。不过,正像居维叶可以根据巴黎附近所发现的有袋动物骨胳的骨片,来确实地断定这种骨胳属于有袋动物,并断定那里曾经生存过这种已经绝迹的有袋动物一样,我们也可以根据历史上所留传下来的亲属制度,同样确实地断定,曾经存在过一种与这个制度相适应的业已绝迹的家庭形式。
刚刚讲过的那些亲属制度和家庭形式,同现在所盛行的亲属制度和家庭形式不同的地方,就在于每个孩子有几个父亲和母亲。按照美洲的亲属制度(夏威夷的家庭是与它相适应的),兄弟和姊妹不能成为同一个孩子的父亲和母亲;反之,夏威夷的亲属制度,却以通常都是这种情形的家庭为前提。在这里,我们可以看见一系列家庭形式,这些家庭形式,同那些迄今习惯上认为唯一通行的形式正相矛盾。传统的观念只知道有个体婚制,以及和它并存的一夫多妻制,至多还有一妻多夫制,同时,正如满口道德的庸人所应当做的那样,还把实践偷偷地但毫不知耻地逾越官方社会所定的界限这一事实隐瞒起来。反之,原始历史的研究却向我们展示了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男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而他们的妻子同时也过着多夫制的生活,所以,他们两者的子女都被看作大家共有的子女;这种状态本身,在最终分解为个体婚姻以前,又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这些变化是这样的:被共同的婚姻纽带所联结的范围,起初是很广泛的,后来越来越缩小,直到最后只留下现在占主要地位的成对配偶为止。
摩尔根在这样考证过去的家庭的历史时,同他的多数同行一致,也认为曾经存在过一种原始的状态,那时部落内部盛行毫无限制的性关系,因此,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同样,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这种原始状态,早在上一个世纪就有人谈过,不过只是一般谈谈而已;只有巴霍芬才第一个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并且到历史的和宗教的传说中寻找这种原始状态的痕迹,——这是他的伟大功绩之一。现在我们知道,他所找出的这些痕迹,决没有追溯到杂乱性关系的社会阶段,而只是追溯到晚得多的一个形式,即群婚制。那个原始社会阶段,如果确实存在过的话,也是属于非常遥远的时代,以致在社会的化石,即在落后的蒙昧人中间,我们未必可以找到它在过去存在的直接证据了。巴霍芬的功绩,就在于他把这个问题提了出来作为考察的中心。
近年来,否认人类性生活的这个初期阶段,已成时髦了。人们想使人类免去这一“耻辱”。在这里,人们不仅以缺乏任何直接的证据为口实,而且还特别引用其他动物界的例子;从其他动物界里,勒土尔诺(《婚姻和家庭之进化》1888年版)搜集了许多事实,表明完全杂乱的性关系即使在这里也应该属于低级发展阶段。但是,我从这一切事实中只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它们对于人类及其原始生活条件绝对证明不了任何东西。脊椎动物长期的成对同居,用生理的原因足以说明,例如在鸟类中,是由于雌鸟在孵卵期间需要扶助;在鸟类中存在的忠实的专偶制的例子,对于人类丝毫不能有所证明,因为人类并非起源于鸟类。如果严格的专偶制是各种美德的最高峰,那么优胜的棕叶就应当属于绦虫了,因为绦虫在其50—200个关节或体节的每一节中都有完备的雌雄性器官,终生都在每个体节中自行交合。而如果我们只限于谈哺乳动物,那么我们在这里就可以找出性生活的一切形式——杂交、类似群婚的形式、多妻制、个体婚制;所缺乏的只是多夫制,这一点只有人类才能做得出来。甚至我们的近亲——猿猴类,在雌雄的配合上也显露了种种可能的差别;如果再缩小范围,仅仅考察一下四种类人猿,那么在这里勒土尔诺只能说,它们有时是专偶制,有时是多偶制,而从日罗-特隆的著作来看,索绪尔则断言它们是专偶制。13最近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1891年伦敦版)关于类人猿是专偶制的断语,也远不能作为证据。总之,现有的材料都是这样一种性质,以致诚实的勒土尔诺承认:
“不过,在哺乳动物中,智力发展的程度和性关系的形式之间,根本没有严格的关系。”
而埃斯皮纳斯(《论动物的社会》1877年版)则率直地说:
“群是我们在动物中所能看到的最高的社会集团。它大概是由家庭构成的,但是家庭和群一开始就处在对抗之中,它们是以反比例发展的。”
从上述情况已经可以看出,我们关于类人猿的家庭集团及其他共居生活集团还几乎没有丝毫确定的知识;现有的材料都是直接互相矛盾的。这也没有什么稀奇。甚至我们所掌握的关于蒙昧人类族系的一切材料,也是十分矛盾,十分需要严格考证和精选的;而观察猿猴社会,比观察人类社会,还要困难得多。因此,凡根据这样绝对不可靠的报告而作的任何结论,我们都必须加以屏弃。
反之,上面所引的埃斯皮纳斯的命题却给了我们一个较好的论据。高等动物的群和家庭并不是互相补充,而是互相对立的。埃斯皮纳斯非常清楚地说明了,雄性在交尾期内的忌妒是怎样削弱或者暂时瓦解任何共居生活的群。
“在家庭紧密结合的地方,群只是一种稀有的例外。反之,在自由的性关系或多偶制盛行的地方,群差不多是自动地形成的……为了使群能够组成,家庭的纽结必然要放松,个体必然要重新自由。因此,我们在鸟类中才极少见到有组织的群……反之,我们在哺乳动物中之所以能发现在某种程度上有组织的社会,正因为个体在这里没有被家庭所吞没……所以,群的集体感在其发生时的大敌,莫过于家庭的集体感。我们可以毫不迟疑地说:如果说一种比家庭更高级的社会形式已经发展起来,那么这只是由于它把遭受了彻底变化的家庭容纳于自身之中才能发生;这并不排除,这些家庭正是由于这一点以后才有可能在无限优越的环境中重新组成。”(埃斯皮纳斯《论动物的社会》;转引自日罗-特隆《婚姻与家庭的起源》1884年版第518—520页)
由此可见,动物社会对于推断人类社会确有某种价值,——但只是反面的价值而已。在较高等的脊椎动物中,据我们所知,只有两种家庭形式:多妻制和成对配偶制;在这两种家庭形式中,都只许有一个成年的雄者,只许有一个丈夫。雄者的忌妒,既联结又限制着动物的家庭,使动物的家庭跟群对立起来;由于这种忌妒,作为共居生活较高形式的群,在一些场合成为不可能,而在另一些场合则被削弱,或在交尾期间趋于瓦解,最多不过是,其进一步的发展受到阻碍。单是这一点就足以证明,动物的家庭和人类的原始社会是两不相容的东西;正在努力脱离动物状态的原始人类,或者根本没有家庭,或者至多只有动物中所没有的那种家庭。像正在形成中的人这样一种没有武器的动物,即使互相隔绝,以成对配偶为共居生活的最高形式,就像韦斯特马克根据猎人的口述所断定的大猩猩和黑猩猩的情况那样,也是能够以不多的数量生存下去的。为了在发展过程中脱离动物状态,实现自然界中的最伟大的进步,还需要一种因素: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用现今类人猿那样的生活条件根本无法解释向人类的状态过渡;这种类人猿给我们的印象,勿宁说是一种正在逐渐灭绝的、至少也是处于衰落状态的脱离正轨的旁系。只此一点,就足以驳倒由它们的家庭形式类推原始人类的家庭形式的任何论调了。而成年雄者的相互宽容,没有忌妒,则是形成较大的持久的集团的首要条件,只有在这种集团中才能实现由动物向人的转变。的确,我们发现历史上可以确切证明并且现在某些地方还可以加以研究的最古老、最原始的家庭形式是什么呢?那就是群婚,即整群的男子与整群的女子互为所有,很少有忌妒余地的婚姻形式。其次,在较晚的一个发展阶段上,我们又发现了多夫制这种例外形式,这一形式更是直接同一切忌妒的感情相矛盾,因而是动物所没有的。不过,我们所知道的群婚形式都伴有特殊复杂的条件,以致必然使我们追溯到各种更早、更简单的性关系的形式,从而归根结蒂使我们追溯到一个同从动物状态向人类状态的过渡相适应的杂乱的性关系的时期,这样,动物婚姻形式的引证,就使我们恰好回到这些引证本来要使我们永远离开的那一点上去了。
那么,杂乱的性关系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现在或较早时期通行的禁规在那时是没有效力的。我们已经看到,忌妒所造成的限制是怎样崩溃的。如果说有什么可以确定的话,那就是:忌妒是一种较后发展起来的感情。血亲婚配的观念,也是如此。不仅兄弟和姊妹起初曾经是夫妇,而且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性关系今日在许多民族中也还是允许的。班克罗夫特(《北美太平洋沿岸各州的土著民族》1875年版第1卷)证明,白令海峡沿岸的加惟基人、阿拉斯加附近的科迪亚克岛上的人、英属北美内地的提纳人,都有这种关系;勒土尔诺也提出了关于印第安赤北韦人、智利的库库人、加勒比人、印度支那半岛的克伦人的同样事实的报告;至于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关于帕提亚人、波斯人、西叙亚人、匈奴人等的故事,在这里就不必说了。在血亲婚配尚未发明之前(这的确是一种发明,而且是一种极其宝贵的发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性关系所引起的憎恶,并不大于其他不同辈的人们之间的性关系;而后者即使今日在最市侩气的国家里也还在发生,而且并不引起多大的惊骇;甚至年逾60的老“姑娘”,如果她们十分富有的话,有时也可以嫁给一个30来岁的青年男子。不过,如果我们从我们所知道的最原始的家庭形式上抛弃那种与它们连在一起的血亲婚配的观念,——这种观念跟我们的观念完全不同,而且往往是跟它们直接冲突的,——那么我们就得出一种只能叫作杂乱的性关系的形式了。所谓杂乱,是说后来由习俗所规定的那些限制那时还不存在。但是由此决不能说,在日常实践中也必然是一片混乱。短时期的成对配偶决不是不可能的,正如在群婚制中,当时的多数情况也是成对配偶那样。所以,如果说韦斯特马克(他是最近的一个否认这种原始状态的人)把两性在生孩子以前一切成对同居状态,都叫作婚姻,那么就应该说,这种婚姻完全可以在杂乱的性关系状态下发生,而它跟杂交状态,即不存在习俗规定的对性关系的限制的那种状态不相矛盾。当然,韦斯特马尔克是从如下的观点出发的,他认为:
“杂交状态包含着对个人爱好的压抑”,因而“卖淫是这种状态的最真实的形式”。
而我却以为,只要还戴着妓院眼镜去观察原始状态,便永远不可能对它有任何理解。我们在研究群婚时,再来谈这个问题吧。
按照摩尔根的意见,从这种杂乱的性关系的原始状态中,大概很早就发展出了以下几种家庭形式:
1.血缘家庭——这是家庭的第一个阶段。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份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子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斥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用现代的说法)。同胞兄弟姊妹、从(表)兄弟姊妹、再从(表)兄弟姊妹和血统更远一些的从(表)兄弟姊妹,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兄弟姊妹的关系,在家庭的这一阶段上,也自然而然地包括相互的性关系。这种家庭的典型形式,应该是一对配偶的子孙中每一代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互为夫妻。
血缘家庭已经绝迹了。甚至在历史所记载的最粗野的民族中间,也找不出一个可以证实的例子来。不过,这种家庭一定是存在过的,如今还在整个波利尼西亚通行的,夏威夷的亲属制度使我们不能不承认这一点,因为它所表现的血缘亲属等级只有在这种家庭形式之下才能产生;家庭后来的全部发展,使我们不能不承认这一点,因为这一家庭形式作为必然的最初阶段决定着家庭后来的全部发展。
2.普那路亚家庭。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性关系,那么,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于姊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这一进步,由于当事者的年龄比较接近,所以比第一个进步重要得多,但也困难得多。这一进步是逐渐实现的,大概先从排除同胞的(即母方的)兄弟姊妹之间的性关系开始,起初是在个别场合,以后逐渐成为惯例(在夏威夷群岛上,在本世纪尚有例外),最后甚至禁止旁系兄弟姊妹之间的结婚,用现代的称谓来说,就是禁止同胞兄弟姊妹的子女、孙子女以及曾孙子女之间结婚;按照摩尔根的看法,这一进步可以作为“自然选择原则在发生作用的最好说明”。
不容置疑,凡近亲繁殖因这一进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婚姻当作惯例和规定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这一进步的影响有多么大,可以由氏族的建立来作证明,氏族就是由这一进步直接引起的,而且远远超出了最初的目的,它构成地球上即使不是所有的也是大多数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基础,并且在希腊和罗马我们还由氏族直接进入了文明时代。
每个原始家庭,至迟经过几代以后是一定要分裂的。原始共产制的共同的家户经济(它毫无例外地一直盛行到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后期),决定着家庭公社的最大限度的规模,这种规模虽然依条件而变化,但是在每个地方都是相当确定的。不过,认为同母所生的子女之间的性关系不妥的观念一旦发生,这种观念就一定要影响到旧家庭公社的分裂和新家庭公社的建立(这种新的家庭公社这时并不必然同家庭群体相一致)。一列或者数列姊妹成为一个公社的核心,而她们的同胞兄弟则成为另一个公社的核心。摩尔根称之为普那路亚家庭的形式,便经过这样或类似的途径而由血缘家庭产生出来了。按照夏威夷的习俗,若干数目的姊妹——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即从(表)姊妹,再从(表)姊妹或更远一些的姊妹——是她们共同丈夫们的共同的妻子,但是在这些共同丈夫之中,排除了她们的兄弟;这些丈夫彼此已不再互称兄弟,他们也不再必须是兄弟了,而是互称普那路亚,即亲密的同伴,即所谓associé。同样,一列兄弟——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则跟若干数目的女子(只要不是自己的姊妹)共同结婚,这些女子也互称普那路亚。这是古典形式的一种家庭结构;这种形式后来又有一系列变种,它的主要特征是一定的家庭范围内相互的共夫和共妻,不过,妻子的兄弟(起初是同胞的,以后更及于血统较远的)被排除在这个家庭范围以外,另一方面也把丈夫的姊妹除外。
这种家庭形式十分精确地向我们提供了美洲的制度所表现的亲属等级。我母亲的姊妹的子女,依然是我母亲的子女,同样,我父亲的兄弟的子女,也依然是我父亲的子女,他们全都是我的兄弟姊妹;但是我母亲的兄弟的子女,现在都是我母亲的内侄和内侄女,我父亲的姊妹的子女,现在都是我父亲的外甥和外甥女,而他们全都是我的表兄弟和表姊妹了。因为,固然我母亲的姊妹的丈夫们依然是我母亲的丈夫们,同样,我父亲的兄弟的妻子们也依然是我父亲的妻子们——即使事实上不总是如此,在道理上却是如此——,但由于社会禁止兄弟姊妹之间的性关系,结果就使迄今不加区别地被作为兄弟姊妹来对待的兄弟姊妹的子女划分为两类:有一些人像过去一样,相互之间依然是(血统较远的)兄弟姊妹,另一些人即一方面兄弟的子女和另一方面姊妹的子女,再也不能是兄弟姊妹,再也不能有共同的双亲了——无论是共同的父亲,共同的母亲,或是共同的父母;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发生了分为外甥和外甥女、内侄和内侄女、表兄弟和表姊妹这一类别的必要,而这一类别在从前的家庭制度之下恐怕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美洲的亲属制度,在以某种个体婚为基础的任何家庭形式下,看来都是极其荒诞的事情,现在它在普那路亚家庭中,连最细微的地方,都获得了合理的解释和自然的根据。只要美洲的亲属制度流行过,普那路亚家庭或某种与它类似的形式至少也应该同样存在过。
如果虔诚的传教士,像美洲早先的西班牙修道士一样,在这种反基督教的关系中,除去简单的“丑事”外能够看一看更多的东西,那么,大概在整个波利尼西亚都可以找到这种已被证明确实存在于夏威夷群岛上的家庭形式。如果说,凯撤在谈到当时处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布列吞人时曾告诉我们说,他们“每10个或12个男子共妻,而且多半是兄弟和兄弟,父母和子女”19,那么,这最好解释为群婚。野蛮时代的母亲不会有10个至12个这样年龄的儿子,以致可以有共同的妻子们;而跟普那路亚家庭相适应的美洲的亲属制度,却能提供好多兄弟,因为每个男子的一切血统近的和远的从(表)兄弟都是他的兄弟。所谓“父母和子女”,大概是凯撒弄错了;在这个制度下,固然还没有绝对排除父亲和儿子或母亲和女儿属于同一婚姻集团的可能性,但是却不许父亲和女儿或母亲和儿子处在同一婚姻集团内。同样,这种群婚形式或与它类似的群婚形式,最容易说明希罗多德及其他古代著作家关于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中共妻情况的报告。这也可以说明沃森和凯(《印度的居民》20)所叙述的关于奥德(在恒河以北)的蒂库尔人的情况,即:“他们共同地〈即在性关系上〉生活在大公社中,差不多毫无区别,要是他们之间有二人被视为夫妻,那么,这种关系只不过是名义上的。”
看来,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诚然,澳大利亚的级别制度也可以成为产生氏族的出发点;澳大利亚人有氏族,但他们还没有普那路亚家庭,而只有比较粗陋的群婚形式。
在一切形式的群婚家庭中,谁是某一个孩子的父亲是不确定的,但谁是孩子的母亲则是确定的。即使母亲把共同家庭的一切子女都叫作自己的子女,对于他们都担负母亲的义务,但她仍然能够把她自己亲生的子女同其余一切子女区别开来。由此可知,只要存在着群婚,那么世系就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因此,也只承认女系。一切蒙昧民族和处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民族,实际上都是这样;所以巴霍芬的第二个伟大功绩,就在于他第一个发现了这一点。他把这种只从母亲方面确认世系的情况和由此逐渐发展起来的继承关系叫作母权制;为了简便起见,我保留了这一名称;不过它是不大恰当的,因为在社会发展的这一阶段上,还谈不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如果我们现在从普那路亚家庭中取它的两个典型集团之一,即由一列同胞姊妹和血统较远的姊妹(亦即同胞姊妹所派生的第一等级、第二等级或更远等级的姊妹)连同她们的子女以及她们母方的同胞兄弟和血统较远的兄弟(按照我们的前提,他们不是她们的丈夫)所组成的典型集团来看,那么,摆在我们面前的这一群人,正是后来构成原始形式的氏族的成员。她们全体有一个共同的女始祖;由于世系出自同一个女始祖,后代的所有女性每一代都是姊妹。但是,这些姊妹的丈夫们,再也不能是她们的兄弟,从而不能是出自这个女始祖的,因而也不包括在血缘亲属集团即后来的氏族以内了;然而,他们的子女却属于这个集团,因为只有唯一确知的母方世系才具有决定的作用。一切兄弟和姊妹间,甚至母方最远的旁系亲属间的性关系的禁规一经确立,上述的集团便转化为氏族了,换言之,即组成一个确定的、彼此不能结婚的女系血缘亲属集团;从这时起,这种集团就由于其他共同的社会的和宗教的设施而日益巩固起来,并且与同一部落内的其他氏族区别开来了。关于这一点,以后还要详细谈到。不过,我们既然看到氏族不仅是必然地,而且简直是自然而然地从普那路亚家庭发展起来的,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定,在氏族制度可得到证实的一切民族中,即差不多在一切野蛮人和一切文明民族中,几乎毫无疑问地都曾经存在过这种家庭形式。
当摩尔根写他的著作的时候,我们关于群婚的知识还是非常有限的。我们仅略略知道一点那种组织为级别的澳大利亚人的群婚,此外摩尔根早在1871年发表了他所得到的关于夏威夷普那路亚家庭的材料。普那路亚家庭,一方面,给美洲印第安人中盛行的亲属制度提供了完备的说明,而这一制度曾经是摩尔根的全部研究的出发点;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引出母权制氏族的现成的出发点;最后,它乃是远比澳大利亚的级别制度更高的一个发展阶段。因此,摩尔根把这个形式看作必然先于对偶婚存在的一个发展阶段,并且认定它在较早的时期普遍流行,这是可以理解的。自从那时以来,我们了解了群婚的一系列其他形式,现在我们知道,摩尔根在这里走得太远了。不过,他仍然很幸运,在他的普那路亚家庭中碰到了最高的、典型的群婚形式,从这种群婚形式向更高形式的过渡,最容易得到说明。
使我们的关于群婚的知识大大丰富起来的,是英国传教士洛里默·法伊森,他在这种家庭形式的典型地区——澳大利亚,对群婚作了多年的研究。22他在南澳大利亚的芒特甘比尔地区的澳大利亚黑人中发现了最低的发展阶段。在这里,整个部落分为两个级别:克洛基和库米德。每个级别内部都严格禁止性关系;反之,一级别的每个男子生来就是另一级别的每个女子的丈夫,而后者生来也是前者的妻子。不是单个人,而是整个集团相互结婚,即级别和级别结婚。而且应当指出,这里除了两个外婚制级别的划分所造成的限制以外,也没有因年龄差别或某种特殊血缘亲属关系设下什么条件。对克洛基的任何男子说来,库米德的每个女子都是他的当然的妻子;但是,他自己的女儿,既是库米德女性所生,根据母权制也是库米德,所以,她生来就是每个克洛基男人的妻子,从而也是自己父亲的妻子。至少,我们所知道的这种级别组织对于这一点是没有悬为禁规的。所以,或者是在这种组织发生的那个时期,虽然已有限制近亲婚配的朦胧意向,但是人们还不把父母和子女间的性关系看作怎样特别可怕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级别制度就是从杂乱的性关系的状态中直接产生的;或者是在级别发生的时候,父母和子女间的性关系业已为习俗所禁止,——在这种情况下,当前的状态就表明在它以前曾经存在过血缘家庭,而它是走出血缘家庭的第一步。后面这一种情况,比较可信。据我所知,在澳大利亚,父母和子女间的婚姻关系的例子,还没有人提到过;而比较晚一些的外婚形式,即母权制氏族,通常也默然以禁止这种关系为前提,把这种禁规看作一种在氏族产生时就已存在的事情。
两个级别的制度,除了南澳大利亚的芒特甘比尔地区以外,在更靠东部的达令河流域和东北部的昆士兰也有,所以,这个制度流行颇广。它只排除母方兄弟姊妹间、母方兄弟的子女间、母方姊妹的子女间的结婚,因为他们都是属于同一级别的;反之,姊妹的子女和兄弟的子女却能相互结婚。进一步阻止近亲婚配的办法,可以在新南威尔士达令河流域的卡米拉罗依人中间看到,在那里,两个最初的级别分裂成四个,而这四个级别之中每一级别又都跟其他一定的级别整体结婚。最初的两个级别生来就互为夫妻;根据母亲属于第一或第二级别,她的子女就属于第三或第四级别;这后两个同样互相结婚的级别,其子女又加入第一和第二级别。这样,一代总是属于第一和第二级别,下一代则属于第三和第四级别,第三代又重新属于第一和第二级别。根据这一制度,兄弟姊妹的子女(母方的)不得为夫妻,但是兄弟姊妹的孙子孙女却可以为夫妻。这一特别而复杂的制度,由于母权制氏族嫁接上来——肯定是在较后的时期——而更加复杂。不过,在这里我们不能研讨这个了。这样,我们看到,阻止近亲婚配的意向,一而再再而三地表现出来,然而这是自发地摸索着进行的,并没有明确的目的意识。
群婚在澳大利亚还是一种级别婚,它是往往分布于全大陆的整个一级别的男子和同样广布的一级别的女子的群众性夫妻关系,——这种群婚,如果加以详细的观察,并不完全像习惯于娼妓制度的庸人幻想所想象的那样可怕。相反地,过了许多年以后,人们仅仅猜测到有这种群婚存在,而不久以前又对它争论起来。在皮相的观察者看来,它是一种不牢固的个体婚制,而在某些地方则是与偶尔的通奸并行的多妻制。只有像法伊森和豪伊特那样,花费许多年工夫,才能在这些使普通的欧洲人对于其实践反倒更感到亲切的婚姻关系中发现一种调节规则,根据这种规则,一个外地的澳大利亚黑人在离开本乡数千公里的地方,在说着他所不懂的语言的人们中间,往往依然可以在一个个住宿地,在一个个部落里,找到毫无反抗和怨恨地委身于他的女子,而根据这种规则有着几个妻子的男人,也要让出一个妻子给自己的客人去过夜。在欧洲人视为不道德和无规则的地方,事实上都盛行着一种严格的规则。这些女子属于客人的通婚级别,因而她们生来就是他的妻子;把双方结合起来的那个道德规则,同时又用剥夺权利的惩罚方法,禁止相互所属的通婚级别以外的任何性关系。甚至在抢劫妇女(这是经常的,某些地方还是通例)的地方,也很慎重地遵守级别的规则。
顺便提一下,抢劫妇女的现象,已经表现出向个体婚制过渡的迹象,至少是以对偶婚的形式表现出这种迹象:当一个青年男子,在朋友们的帮助下劫得或拐得一个姑娘的时候,他们便轮流同她发生性关系;但是在此以后,这个姑娘便被认为是那个发动抢劫的青年男子的妻子。反之,要是被劫来的女子背夫潜逃,而被另一个男子捕获,那么她就成为后者的妻子,前者就丧失了他的特权。这样,与普遍继续存在的群婚并行,并且在它的范围以内,就形成了一种排斥他人的关系,即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以及与此并行的多妻制,于是在这里群婚也开始消亡,问题只在于:在欧洲人的影响下,首先消失的是什么——是群婚制还是奉行群婚制的澳大利亚黑人。
像澳大利亚所盛行的那种整个级别的结婚,无论如何,乃是群婚的一种十分低级的、原始的形式;而普那路亚家庭,就我们所知道的而论,则是群婚的最高发展阶段。前者大概是同漂泊不定的蒙昧人的社会状况相适应的,后者则已经是以有了比较牢固的共产制公社的居民点为前提,并且直接导向下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在这两种婚姻形式之间,我们无疑还会发现某些中间阶段;在这里,目下摆在我们面前的还是一个刚刚敞开而尚未有人进入的研究领域。
3.对偶制家庭。某种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在群婚制度下,或者更早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还不能称为爱妻),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是她的许多丈夫中的最主要的丈夫。这种情况,在不小的程度上助长了传教士中间的混乱,这些传教士们有时把群婚看作一种杂乱的共妻,有时又把它看作一种任意的通奸。但是,这种习惯上的成对配偶制,随着氏族日趋发达,随着不许互相通婚的“兄弟”和“姊妹”级别的日益增多,必然要日益巩固起来。氏族在禁止血缘亲属结婚方面所起的推动作用,使事情更加向前发展了。例如我们看到,在易洛魁人和其他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大多数印第安人那里,在他们的亲属制度所点到的一切亲属之间都禁止结婚,其数多至几百种。由于婚姻禁规日益错综复杂,群婚就越来越不可能;群婚就被对偶制家庭排挤了。在这一阶段上,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共同生活;不过,多妻和偶尔的通奸,则仍然是男子的权利,虽然由于经济的原因,很少有实行多妻制的;同时,在同居期间,多半都要求妇女严守贞操,要是有了通奸的情事,便残酷地加以处罚。然而,婚姻关系是很容易由任何一方解除的,而子女像以前一样仍然只属于母亲。
在这种越来越排除血缘亲属结婚的事情上,自然选择的效果也继续表现出来。用摩尔根的话来说就是:
“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生育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强健的人种;两个正在进步的部落混合在一起了,新生代的颅骨和脑髓便自然地扩大到综合了两个部落的才能的程度。”23
这样,实行氏族制度的部落便必然会对落后的部落取得上风,或者带动它们来仿效自己。
由此可见,原始历史上家庭的发展,就在于不断缩小最初包括整个部落、其内部盛行两性共同婚姻的那个范围。由于次第排斥亲属通婚(起初是血统较近的,后来是血统越来越远的亲属,最后甚至是仅有姻亲关系的),任何群婚形式终于在实际上成为不可能的了,结果,只剩下一对暂时松散地结合的配偶,即一旦解体整个婚姻就终止的分子。从这一点就已经可以看出,个体婚制的发生同字面的现代意义上的个人的性爱是多么没有关系了。所有正处于这一发展阶段的各民族的实践,更加证明了这一点。在以前的各种家庭形式下,男子是从来不缺乏女子的,相反,女子倒是多了一点;而现在女子却稀少起来,不得不去寻找了。因此,随着对偶婚的发生,便开始出现抢劫和购买妇女的现象,这是发生了一个深刻得多的变化的普遍迹象,不过只是迹象而已;但是苏格兰的学究麦克伦南,却把这些迹象,这些单纯的求妻方法,说成是“抢劫婚姻”和“买卖婚姻”,虚构为两种特殊的家庭。此外,在美洲印第安人和其他处于同一发展阶段的民族中间,缔结婚姻并不是当事人本人的事情(甚至往往不同他们商量),而是他们的母亲的事情。这样,订婚的往往是两个彼此全不相识的人,只是到婚期临近时,才告诉他们业已订婚。在婚礼之前,新郎赠送礼物给新娘的同氏族亲属(即新娘的母方亲属,而不是她的父亲和父亲的亲属);这种礼物算是被出让的女儿的代价。婚姻可以根据夫妇任何一方的意愿而解除,但是在许多部落中,例如在易洛魁人中,逐渐形成了对这种离婚采取否定态度的社会舆论;在夫妇不和时,双方的氏族亲属便出面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效时,才实行离婚,此时子女仍归妻方,以后双方都有重新结婚的自由。
这种对偶制家庭,本身还很脆弱,还很不稳定,不能使人需要有或者只是希望有自己的家户经济,因此它根本没有使早期传下来的共产制家户经济解体。但是共产制家户经济意味着妇女在家内的统治,正如在不能确认生身父亲的条件下只承认生身母亲意味着对妇女即母亲的高度尊敬一样。那种认为妇女在最初的社会里曾经是男子的奴隶的意见,是18世纪启蒙时代所流传下来的最荒谬的观念之一。在一切蒙昧人中,在一切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中级阶段、部分地还有处于高级阶段的野蛮人中,妇女不仅居于自由的地位,而且居于受到高度尊敬的地位。这种地位到了对偶婚时期是怎样的情形,可以由在塞讷卡部落的易洛魁人中做过多年传教士的阿瑟·莱特作证明。他说:“讲到他们的家庭,当他们还住在老式长屋〈包含几个家庭的共产制家户经济〉中的时候……那里总是由某一个克兰〈氏族〉占统治地位,因此妇女是从别的克兰〈氏族〉中招来丈夫的……通常是女方在家中支配一切;贮藏品是公有的;但是,倒霉的是那种过于怠惰或过于笨拙因而不能给公共贮藏品增加一分的不幸的丈夫或情人。不管他在家里有多少子女或占有多少财产,仍然要随时听候命令,收拾行李,准备滚蛋。对于这个命令,他不可有反抗的企图;他无法在这栋房子里住下去,他非回到自己的克兰〈氏族〉去不可;或者像他们通常所做的那样,到别的克兰内重新结婚。妇女在克兰〈氏族〉里,乃至一般在任何地方,都有很大的势力。有时,她们可以毫不犹豫地撤换酋长,把他贬为普通的战士。”
在共产制家户经济中,大多数或全体妇女都属于同一氏族,而男子则来自不同的氏族,这种共产制家户经济是原始时代普遍流行的妇女占统治地位的客观基础,发现妇女占统治地位,乃是巴霍芬的第三个功绩。——为补充起见,我还要指出:旅行家和传教士关于蒙昧人和野蛮人的妇女都担负过重工作的报告,同上面所说的并不矛盾。决定两性间的分工的原因,是同决定妇女社会地位的原因完全不同的。有些民族的妇女所做的工作比我们所设想的要多得多,这些民族比我们欧洲人常常对妇女怀着更多的真正尊敬。外表上受尊敬的、脱离一切实际劳动的文明时代的贵妇人,比起野蛮时代辛苦劳动的妇女来,其社会地位是无比低下的;后者在本民族中被看作真正的贵妇人(lady, frowa, Frau=女主人),而就其地位的性质说来,她们也确是如此。
要弄清现在美洲的群婚是否已完全被对偶婚所排除的问题,必须更加仔细地研究一下还处于蒙昧时代高级阶段的西北部民族、特别是南美的各民族。关于后者,流传着各种各样的性关系不受限制的事例,使人很难设想在这里旧时的群婚已经完全克服。无论如何,群婚的遗迹还没有完全消失,在北美的至少40个部落中,同长姊结婚的男子有权把她的一俟达到婚龄的一切妹妹也娶为妻子——这是一整群姊妹共夫的遗风。而加利福尼亚半岛的居民(蒙昧时代高级阶段),据班克罗夫特说,则有一些节日,在节日里几个“部落”聚集在一起,不加区别地发生性关系。这显然是指一些氏族,它们在这些节日里,对于从前一个氏族的妇女以另一氏族的所有男子为她们的共同丈夫,而男子则以另一氏族的所有妇女为他们的共同妻子的时代,还保存着一点朦胧的记忆。这种习俗在澳大利亚仍然盛行着。有些民族中,还有这种情形,即男性长者、酋长和巫师,利用共妻制来为自己服务,自己独占大多数妇女;但是,他们在一定节日和民众大集会时,必须重新实行以前的共妻制,让自己的妻子去和年轻的男子们寻乐。韦斯特马克在他的《人类婚姻史》一书第28—29页,举了许多例子,表明在印度的霍人、桑塔尔人、潘札人和科塔尔人部落中,在某些非洲民族和其他民族中,都有这种定期的沙特恩节,即在一个短时期内恢复旧时的自由的性关系。奇怪的是,韦斯特马尔克由此得出一个结论,说这并不是他所否认的群婚的残余,而是原始人和其他动物所共有的交尾期的残余。
在这里,我们便接触到了巴霍芬的第四个伟大的发现:广泛流行的从群婚到对偶婚的过渡形式。被巴霍芬说成是对违反古代神戒的赎罪,即妇女用以赎买贞操权利的赎罪,事实上不过是对一种赎身办法的神秘化的说法,妇女用这种办法,把自己从旧时的共夫制之下赎出来,而获得只委身于一个男子的权利。这种赎身,是一种有限制的献身:巴比伦的女子每年须有一次在米莉塔庙里献身;其他前亚细亚各民族把自己的姑娘送到阿娜伊蒂斯庙去住好几年,让她们在那里同自己的意中人进行自由恋爱,然后才允许她们结婚;穿上宗教外衣的类似的风俗,差不多在地中海和恒河之间的所有亚洲民族中间都是共同的。为赎身而作出的赎罪牺牲,随着时间的进展而越来越轻,正如巴霍芬已经指出的:“年年提供的这种牺牲,让位于一次的供奉;从前是妇人的淫游婚,现在是姑娘的淫游婚;从前是在结婚后进行,现在是在结婚前进行;从前是不加选择地献身于任何人,现在是只献身于某些人了。”(《母权论》第XIX页)
在其他民族中,没有这种宗教的外衣:在有些民族中——在古代有色雷斯人、克尔特人等,在现代则有印度的许多土著居民、马来亚各民族、太平洋岛屿的居民,和许多美洲印第安人——姑娘在出嫁以前,都享有极大的性的自由。特别是在南美洲,差不多到处都是如此,只要稍稍深入到该大陆内地的人,都可以证明这一点。例如,阿加西斯(《巴西旅行记》1868年波士顿—纽约版第266页)曾经谈到一个印第安人世系的富有家庭。当他被介绍同这一家的女儿认识时,他问到她的父亲,意思是指她母亲的丈夫,一个正在参加对巴拉圭战争的军官,但是母亲含笑回答道:Na tem pai,éfilha da fortuna——她没有父亲,她是一个偶然生的孩子。
“印第安妇女或混血种妇女,总是这样毫不害羞或者说毫无自责之意地谈到她们的非婚生子女;这远不是什么不寻常的事,似乎倒是相反的情形才是例外。孩子们……往往只知道母亲,因为一切的照顾和责任都落在她的身上;他们对于父亲却毫无所知;看来妇女也从来没有想到她或她的子女对他应当有什么要求。”
在这里使文明人感到奇怪的事情,按照母权制和在群婚制中却是一种通例。
在另一些民族中,新郎的朋友和亲属或请来参加婚礼的客人,在举行婚礼时,都可以提出古代遗传下来的对新娘的权利,新郎按次序是最后的一个;在巴利阿里群岛和在非洲的奥及娄人中,在古时都是如此;而在阿比西尼亚的巴里人中,现在也还是如此。在另一些民族中,则由一个有公职的人,——部落或氏族的头目、酋长、萨满、祭司、诸侯或其他不管是什么头衔的人,代表公社行使对新娘的初夜权。尽管新浪漫主义者竭力掩饰这一事实,但这种初夜权至今还作为群婚的残余,存在于阿拉斯加地区的大多数居民(班克罗夫特《土著民族》第1卷第81页)、墨西哥北部的塔胡人(同上,第584页)及其他民族中;在整个中世纪,它至少存在于原为克尔特人的各个国家中,例如在阿拉贡;在这些地方,它是直接由群婚传下来的。在卡斯蒂利亚,农民虽然从来没有成为农奴,但在阿拉贡却盛行过极丑恶的农奴制,直到1486年天主教徒斐迪南作出裁决为止。在这个文件中说:“兹决定并宣告,上述领主〈senyors,男爵〉……亦不得在农民娶妻时与其妻同睡第一夜,或在婚礼之夜,新娘躺在床上以后,跨越该床及该女子,作为自己统治的标志;上述领主亦不得违反农民的女儿或儿子的意志去差使他们,无论偿付报酬与否。”(转引自祖根海姆《农奴制度》1861年彼得堡版第355页上的加泰罗尼亚语原文。)
其次,巴霍芬坚决地断定,从他所说的“淫游婚”或“污泥生殖”向个体婚制的过渡,主要是由妇女所完成,这是绝对正确的。古代遗传下来的两性间的关系,越是随着经济生活条件的发展,从而随着古代共产制的解体和人口密度的增大,而失去森林原始生活的素朴性质,就必然越使妇女感到屈辱和压抑;妇女也就必然越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贞操的权利,取得暂时地或长久地只同一个男子结婚的权利作为解救的办法。这个进步决不可能由男子首创,这至少是因为男子从来不会想到甚至直到今天也不会想到要放弃事实上的群婚的便利。只有在由妇女实现了向对偶婚的过渡以后,男子才能实行严格的专偶制——自然,这种专偶制只是对妇女而言的。
对偶制家庭产生于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交替的时期,大部分是在蒙昧时代高级阶段,有些地方刚刚到达野蛮时代低级阶段。这是野蛮时代所特有的家庭形式,正如群婚之于蒙昧时代,专偶制之于文明时代一样。要使对偶制家庭进一步发展为牢固的专偶制,需要有别的原因,这种原因与我们已经看到的一直起着作用的那些原因不同。在成对配偶制中,群已经减缩到它的最后单位,仅由两个原子组成的分子,即一男和一女。自然选择已经通过日益缩小婚姻共同体的范围而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在这一方面,它再也没有事可做了。因此,如果没有新的、社会的动力发生作用,那么,从成对配偶制中就没有任何根据产生新的家庭形式了。但是,这种动力开始发生作用了。
我们现在撇开美洲这个对偶制家庭的典型地区不谈吧。没有任何迹象可以使我们作出结论说,在美洲曾经发展起更高级的家庭形式,或者在美洲被发现和被征服以前,在这里的什么地方曾经存在过牢固的专偶制。而旧大陆的情况却不是这样。
在旧大陆,家畜的驯养和畜群的繁殖,开发出前所未有的财富的来源,并创造了全新的社会关系。直到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固定的财富差不多只限于住房、衣服、粗糙的装饰品以及获得食物和制作食物的工具:小船、武器、最简单的家庭用具。天天都要重新获得食物。现在,日益前进的游牧民族——住在印度五河地区和恒河地区,以及当时水草更丰茂的奥克苏斯河和药杀水草原的雅利安人,住在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流域的闪米特人——已经有了马、骆驼、驴、牛、绵羊、山羊和猪等畜群,这些财产,只须加以看管和最简单的照顾,就可以越来越多地繁殖起来,供给非常充裕的乳肉食物。以前一切获取食物的方法,现在都退居次要地位了;打猎在从前曾经是必需的,如今也成了一种奢侈。
但是,这种新的财富归谁所有呢?最初无疑是归氏族所有。然而,对畜群的私有制,一定是很早就已经发展起来了。很难说,亚伯拉罕族长被所谓摩西一经的作者看作畜群的占有者,究竟是由于他作为家庭公社首领所拥有的权利,还是由于他作为实际上世袭的氏族酋长的身分。只有一点没有疑问,那就是我们不应该把他设想为现代意义上的财产所有者。其次,没有疑问的是,在成文史的最初期,我们就已经到处都可以看到畜群乃是家庭首领的特殊财产,完全同野蛮时代的工艺品一样,同金属器具、奢侈品以及人畜——奴隶一样。
因为这时奴隶制度也已经发明了。对于低级阶段的野蛮人来说,奴隶是没有价值的。所以,美洲印第安人处置战败敌人的办法,与较高发展阶段上的人们的处置办法,完全不同。男子被杀死或者被当作兄弟编入胜利者的部落;妇女则作为妻子,或者把她们同她们的尚存的子女一起收养入族。在这个阶段上,人的劳动力还不能提供超出维持它的费用的显著的盈余。由于采用牲畜繁殖、金属加工、纺织以及最后田野耕作,情况就改变了。正如以前容易得到的妻子现在具有了交换价值而可以购买一样,劳动力也发生了同样的变化,特别是在畜群完全转归家庭所有以后。家庭并不像牲畜那样迅速繁殖。现在需要有更多的人来看管牲畜;为此正可以利用被俘虏的敌人,何况这些敌人像牲畜一样,也是可以继续繁殖的。
这些财富,一旦转归家庭私有并且迅速增加起来,就给了以对偶婚和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强有力的打击。对偶婚给家庭添加了一个新的因素。除了生身的母亲以外,它又确立了确实的生身的父亲,而且这个生身的父亲,大概比今天的许多“父亲”还要确实一些。按照当时家庭内的分工,丈夫的责任是获得食物和为此所必需的劳动工具,从而,他也取得了劳动工具的所有权;在离婚时,他就随身带走这些劳动工具,而妻子则保留有她的家庭用具。所以,根据当时社会的习惯,丈夫也是食物的新来源即家畜的所有者,而后来又是新的劳动工具即奴隶的所有者。但是根据同一社会的习惯,他的子女却不能继承他的财产,因为关于继承问题有如下的情形。
根据母权制,就是说,当世系还是只按女系计算的时候,并根据氏族内最初的继承习惯,氏族成员死亡以后早先是由他的同氏族亲属继承的。财产必须留在氏族以内。最初,由于财物不多,在实践上大概总是转归最亲近的同氏族亲属所有,就是说,转归母方的血缘亲属所有。但是,男性死者的子女并不属于死者的氏族,而是属于他们的母亲的氏族;最初他们是同母亲的其他血缘亲属共同继承母亲的,后来,可能就首先由他们来继承了;不过,他们不能继承自己的父亲,因为他们不属于父亲的氏族,而父亲的财产应该留在父亲自己的氏族内。所以,畜群的所有者死亡以后,他的畜群首先应当转归他的兄弟姊妹和他的姊妹的子女所有,或者转归他母亲的姊妹的后代所有。他自己的子女则被剥夺了继承权。
因此,随着财富的增加,财富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据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废除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原动力。但是,当世系还是按母权制来确定的时候,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而它也就被废除了。这并不像我们现在所想象的那样困难,因为这一革命——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深刻的革命之一,——并不需要侵害到任何一个活着的氏族成员。氏族的全体成员都仍然能够和以前一样。只要有一个简单的决定,规定以后氏族男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留在本氏族内,而女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离开本氏族,转到他们父亲的氏族中去就行了。这样就废除了按女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母系的继承权,确立了按男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父系的继承权。这一革命在文化民族中是怎样和在何时发生的,我们毫无所知。它是完全属于史前时代的事。不过这一革命确实发生过,关于这一点,特别是巴霍芬所搜集的关于母权制的许多遗迹的材料可以充分证明;至于这一革命是怎样容易地完成的,可以从许许多多印第安部落的例子上看出来;在那里,部分地由于日益增长的财富和改变了的生活方式(从森林移居大草原)的影响,部分地由于文明和传教士的道德上的影响,这一革命不久以前方才发生,现在还在进行。在密苏里河流域的八个部落中,有六个是实行男系世系和男系继承制的,只有两个还按女系。在肖尼人、迈阿密人和德拉韦人各部落中,已经形成一种习俗,即用属于父亲氏族的一个氏族人名来给子女取名字,用这种方法把他们列入父亲的氏族,以便他们能继承自己的父亲。“借更改名称以改变事物,乃是人类天赋的决疑法!于是就寻找一个缝隙,当实际利益提供足够的推动力时在传统的范围以内打破传统!”(马克思语)因此,就发生了一个不可救药的混乱,这种混乱只有通过向父权制的过渡才能消除,而且确实这样部分地被消除了。“这看来是一个十分自然的过渡。”(马克思语)29至于研究比较法的法学家们对这一过渡在旧大陆的各文化民族中是如何完成的说法,——当然几乎全部只是一些假说而已,——见马·柯瓦列夫斯基《家庭及所有制的起源和发展概论》1890年斯德哥尔摩版。
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妇女的这种被贬低了的地位,在英雄时代,尤其是古典时代的希腊人中间,表现得特别露骨,虽然它逐渐被粉饰伪装起来,有些地方还披上了较温和的外衣,但是丝毫也没有消除。
这样确立的男子独裁的第一个结果,表现在这时发生的家长制家庭这一中间形式上。这一形式的主要特点不是多妻制(关于这一点后边再讲),而是“若干数目的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在家长的父权之下组成一个家庭。在闪米特类型的家庭中,这个家长过着多妻的生活,非自由人也有妻子和子女,而整个组织的目的在于在一定的地域范围以内照管畜群”。
这种家庭的根本之处在于,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内,一是父权;所以,这种家庭形式的完善的典型是罗马人的家庭。Familia这个词,起初并不表示现代庸人的那种由脉脉温情同家庭龃龉组合的理想;在罗马人那里,它起初甚至不是指夫妻及其子女,而只是指奴隶。Famulus的意思是一个家庭奴隶,而familia则是指属于一个人的全体奴隶。还在盖尤斯时代,familia ,id est patrimonium(即遗产),就是通过遗嘱遗留的。这一用语是罗马人所发明,用以表示一种新的社会机体,这种机体的首长,以罗马的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并且对他们握有生杀之权。
“因此,这一用语不会比拉丁部落的严酷的家庭制度更早,这种家庭制度是在采用田野耕作和奴隶制合法化以后,也是在雅利安意大利人同希腊人分离以后发生的。”
对这一点,马克思补充说:“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servitus),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野耕作的劳役有关的。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立。”
这种家庭形式表示着从对偶婚向专偶婚的过渡。为了保证妻子的贞操,从而保证子女出生自一定的父亲,妻子便落在丈夫的绝对权力之下了;即使打死了她,那也不过是行使他的权利罢了。
随着家长制家庭的出现,我们便进入成文史的领域,从而也进入比较法学能给我们以很大帮助的领域了。而比较法学在这里也确实给我们带来了重大的进步。我们感谢马克西姆·柯瓦列夫斯基(《家庭及所有制的起源和发展概论》1890年斯德哥尔摩版第60—100页),他向我们证明了,今天我们在塞尔维亚人和保加利亚人中还可以见到的那种称为扎德鲁加32(大意为大家庭)和Bratstvo(兄弟社)的家长制家庭公社,以及在东方各民族中所见到的那种形式有所改变的家长制家庭公社,乃是一个由群婚中产生的母权制家庭和现代世界的个体家庭之间的过渡阶段。至少对于旧大陆各文化民族说来,对于雅利安人和闪米特人说来,这一点看来已经得到证明了。
南方斯拉夫的扎德鲁加是这种家庭公社现存的最好的例子。它包括一个父亲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他们住在一起,共同耕种自己的田地,衣食都出自共同的储存,共同占有剩余产品。公社处于一个家长(domá in)的最高管理之下,家长对外代表公社,有权出让小物品,掌管财务,并对财务和对整个家务的正常经营负责。他是选举产生的,完全不一定是最年长者。妇女和她们的工作受主妇(domá ica)领导,主妇通常是家长的妻子。在为姑娘择婿时,主妇也起着重要的,而且往往是决定性的作用。但是,最高权力集中在家庭会议,即全体成年男女社员的会议。家长向这个会议作报告;会议通过各项重大决议,对公社成员进行审判,对比较重要的买卖特别是地产的买卖等作出决定。
只是在大约十年以前,才证明了在俄国也还继续存在着这种大家庭公社;现在大家都承认,这种家庭公社,像农村公社一样在俄国的民间习俗中深深地扎下了根子。它们出现在俄罗斯最古的法典——即雅罗斯拉夫的《真理》中,其名称(vervj)和达尔马提亚法典中所用的相同;它们在波兰和捷克的史料中,也可以得到证明。
根据霍伊斯勒(《德意志私法制度》)的意见,德意志人的经济单位起初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个体家庭,而是由几代人或者说几个个体家庭所构成的、并且往往还包括许多非自由人的“家庭公社”。罗马的家庭也被归在这种类型以内,因此,家长的绝对权力,其他家庭成员对家长的无权地位,近来是受到很大怀疑的。在爱尔兰的克尔特人中,据说也存在过类似的家庭公社;在法国的尼韦奈,直到法国革命时期,这种家庭公社还以parconneries为名称保存着;而在弗朗什孔泰,它直到现在也还没有完全消失。在鲁昂地区(在索恩-卢瓦尔省),还可以见到巨大的农民住房,中间是公用的很高的、直达屋顶的大厅,四周是卧室,由六级至八级的梯子登入,在这里住着同一家庭的好几代人。
在印度,实行共同耕作的家庭公社,在亚历山大大帝时代奈阿尔科斯就已经提到过,它今天也还存在于原来那些地方,即旁遮普和该国的整个西北部。在高加索,柯瓦列夫斯基本人就可以证明这种家庭公社的存在,在阿尔及利亚,它还存在于卡比尔人中间。甚至在美洲,据说它也曾经存在过;苏里塔所记述的古墨西哥的“calpullis”,人们就想把它看作是家庭公社;而库诺(1890年《外国》杂志第42—44期)38十分清楚地证明,在秘鲁被征服时,存在过一种马尔克制度(而且很奇怪,这种马尔克[Mark]叫作marca),实行定期的重新分配耕地,从而实行个体耕作。
无论如何,实行土地的共同占有和共同耕作的家长制家庭公社,现在就具有了和以前完全不同的意义。我们对于它在旧大陆各文化民族和其他若干民族中,在母权制家庭和个体家庭之间所起的重要的过渡作用,已不能有所怀疑了。在以后的阐述中,我们还要说到柯瓦列夫斯基所作的进一步的结论,即这种家长制家庭公社也是实行个体耕作以及起初是定期的而后来是永远的分配耕地和草地的农村公社或马尔克公社从中发展起来的过渡阶段。
谈到这种家庭公社内部的家庭生活,应当指出,至少在俄国,大家都知道,家长对于公社的年轻妇女,特别是对他的儿媳常常滥用他的地位,而且往往把她们作为后房;俄罗斯民歌对于这点的描述很有说服力。
在说到随着母权制的覆灭而迅速发展起来的专偶制以前,我们再就多妻制和多夫制说几句话。这两种婚姻形式,只能算是例外,可以说是历史的奢侈品,除非它们在某一个国家内同时并存,但是大家知道这是没有的事。因此,由于被排除在多妻制以外的男子并不能从因多夫制而成为多余的妇女那里求得安慰,而且男女的数目,不管社会制度如何,迄今又差不多是相等的,所以,不论多妻制或多夫制的婚姻形式都不能上升为普遍通行的形式。事实上,一夫多妻制显然是奴隶制度的产物,并且限于个别占据特殊地位的人物。在闪米特人的家长制家庭中,只有家长本人,至多还有他的几个儿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其余的人都以一人一妻为满足。现在整个东方还是如此;多妻制是富人和显贵人物的特权,多妻主要是用购买女奴隶的方法取得的;人民大众都是过着专偶制的生活。印度—西藏的多夫制,也同样是个例外;关于它起源于群婚这个肯定并非无关紧要的问题,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而在实践上,多夫制的容让性看来要比伊斯兰教徒的富于忌妒的后房制度大得多。例如至少在印度的纳伊尔人中间,虽然每三四个或更多的男子共有一个妻子,但是他们每人同时还可以和别的三个或更多的男子共有第二个,甚至第三个、第四个……妻子。奇怪的是,麦克伦南在叙述这种婚姻俱乐部时(其成员可以同时加入几个俱乐部),竟没有发现俱乐部婚姻这个新类别。不过,这种婚姻俱乐部的制度,决不是真正的多夫制;恰好相反,正如日罗-特隆已经指出的,这只是群婚的一种特殊化了的形式;男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而妇女则过着多夫制的生活。
4.专偶制家庭。如上所述,它是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期从对偶制家庭中产生的;它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它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生育有确凿无疑的生父的子女;而确定这种生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专偶制家庭和对偶制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牢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这时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赶走他的妻子。对婚姻不忠的权利,这时至少仍然有习俗保证丈夫享有(拿破仑法典明确规定丈夫享有这种权利,只要他不把姘妇带到家里来);而且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权利也行使得越来越广泛;如果妻子回想起昔日的性的实践而想加以恢复时,她就要受到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严厉的惩罚。
这种新的家庭形式的全部严酷性,我们在希腊人那里可以看到。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神话中的女神的地位给我们展示了一个更早的时期,那时妇女还享有比较自由和比较受尊敬的地位,39但是到了英雄时代,我们就看到妇女已经由于男子的统治和女奴隶的竞争而被贬低了。只要读一下《奥德赛》,就可以看到特里曼珠是怎样打断他母亲的话并要求她缄默。在荷马的史诗中,被俘虏的年轻妇女都成了胜利者的肉欲的牺牲品;军事首领们按照他们的军阶依次选择其中的最美丽者;大家也知道全部《伊利亚特》都是以阿基里斯和亚加米农二人争夺这样一个女奴隶的纠纷为中心的。荷马的史诗每提到一个重要的英雄,都要讲到同他共享帐篷和枕席的被俘的姑娘。这些姑娘也被带回胜利者的故乡和家里去同居,例如在埃斯库罗斯的作品中,亚加米农对珈桑德拉就是这样做的;同这些女奴隶所生的儿子可以得到父亲遗产的一小部分,并被认为是自由民;特夫克尔就是铁拉孟的这样一个非婚生的儿子,他可以按父名给自己取名字。对于正式的妻子,则要她容忍这一切,同时还要她自己严格保持贞操和对丈夫的忠诚。虽然英雄时代的希腊妇女比文明时代的妇女较受尊敬,但是归根结蒂,她对于男子说来仍不过是他的婚生的嗣子的母亲、他的最高的管家婆和女奴隶的总管而已,他可以随意纳这些女奴隶为妾,而且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正是奴隶制与专偶制的并存,正是完全受男子支配的年轻美貌的女奴隶的存在,使专偶制从一开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专偶制。这种性质它到现在还保存着。
谈到较后时期的希腊人,应该把多立斯人同伊奥尼亚人区别开来。前者以斯巴达为典范,他们的婚姻关系在许多方面甚至比荷马本人所描写的婚姻关系还要古老。在斯巴达,是一种由国家根据当地的观点而改变了的对偶婚制,这种对偶婚制在有些方面还像群婚。不育子女的婚姻可以解除;国王阿拿克散德里德(约公元前650年)在一个不育的妻子以外又娶了一个,有着两个家;大约在同一时期,国王阿里斯东除了有两个不育的妻子以外还娶了第三个,而把前两妻中的一个退了。另一方面,几个兄弟可以有一个共同的妻子;一个人如果喜欢自己朋友的妻子,就可以和那个朋友共同享有她;并且认为,把自己的妻子交给一个按照俾斯麦的口吻所说的壮健的“种马”去支配,即使这个家伙本人并不属于公民之列,也是合乎体统的事情。在普卢塔克的作品中,有一个地方谈到一个斯巴达妇女,叫一个向她求爱的情人去找她的丈夫商量;因此,按照舍曼的看法,可以认为在习俗上甚至存在着更大的自由。所以,真正的通奸,妻背夫不贞,是从来没有听说过的。另一方面,斯巴达至少在其全盛时代,还不知有家务奴隶,而处于农奴地位的黑劳士则另外居住在庄园里,因此,斯巴达人41占有他们妻子的机会比较少。在这些条件下,斯巴达的妇女自然要比其他希腊妇女占着受人尊敬得多的地位。斯巴达的妇女和少数优秀的雅典淫游女,是受古人尊崇并认为她们的言行是值得记载的举世无双的希腊妇女。
我们看到,在以雅典人为代表的伊奥尼亚人中间,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姑娘们只学习纺织缝纫,至多也不过学一点读写而已。她们差不多是被幽禁起来,只能同别的妇女有所交往。妇女所住的房间是在家中的单独一部分,在楼上或者在后屋中,男子,特别是陌生人不容易入内,如果有男子来到家里,妇女就躲到那里去。妇女没有女奴隶作伴就不能离家外出;她们在家里实际上受着监视;阿里斯托芬曾经提到摩罗西狗,说人们饲养它们是为了吓走奸夫,而且,至少在亚洲各城市,还用阉人来监视妇女,早在希罗多德时代,在希俄斯岛上就制造这种阉人出售,据瓦克斯穆特说,并不是只卖给野蛮人。在欧里庇得斯的作品中,妻子被称为oikure-ma,即用来照管家务的一种物件(这个词是一个中性名词);在雅典人看来,妻子除生育子女以外,不过是一个婢女的头领而已。丈夫从事竞技运动和公共事业,而妻子不许参加;此外,丈夫还常常有女奴隶供他支配,而在雅典的全盛时期,则广泛盛行至少是受国家保护的卖淫。希腊妇女那超群出众的品性,正是在这种卖淫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她们由于才智和艺术上的审美教养而高出于古代妇女的一般水平之上,正如斯巴达妇女由于性格刚烈而高出一般水平之上一样。但是,要成为妇人,必须先成为淫游女,这是对雅典家庭的最严厉的判决。
这种雅典家庭随着时间的进展,成了一种范例,不仅其余的伊奥尼亚人,而且本土和殖民地的所有希腊人都逐渐按照这种范例来建立他们的家庭关系。但是,尽管有这些幽禁和监视,希腊妇女仍然常常可以找到欺瞒自己丈夫的机会。那些似乎耻于表示任何对自己妻子的爱情的丈夫,就同淫游女纵情取乐;但对妇女的侮辱,却在男子身上得到了报复并侮辱了男子本身,直到他们堕落到玩弄男童的丑恶地步,并且用加尼米德的神话使他们的神同他们自己一样都受到侮辱为止。
根据我们对古代最文明、最发达的民族所能作的考察,专偶制的起源就是如此。它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它同个人性爱绝对没有关系,因为婚姻和以前一样仍然是权衡利害的婚姻。专偶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产生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丈夫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以及生育只可能是他自己的并且应当能继承他的财产的子女,——这就是希腊人坦率宣布的个体婚制的唯一目的。其实,个体婚制对希腊人说来就是一种负担,是一种必须履行的对神、对国家和对自己祖先的义务。在雅典,法律不仅规定必须结婚,而且规定丈夫必须履行一定的最低限度的所谓婚姻义务。
可见,个体婚制在历史上决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更不是作为这种和好的最高形式而出现的。恰好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在马克思和我于1846年合写的一个旧的、未发表的手稿中,我发现了如下一句话:“最初的分工是男女之间为了生育子女而发生的分工。”现在我可以补充几句: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同时发生的。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的进步,但同时它同奴隶制和私有制一起,却开辟了一个一直继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因为在这种进步中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个体婚制是文明社会的细胞形态,根据这种形态,我们就可以研究文明社会内部充分发展着的对立和矛盾的本质。
旧时性关系的相对自由,决没有随着对偶婚或者甚至个体婚的胜利而消失。
“旧的婚姻制度,虽然由于普那路亚集团的逐渐消亡而缩小到更加狭小的范围内,但仍然围绕着正在向前发展的家庭,并且伴随着它直到文明时代的最初期……这种旧制度最后终于消失在新型的淫游制中,这种新型的淫游制伴随着人类直到进入文明时代,就像一个阴影笼罩在家庭上面。”
摩尔根所说的淫游制,是指与个体婚制并存的男子和未婚妇女在婚姻之外发生的性关系,这种性关系,大家知道,以各种不同的形式盛行于整个文明时代,而且日益变为公开的卖淫了。这种淫游制直接起源于群婚制,起源于妇女为赎买贞操权利而作的献身牺牲。为金钱而献身,最初是一种宗教行为,它是在爱神庙举行的,所得的钱最初都归于神庙的财库。亚美尼亚的阿娜伊蒂斯庙、科林斯的阿芙罗狄蒂庙的庙奴,以及印度神庙中的宗教舞女,即所谓Bajaderen(葡萄牙语bailadeira——舞女一词的讹误),都是最初的娼妓。这种献身起初是每个妇女的义务,后来便只由这些女尼代替其他所有妇女来实行了。在其他一些民族中,这种淫游制起源于允许姑娘们在结婚前有性的自由,因此也是群婚制的残余,只不过这种残余是通过另外一种途径传到今天的。随着财产差别的产生,亦即早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与奴隶劳动并存就零散地出现了雇佣劳动,同时,作为它的必然补充,也出现了与女奴隶的强制献身并存的自由妇女的职业卖淫。由此可见,群婚制传给文明时代的遗产是两重的,正如文明时代所产生的一切都是两重的、口不应心的、分裂为二的、对立的一样:一方面是专偶制,另方面则是淫游制以及它的最极端的形式——卖淫。淫游制和社会的任何其他制度一样,也是一种社会的制度;它使旧时的性的自由继续存在,以利于男子。在实际上不仅被容忍而且特别为统治阶级所乐于实行的淫游制,在口头上是受到诅咒的。但是实际上,这种诅咒决不是针对着参与此事的男子,而只是针对着妇女:她们被剥夺权利,被排斥在外,以便用这种方法再一次宣布男子对妇女的无条件统治乃是社会的根本法则。
但是,在专偶制内部第二种对立也因此而发展起来了。同靠淫游制来使自己的生活更美好的丈夫并存的还有一个被冷落的妻子。正如吃了半个苹果以后就再不能有一个整苹果一样,没有对立的另一面,就不可能有对立的这一面。尽管如此,男子的想法似乎仍然不是这样,直到他们的妻子教训了他们,使他们醒悟为止。随着个体婚制,出现了两种经常性的、以前所不知道的特有的社会人物:妻子的经常的情人和戴绿帽子的丈夫。男子获得了对妇女的胜利,但是桂冠是由失败者宽宏大量地给胜利者加上的。虽然加以禁止、严惩但终不能根除的通奸,已成为与个体婚制和淫游制并行的不可避免的社会的制度了。子女是否确凿无疑地出自父亲,像从前一样,至多只能依据道德的信念;所以,为了解决这个无法解决的矛盾,《拿破仑法典》第312条规定:
“L′enfant concu pendant le mariage a pour père le mari”——凡在结婚以后怀胎的婴儿,以丈夫为父。
这便是个体婚制3000年的最后结果。
这样,在个体家庭中,在仍然忠实于它的历史起源和使得由于丈夫的独占统治而出现的男女之间的冲突明白显露出来的场合,我们就看到了自文明时代开始分裂为阶级的社会在其中运动着、但是既不能解决又不能克服的那些对立和矛盾的一幅缩图。自然,我在这里所说的,只是个体婚制的如下一些场合,即夫妻生活确实是按照这整个制度的最初性质的规则来进行而妻子反抗丈夫统治的场合。至于说并不是一切婚姻都是这样进行的,这一点没有人比德国庸人知道得更清楚了,他不知道怎样维护他在家中的统治,正如他不知道怎样维护他在国家的统治一样,所以,他的妻子有充分权利操起不配由他掌握的权柄。但是他却自以为,他比他的同样不幸的、比他本人更常遇到恶劣得多的境遇的法国难友要优越得多。
不过,个体家庭决不是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候都具有像希腊人中间所有的那种古典的粗野形式。罗马人作为世界的未来征服者,具有虽不如希腊人细致但比他们远大的见识,在罗马人中间,妇女是比较自由和受尊敬的。罗马的男子认为,妻子的贞操已经由于他对妻子有生杀之权而得到了充分的保证。此外,这里妇女同男子一样,可以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在个体婚制发展方面的最大进步,无疑是随着德意志人登上历史舞台而发生的,因为在德意志人中间,大概由于他们贫穷的缘故,专偶制看来在那个时候还没有从对偶制中完全发展起来。我们是根据塔西佗所提到的如下三种情况而得出这个结论的。第一,尽管十分尊重婚姻,——“他们以一个妻子为满足,妇女生活在被贞操防卫起来的环境中”,——但是在他们的显要人物和部落首长中间却实行多妻制,同我们在实行对偶婚的美洲人中间看到的情况类似。第二,从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在他们那里可能只是在前此不久的时候才完成的,因为母亲的兄弟——按照母权制是最近的男性的同氏族亲属——在他们那里仍然被认为是比自己的父亲更亲近的亲属,这一点也是与美洲印第安人的观点相一致的;正如马克思所常常说的,他在美洲印第安人中间找到了一把了解我们自己的原始时代的钥匙。第三,在德意志人中间,妇女很受尊敬并且对公共事务也有很大的影响,这同专偶制所特有的男子统治是直接对立的。差不多在这一切方面,德意志人都与斯巴达人相一致;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在斯巴达人中间,对偶婚也还没有完全被放弃。因此,在这方面,一个崭新的要素也随着德意志人的出现而获得了世界的统治。在各民族混合的过程中,在罗马世界的废墟上发展起来的新的专偶制,使男子的统治具有了比较温和的形式,而使妇女至少从外表上看来有了古典古代所从未有过的更受尊敬和更加自由的地位。从而就第一次造成了一种可能性,在这种可能性的基础上,从专偶制之中——因情况的不同,或在它的内部,或与它并行,或与它相反——发展起来了我们应归功于专偶制的最伟大的道德进步:整个过去的世界所不知道的现代的个人性爱。
但是,这个进步无疑是由这样的情况引起的,即德意志人还生活在对偶制家庭中,他们在可能的范围内把适应于对偶制家庭的妇女地位嫁接到专偶制上来;这一进步决不是由于德意志人的什么传奇性的、道德上纯洁得神奇的天性所引起的,这种天性只不过是:对偶制实际上并不像专偶制那样在明显的道德对立中前进的。恰好相反,德意志人在其迁徙时期,特别是在向东南方,即黑海沿岸草原游牧民族区迁徙时期,在道德上堕落得很厉害,除骑马术以外,他们还从这些游牧民族那里染上了丑恶的反常情的恶习,阿米亚努斯关于泰发耳人,普罗科皮阿斯关于海鲁莱人的叙述就是明显的证明。
不过,如果说在我们所知道的一切家庭形式中,专偶制是现代的性爱能在其中发展起来的唯一形式,那么这并不是说,现代的性爱作为夫妇相互的爱完全或主要是在这一形式中发展起来的。在男子统治下的牢固的个体婚制的整个本质,是排斥这一点的。在一切历史上主动的阶级中间,即在一切统治阶级中间,婚姻的缔结和对偶婚以来的做法相同,仍然是一种由父母安排的、权衡利害的事情。所以,第一个出现在历史上的性爱形式,亦即作为热恋,作为每个人(至少是统治阶级中的每个人)都能享受到的热恋,作为性的冲动的最高形式(这正是性爱的特性),而第一个出现的性爱形式,那种中世纪的骑士之爱,就根本不是夫妇之爱。恰好相反,古典方式的、普罗旺斯人的骑士之爱,正是极力要破坏夫妻的忠实,而他们的诗人们所歌颂的也正是这个。Albas,用德文来说就是破晓歌,是普罗旺斯爱情诗的精华。它用热烈的笔调描写骑士怎样睡在他的情人——别人的妻子——的床上,门外站着侍卫,一见晨曦(alba)初上,便通知骑士,使他能悄悄地溜走,而不被人发觉;接着是叙述离别的情景,这是歌词的最高潮。北部法兰西人和老实的德意志人,也学到了这种诗体和与它相适应的骑士爱的方式,而我们的老沃尔弗拉姆·冯·埃申巴赫也以这种挑逗性的主题留下了三首美妙的破晓歌,我觉得这些诗歌比他的三篇很长的英雄诗更好。
在今日的资产阶级中间,缔结婚姻有两种方式。在天主教国家中,父母照旧为年轻的资产阶级儿子选择适当的妻子,其结果自然是专偶制所固有的矛盾得到了最充分的发展:丈夫方面是大肆实行淫游婚,妻子方面是大肆通奸。天主教会禁止离婚,恐怕也只是因为它确信对付通奸就像对付死亡一样,是没有任何药物可治的。相反,在新教国家中,通例是允许资产阶级的儿子有或多或少的自由去从本阶级选择妻子;因此,一定程度的爱可能成为结婚的基础,而且,为了体面,也始终以此为前提,这一点符合新教伪善的精神。在这里,丈夫实行淫游婚并不那么厉害,而妻子的通奸也比较不那么常见。不过,在任何婚姻形式下,人们结婚后和结婚前仍然是同样的人,而新教国家的资产者又大多是些庸人,所以,这种新教的专偶制,即使拿一般最好的场合来看,也只不过是导致被叫作家庭幸福的极端枯燥无聊的婚姻共同体罢了。小说就是这两种缔结婚姻的方法的最好的镜子:法国的小说是天主教婚姻的镜子;德国的小说是新教婚姻的镜子。在两种场合,“他都有所得”;在德国小说中是青年得到了少女;在法国小说中是丈夫得到了绿帽子。两者之中究竟谁的处境更坏,不是常常都可以弄清楚的。因此,德国小说的枯燥之于法国资产者,正如法国小说的“不道德”之于德国的庸人一样是令人不寒而栗的。可是,最近,自从“柏林成为世界都市”以来,德国小说也开始不那么胆怯地描写当地早就为人所知的淫游和通奸了。
但是,在这两种场合,婚姻都是由当事人的阶级地位来决定的,因此总是权衡利害的婚姻。这种权衡利害的婚姻,在两种场合都往往变为最粗鄙的卖淫——有时是双方的,而以妻子为最通常。妻子和普通的娼妓不同之处,只在于她不是像雇佣女工做计件工作那样出租自己的身体,而是把身体一次永远出卖为奴隶。所以,傅立叶的一句话,可适用于一切权衡利害的婚姻,他说:
“正如在文法上两个否定构成一个肯定一样,在婚姻道德上两个卖淫则算作一个美德。”
只有在被压迫阶级中间,而在今天就是在无产阶级中间,性爱才成为而且也才可能成为对妇女的关系的常规,不管这种关系是否为官方所认可。不过,在这里,古典的专偶制的全部基础也就除去了。在这里没有任何财产,而专偶制和男子的统治原是为了保存和继承财产而建立的;因此,在这里也就没有建立男子统治的任何推动力了。况且,在这里也没有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维护男子统治的资产阶级法律,只是为了有产者和为了他们同无产者的相互关系而存在的;它是要钱的,而因为工人贫穷的缘故,它对于工人同他的妻子的关系就没有效力了。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完全是另一种个人的和社会的关系。此外,自从大工业迫使妇女从家庭进入劳动市场和工厂,而且往往把她们变为家庭的供养者以后,在无产者家庭中,除了自专偶制出现以来就蔓延开来的对妻子的野蛮粗暴也许还遗留一些以外,男子统治的最后残余也已失去了任何基础。这样一来,无产者的家庭,甚至在双方都保持最热烈的爱情和最牢固的忠实的情况下,也不管有可能得到什么宗教的和世俗的祝福,也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专偶制的家庭了。所以,专偶制的经常伴侣——淫游和通奸,在这里只有极其微小的作用;妻子事实上重新取得了离婚的权利,当双方不能和睦相处时,他们就宁愿分离。一句话,无产者的婚姻之为专偶制,是在这个名词的词源学意义上说的,决不是在这个名词的历史意义上说的。
诚然,我们的法学家认为,立法的进步使妇女越来越失去申诉不平的任何根据。现代各文明国家的法律体系越来越承认,第一,为了使婚姻有效,它必须是一种双方自愿缔结的契约;第二,在结婚同居期间,双方在相互关系上必须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这两种要求都能彻底实现,那么妇女就有了她们所能希望的一切了。
这种纯法律的论据,同激进的共和派资产者用来击退和安抚无产者的论据完全一样。劳动契约据说是由双方自愿缔结的。而只要法律在字面上规定双方平等,这个契约就算是自愿缔结。至于不同的阶级地位给予一方的权力,以及这一权力加于另一方的压迫,即双方实际的经济地位,——这是与法律毫不相干的。在劳动契约有效期间,只要此方或彼方没有明白表示放弃,双方仍然被认为是权利平等的。至于经济地位迫使工人甚至把最后一点表面上的平等权利也放弃掉,这又是与法律无关。
在婚姻问题上,即使是最进步的法律,只要当事人让人把他们出于自愿一事正式记录在案,也就十分满足了。至于法律幕后的现实生活发生了什么事,这种自愿是怎样造成的,关于这些,法律和法学家都可以置之不问。但是,最简单的法制比较,在这里也会向法学家们表明,这种自愿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在法律保证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应得部分,因而不能剥夺他们继承权的各国,——在德国,在采用法国法制的各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中——子女的婚事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在采用英国法制的各国,法律并不要求结婚要得到父母的同意,在这些国家,父母对自己的财产也有完全的遗赠自由,他们可以任意剥夺子女的继承权。很明显,尽管如此,甚至正因为如此,在英国和美国,在有财产可继承的阶级中间,结婚的自由在事实上丝毫也不比在法国和德国更多些。
男女婚后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情况也不见得更好些。我们从过去的社会关系中继承下来的两性的法律上的不平等,并不是妇女在经济上受压迫的原因,而是它的结果。在包括许多夫妇和他们的子女的古代共产制家户经济中,委托妇女料理的家务,正如由男子获得食物一样,都是一种公共的、为社会所必需的事业。随着家长制家庭,尤其是随着专偶制个体家庭的产生,情况就改变了。家务的料理失去了它的公共的性质。它与社会不再相干了。它变成了一种私人的服务;妻子成为主要的家庭女仆,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只有现代的大工业,才又给妇女——只是给无产阶级的妇女——开辟了参加社会生产的途径。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她们仍然履行自己对家庭中的私人的服务的义务,那么她们就仍然被排除于公共的生产之外,而不能有什么收入了;如果她们愿意参加公共的事业而有独立的收入,那么就不能履行家庭中的义务。不论在工厂里,或是在一切行业直到医务和律师界,妇女的地位都是这样的。现代的个体家庭建立在公开的或隐蔽的妇女的家务奴隶制之上,而现代社会则是纯粹以个体家庭为分子而构成的一个总体。现在在大多数情形之下,丈夫都必须是挣钱的人,赡养家庭的人,至少在有产阶级中间是如此,这就使丈夫占据一种无需有任何特别的法律特权的统治地位。在家庭中,丈夫是资产者,妻子则相当于无产阶级。不过,在工业领域内,只有在资本家阶级的一切法定的特权被废除,而两个阶级在法律上的完全平等的权利确立以后,无产阶级所受的经济压迫的独特性质,才会最明白地显露出来;民主共和国并不消除两个阶级的对立,相反,正是它才提供了一个为解决这一对立而斗争的地盘。同样,在现代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统治的独特性质,以及确立双方的真正社会平等的必要性和方法,只有当双方在法律上完全平等的时候,才会充分表现出来。那时就可以看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而要达到这一点,又要求消除个体家庭作为社会的经济单位的属性。
这样,我们便有了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专偶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专偶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
以上全部论述证明,在这种顺序中所表现的进步,其特征就在于,妇女越来越被剥夺了群婚的性的自由,而男性却没有被剥夺。的确,群婚对于男子到今天事实上仍然存在着。凡在妇女方面被认为是犯罪并且要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的一切,对于男子却被认为是一种光荣,至多也不过被当作可以欣然接受的道德上的小污点。但是,自古就有的淫游制现在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影响下变化越大,越适应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越变为露骨的卖淫,它在道德上的腐蚀作用也就越大。而且它在道德上对男子的腐蚀,比对妇女的腐蚀要厉害得多。卖淫只是使妇女中间不幸成为受害者的人堕落,而且她们也远没有堕落到普通所想象的那种程度。与此相反,它败坏着全体男子的品格。所以,举例来说,长期的未婚夫状态,十中有九都是婚后不忠实的真正的预备学校。
但是,我们现在正在走向一种社会变革,那时,专偶制的迄今存在的经济基础,正像它的补充物即卖淫的经济基础一样,不可避免地都要消失。专偶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财富集中于一人之手,也就是男子之手,而且这种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人的子女。为此,就需要妻子方面的专偶制,而不是丈夫方面的专偶制,所以这种妻子方面的专偶制根本不妨碍丈夫的公开的或秘密的多偶制。但是,行将到来的社会变革至少将把绝大部分耐久的、可继承的财富——生产资料——变为社会所有,从而把这一切传授遗产的关切减少到最低限度。可是,既然专偶制是由于经济的原因而产生的,那么当这种原因消失的时候,它是不是也要消失呢?
可以不无理由地回答:它不仅不会消失,而且相反地,只有那时它才能完全地实现。因为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雇佣劳动、无产阶级、从而一定数量的——用统计方法可以计算出来的——妇女为金钱而献身的必要性,也要消失了。卖淫将要消失,而专偶制不仅不会灭亡,而且最后对于男子也将成为现实。
这样一来,男子的地位无论如何要发生很大的变化。而妇女的地位,一切妇女的地位也要发生很大的转变。随着生产资料转归公有,个体家庭就不再是社会的经济单位了。私人的家务变为社会的事业。孩子的抚养和教育成为公共的事情;社会同等地关怀一切儿童,无论是婚生的还是非婚生的。因此,对于“后果”的担心也就消除了,这种担心在今天成了妨碍少女毫无顾虑地委身于所爱的男子的最重要的社会因素——既是道德的也是经济的因素。那么,会不会由于这个原因,就足以逐渐产生更随便的性关系,从而也逐渐产生对处女的荣誉和女性的羞耻都更加马虎的社会舆论呢?最后,难道我们没有看见,在现代世界上专偶制和卖淫虽然是对立物,却是不可分离的对立物,是同一社会秩序的两极吗?能叫卖淫消失而不叫专偶制与它同归于尽吗?
在这里,一个在专偶制发展的时候最多只处于萌芽状态的新的因素——个人的性爱,开始发生作用了。
在中世纪以前,是谈不到个人的性爱的。不言而喻,形态的美丽、亲密的交往、融洽的情性等等,都曾引起异性对于发生性关系的热望;同谁发生这种最亲密的关系,无论对男子还是对女子都不是完全无所谓的。但是这距离现代的性爱还很远很远。在整个古代,婚姻都是由父母为当事人缔结的,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现代意义上的爱情关系,在古代只是在官方社会以外才有。忒俄克里托斯和莫斯库斯曾歌颂其爱情的喜悦和痛苦的那些牧人,朗格的达夫尼斯和赫洛娅,全都是不参与国家事务,不参与自由民活动的奴隶。而除去奴隶以外,我们所遇到的爱情纠纷只是灭亡中的古代世界解体的产物,而且是与同样也处在官方社会以外的妇女,与淫游女,即异地妇女或被释女奴隶发生的纠纷:在雅典是从它灭亡的前夜开始,在罗马是在帝政时代。如果说在自由民男女之间确实发生过爱情纠纷,那只是就婚后通奸而言的。所以,对于那位古代的古典爱情诗人老阿那克里翁来说,现代意义上的性爱竟是如此无关紧要,以致被爱者的性别对于他来说也成了无关紧要的事情。
现代的性爱,同古代人的单纯的性要求,同厄洛斯[情欲],是根本不同的。第一,性爱是以所爱者的对应的爱为前提的;从这方面说,妇女处于同男子平等的地位,而在古代的厄洛斯时代,决不是一向都征求妇女同意的。第二,性爱常常达到这样强烈和持久的程度,如果不能结合和彼此分离,对双方来说即使不是一个最大的不幸,也是一个大不幸;为了能彼此结合,双方甘冒很大的危险,直至拿生命孤注一掷,而这种事情在古代充其量只是在通奸的场合才会发生。最后,对于性关系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的道德标准,人们不仅要问:它是婚姻的还是私通的,而且要问:是不是由于爱和对应的爱而发生的?自然,在封建的或资产阶级的实践中,这个新的标准,并不比其他一切道德标准的境遇更好——人们对它视若无睹。不过,它的境遇也并非更坏;它和其他道德标准一样——在理论上,在字面上,也是被承认的。而更高的要求目前它就不能提了。
中世纪是从具有性爱的萌芽的古代世界停止前进的地方接着向前走的,它以通奸的方式接着前进。我们已经叙述过那创造了破晓歌的骑士爱。从这种力图破坏婚姻的爱情,到那应该成为婚姻的基础的爱情,还有一段漫长的路程,这段路程骑士们将永远走不到尽头。甚至我们由轻浮的罗曼语族各民族进而考察有德行的德意志人时,在《尼贝龙根之歌》中也可以发现,克里姆希耳德虽然暗中钟情于齐格弗里特,并不亚于齐格弗里特对她的钟情,但是当贡特尔宣布已把她许配给一个骑士(他没有说出他的名字)时,她却简单地回答道:
“您不必问我;您要我怎样,我总是照办;老爷,您要我嫁给谁,我就乐意和他订婚。”
她甚至连想也没有想,她的爱情在这里是可以加以考虑的。贡特尔向布龙希耳德求婚,埃策耳向克里姆希耳德求婚,他们一次也不曾见过她们;同样,在《古德龙》48中,爱尔兰的齐格班特向挪威的乌黛求婚,黑盖林格的黑特耳向爱尔兰的希尔达求婚,以及莫尔兰的齐格弗里特、诺曼的哈尔特木特和西兰的黑尔维希向古德龙求婚,都是如此;而这里第一次出现古德龙自愿嫁给黑尔维希。按照通例,年轻王公的未婚妻都是由父母选择的,要是后者还活着的话;否则他就同大诸侯们商议,自行选择,大诸侯们的意见在一切场合总是起着很大的作用。而且也不能不如此。对于骑士或男爵,像对于王公一样,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在这种条件下,爱情怎能对婚姻问题有最后决定权呢?
中世纪城市的行会市民,也是如此。单是保护着他的那些特权,带有各种限制的行会规约,在法律上把他或者同别的行会、或者同本行会的同事、或者同他的帮工和学徒分开的种种人为的界限,就大大缩小了他寻求适当的妻子的范围。至于这些女子当中谁是最适当的,在这种错综复杂的体系下,决定这个问题的绝对不是他个人的意愿,而是家庭的利益。
因此,直到中世纪末期,在绝大多数场合,婚姻的缔结仍然和最初一样,不是由当事人决定的事情。起初,人们一出世就已经结了婚——同整个一群异性结了婚。在较后的各种群婚形式中,大概仍然存在着类似的状态,只是群的范围逐渐缩小罢了。在对偶婚之下,通例是由母亲给自己的子女说定婚事;在这里关于新的亲戚关系的考虑也起着决定的作用,这种新的亲戚关系应该使年轻夫妇在氏族和部落中占有更牢固的地位。当父权制和专偶制随着私有财产的份量超过共同财产以及随着对继承权的关切而占了统治地位的时候,结婚便更加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买卖婚姻的形式正在消失,但它的实质却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实现,以致不仅对妇女,而且对男子都规定了价格,而且不是根据他们的个人品质,而是根据他们的财产来规定价格。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成为婚姻基础的事情,在统治阶级的实践中是自古以来都没有的。至多只是在浪漫故事中,或者在不受重视的被压迫阶级中,才有这样的事情。
这就是从地理发现的时代起,资本主义生产通过世界贸易和工场手工业而准备取得世界统治的时候它所遇到的状况。人们应该认为,这种结婚方式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是非常合适的,而事实上也确实如此。但是——世界历史的讽刺神秘莫测——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注定要把这种结婚方式打开一个决定性的缺口。它把一切变成了商品,从而消灭了过去留传下来的一切古老的关系,它用买卖、“自由”契约代替了世代相因的习俗,历史的法。英国的法学家亨·萨·梅恩说,同以前的各个时代相比,我们的全部进步就在于从身分到契约,从过去留传下来的状态进到自由契约所规定的状态,他自以为他的这种说法是一个伟大的发现,其实,这一点,就其正确之处而言,在《共产党宣言》中早已说过了。
然而,只有能够自由地支配自己的人身、行动和财产并且彼此权利平等的人们才能缔结契约。创造这种“自由”而“平等”的人们,正是资本主义生产的主要工作之一。虽然这在最初不过是半自觉地发生的,并且穿上了宗教的外衣,但是自路德和加尔文的宗教改革以来,就牢固地确立了一个原则,即一个人只有在他握有意志的完全自由去行动时,他才能对他的这些行动负完全的责任,而对于任何强迫人从事不道德行为的做法进行反抗,乃是道德上的义务。但是这同迄今为止的订立婚约的实践怎么能协调起来呢?按照资产阶级的理解,婚姻是一种契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因为它就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的问题作出规定。虽然这种契约那时在形式上是自愿缔结的;没有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就不能解决问题。不过人人都非常明白,这一同意是如何取得的,实际上是谁在订立婚约。然而,在缔结别的契约时要求真正自由的决定,那么在订立婚约时为什么不要求这种自由呢?难道两个将要被撮合的青年人没有权利自由地支配他们自己、他们的身体以及身体的器官吗?难道性爱不是由于骑士而成为时髦,对比骑士的通奸之爱,难道夫妇之爱不是性爱的正确的资产阶级形式吗?既然彼此相爱是夫妇的义务,难道相爱者彼此结婚而不是同任何别人结婚不同样也是他们的义务吗?难道相爱者的这种权利不是高于父母、亲属以及其他传统的婚姻中介人和媒妁的权利吗?既然自由的、个人审定的权利已经无礼地侵入教会和宗教的领域,它怎么能在老一代支配下一代的身体、精神、财产、幸福和不幸这种无法容忍的要求面前停步呢?
这些问题,在社会的一切旧有的联系正在松弛,而一切因袭的观念正在动摇的时候,是必然要提出来的。世界一下子大了差不多十倍;现在展现在西欧人眼前的,己不是一个半球的四分之一,而是整个地球了,他们赶紧去占据其余的七个四分之一。传统的中世纪思想方式的千年藩篱,同旧日的狭隘的故乡藩篱一样崩溃了。在人的外在的眼睛和内心的眼睛前面,都展开了无比广大的视野。在为印度的财富、墨西哥和波托西的金矿银矿所引诱的青年男子看来,尊长们的赞许以及世代相传的荣耀的行会特权能有什么意义呢?这是资产阶级的漫游骑士的时代;这个时代也有自己的浪漫故事和爱情幻想,但都是按照资产阶级的方式,而且归根到底是抱着资产阶级的目的。
于是就发生了这样的情况:正在兴起的资产阶级,特别是在现存制度最受动摇的新教国家里,都越来越承认在婚姻方面也有缔结契约的自由,并用上述方式来实现这一自由。婚姻仍然是阶级的婚姻,但在阶级内部则承认当事者享有某种程度的选择的自由。在字面上,在道德理论上以及在诗歌描写上,再也没有比认为不以夫妻相互性爱和真正自由的协议为基础的任何婚姻都是不道德的那种观念更加牢固而不可动摇的了。总之,恋爱婚姻被宣布为人权,并且不仅是droit de l′ homme,而且在例外的情况下也是妇女的权利。
但是,这种人权有一点是与其他一切所谓人权不同的。当后者实际上只限于统治阶级即资产阶级,而对于被压迫阶级即无产阶级则直接或间接地被削减了的时候,历史的讽刺又经受了考验。统治阶级仍然为众所周知的经济影响所支配,因此在他们中间,真正自由缔结的婚姻只是例外,而在被统治阶级中间,像我们所已看到的,这种婚姻却是通例。
因此,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
既然性爱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虽然这种排他性今日只是在妇女身上无例外地得到实现,——那么,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我们已经看到,巴霍芬认为由群婚向个体婚的过渡这一进步主要应归功于妇女,是多么的正确;只有由对偶婚制向专偶制的进步才是男子的功劳;在历史上,后一进步实质上是使妇女地位恶化,而便利了男子的不忠实。因此,只要那种迫使妇女容忍男子的这些通常的不忠实行为的经济考虑——例如对自己的生活,特别是对自己子女的未来的担心——一旦消失,那么由此而达到的妇女的平等地位,根据以往的全部经验来判断,与其说会促进妇女的多夫制,倒不如说会在无比大的程度上促进男子的真正的专偶制。
但是,专偶制完全肯定地将要失掉的东西就是,它因起源于财产关系而被烙上的全部特征,这些特征就是:第一,男子的统治,第二,婚姻的不可解除性。男子在婚姻上的统治是他的经济统治的简单的后果,它将自然地随着后者的消失而消失。婚姻的不可解除性,部分地是专偶制所赖以产生的经济状况的结果,部分地是这种经济状况和专偶制之间的联系还没有被正确地理解并且被宗教加以夸大的那个时代留下的传统。这种不可解除性现在就已经遭到千万次的破坏了。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不过,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个人中间,尤其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只是要使人们免于陷入离婚诉讼的无益的泥潭才好。
这样,我们现在关于资本主义生产行将消灭以后的两性关系的秩序所能推想的,主要是否定性质的,大都限于将要消失的东西。但是,取而代之的将是什么呢?这要在新的一代成长起来的时候才能确定:这一代男子一生中将永远不会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手段去买得妇女的献身;而这一代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会再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担心经济后果而拒绝委身于她所爱的男子。这样的人们一经出现,对于今日人们认为他们应该做的一切,他们都将不去理会,他们自己将做出他们自己的实践,并且造成他们的据此来衡量的关于各人实践的社会舆论——如此而已。
现在让我们再回过来谈摩尔根吧,我们已经把他丢开很远了。对于在文明时期发展起来的社会制度进行历史的考察,是超出了他的著作的范围的。所以,他只是非常简单地论述了一下专偶制在这一时期的命运。他也认为专偶制家庭的进一步发展是一种进步,是一种向两性权利完全平等的接近,而这一目标他并不认为已经达到了。不过,他说:
“如果承认家庭已经依次经过四种形式而现在正处在第五种形式中这一事实,那就要产生一个问题:这一形式在将来会不会永久存在?可能的答案只有一个:它正如迄今的情形一样,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它是社会制度的产物,它将反映社会制度的发展状况。既然专偶制家庭从文明时代开始以来,已经改进了,而在现代特别显著,那么我们至少可以推测,它能够进一步完善,直至达到两性的平等为止。如果专偶制家庭在遥远的将来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那也无法预言,它的后继者将具有什么性质了。”
我们现在来谈一谈摩尔根的另一发现,这一发现至少与他根据亲属制度恢复原始家庭形式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摩尔根证明:美洲印第安人部落内部用动物名称命名的血族团体,实质上是与希腊人的genea[氏族]、罗马人的gentes[氏族]相同的;美洲的形式是原始的形式,而希腊—罗马的形式是晚出的、派生的形式;原始时代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氏族、胞族和部落的全部社会组织,跟美洲印第安人的组织极其相似;氏族,直到野蛮人进入文明时代为止,甚至再往后一点,是一切野蛮人所共有的制度(就现有资料而言)。摩尔根证明了这一切以后,便一下子说明了希腊、罗马上古史中最困难的地方,同时,出乎意料地给我们阐明了原始时代——国家产生以前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虽然这个发现在人们一旦知道它之后显得十分简单,但是,摩尔根只是最近才做到这一点的;在他于1871年出版的前一部著作中,他还没有看透这个秘密,而这个秘密一揭开之后,就使一向那样自信的英国原始史学家们一时沉默了下去。
摩尔根普遍用以表示这种血族团体的拉丁语gens[氏族]一词,像同意义的希腊语genos一词一样,来源于共同雅利安语的字根gan(德语为kan,因为在德语中,通例是用k代替雅利安语的g),gan的意思是“生育”。Gens ,genos,梵语的dschanas,哥特语(依照上面所说的通例)的kuni,古代斯堪的纳维亚语和盎格鲁撒克逊语的kyn,英语的kin,中古高地德意志语的künne,都同样表示血族、世系。不过拉丁语的gens和希腊语的genos,都是专用以表示这样的一种血族团体,这种团体自夸有共同的世系(这里指的是出自一个共同的男始祖),并且借某种社会的和宗教的制度而组成一个特殊的公社。但是这种血族团体的起源与本性,我们的一切历史编纂学家迄今为止却一直弄不清楚。
我们在前面,在研究普那路亚家庭时,已经看到原始形式的氏族是怎样构成的。凡由于普那路亚婚姻,并且依照这种婚姻中必然占统治地位的观念而构成一个确定的女始祖即氏族创立者的公认后代的人,都是这种氏族的成员,这样就组成了氏族。由于在这种家庭形式下父系血统不能确定,所以只承认女系。又由于兄弟不得娶自己的姊妹为妻,只能同其他世系的妇女结婚,所以,根据母权制,同这些异族妇女所生的子女,便列在氏族以外。这样,留在血族团体内部的只有各代女儿的子孙;儿子的子孙则归入其母亲的氏族。一俟这种血缘亲属集团构成一个与同一部落内其他类似集团相对来说的特殊集团,它又是什么样子呢?
摩尔根举出易洛魁人的氏族,特别是塞讷卡部落的氏族,作为这种原始氏族的古典形式。这个部落内有八个氏族,都以动物的名称命名:(1)狼,(2)熊,(3)龟,(4)海狸,(5)鹿,(6)鹬,(7)苍鹭,(8)鹰。每个氏族内都盛行以下的习俗:
1.氏族选举一个酋长(平时的首脑)和一个酋帅(军事领袖)。酋长必须从本氏族成员中选出,他的职位在氏族内世袭,一旦出缺,必须立刻重新补上;军事领袖,也可以从氏族以外的人中选出并且有时可以暂缺。由于易洛魁人奉行母权制,因而酋长的儿子属于别一氏族,所以从不选举前一酋长的儿子做酋长,而是往往选举他的兄弟做酋长,或者选举他的姊妹的儿子做首长。所有的人,无论男女,都参加选举。不过选举须经其余七个氏族确认,只有在这以后,当选为酋长的人才被隆重地,就是说由全易洛魁联盟的联合议事会委任。这样做的意义,在后面就可以看出来。酋长在氏族内部的权力,是父亲般的、纯粹道义性质的;他手里没有强制的手段。此外,由于他的职位,他也是塞讷卡部落议事会以及全体易洛魁人联盟的议事会的成员。酋帅仅仅在出征时才能发号施令。
2.氏族可以任意罢免酋长和酋帅。这仍是由男女共同决定的。被罢免的人,此后便像其他人一样成为普通战士,成为私人。此外,部落议事会也可以甚至违反氏族的意志而罢免酋长。
3.氏族的任何成员都不得在氏族内部通婚。这是氏族的根本规则,维系氏族的纽带;这是极其肯定的血缘亲属关系的否定表现,赖有这种血缘亲属关系,它所包括的个人才成为一个氏族。摩尔根由于发现了这个简单的事实,就第一次揭示了氏族的本质。从前关于蒙昧人和野蛮人的报告,把构成氏族制度的各种集团,糊里糊涂地、不加分别地混为一谈,统称为部落、克兰、萨姆等等,而且往往说,在这种集团内部禁止通婚,这证明以前人们对于氏族是多么不了解。这便造成了一种不可救药的混乱,麦克伦南先生就在这个混乱中得以充当拿破仑,用最后的判决建立了这样的秩序:一切部落分为部落内部禁止通婚的(外婚制的)和许可通婚的(内婚制的)两种。他这样把问题更加彻底混淆以后,便埋头于最深沉的研究中,去探讨在他的两个无聊乏味的类别中,究竟哪一种较古:是外婚还是内婚。自从发现了那以血缘亲属关系为基础的,因此其成员间不能通婚的氏族之后,这种荒谬的说法就不攻自破了。不言而喻,在我们见到易洛魁人时他们所处的那种发展阶段,氏族内部禁止通婚是被严格遵守着的。
4.死者的财产转归其余的同氏族人所有,它必须留在氏族中。因为易洛魁人所能遗留的东西为数很少,所以他的遗产就由他最近的同氏族亲属分享;男子死时,由他的同胞兄弟、姊妹以及母亲的兄弟分享;妇女死时,由她的子女和同胞姊妹而不是由她的兄弟分享。根据同一理由,夫妇不能彼此继承,子女也不得继承父亲。
5.同氏族人必须互相援助、保护,特别是在受到外族人伤害时,要帮助报仇。个人依靠氏族来保护自己的安全,而且也能做到这一点;凡伤害个人的,便是伤害了整个氏族。因而,从氏族的血族关系中便产生了那为易洛魁人所绝对承认的血族复仇的义务。假使一个氏族成员被外族人杀害了,那么被害者的全氏族就有义务实行血族复仇。起初是试行调解;行凶者的氏族议事会开会,大抵用道歉与赠送厚礼的方式,向被害者的氏族的议事会提议和平了结事件。如果提议被接受,事情就算解决了。否则,受害的氏族就指定一个或几个复仇者,他们的义务就是去追寻行凶者,把他杀死。如果这样做了,行凶者的氏族也没有诉怨的权利,事情就算了结了。
6.氏族有固定的人名或几套人名,在全部落内只有该氏族才能使用这些人名,因此,氏族个别成员的名字,也就表明了他属于哪一氏族。氏族的人名一开始就自行带来氏族的权利。
7.氏族可以接纳外人入族,并用这个办法吸收他们为整个部落的成员。这样,未杀死的俘虏,由于被一个氏族接纳入族,就成为塞讷卡部落的成员,从而获得了氏族和部落的一切权利。接纳外人入族的事情,是根据氏族的个别成员的提议而实行的:男子可以提议接纳外人为兄弟或姊妹;女子可以提议接纳外人为自己的孩子;为了确认这种接纳,必须举行入族仪式。个别因特殊情形而人丁不旺的氏族,常常由于大批接纳别一氏族(得到它的同意)的人入族而重新兴旺起来。在易洛魁人中间,入族仪式在部落议事会的公共集会上举行,实际上已经变为一种宗教仪式。
8.印第安人的氏族有无专有的宗教祭祀,很难确定;不过印第安人的宗教仪式多少都是和氏族联系在一起的。在易洛魁人的六个一年一度的宗教节日期间,各个氏族的酋长和酋帅,由于他们的职位,都被列在“信仰守护人”以内,而执行祭司的职能。
9.氏族有着共同的墓地。纽约州境内四周都为白种人包围的易洛魁人,他们的墓地现在已经绝迹了,但从前是存在过的。在其他印第安人那里,这种墓地还保存着;例如,和易洛魁人有近亲关系的吐斯卡罗腊人,他们虽然是基督徒,但在墓地上,每一氏族都独成一排,所以,总是把母亲而不是把父亲和孩子埋在一排。而在易洛魁人中间,死者的全氏族都要参加葬仪,营造坟墓,致悼词等等。
10.氏族有议事会,它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决权的民主集会。这种议事会选举、罢免酋长和酋帅,以及其余的“信仰守护人”;它作出为被杀害的氏族成员接受赎罪献礼(杀人赔偿金)或实行血族复仇的决定;它收养外人加入氏族。总之,它是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
“它的全体成员都是自由人,都有相互保卫自由的义务;在个人权利方面平等,不论酋长或酋帅都不能要求任何优越权;他们是由血亲纽带结合起来的同胞。自由、平等、博爱,虽然从来没有明确表达出来,却是氏族的根本原则,而氏族又是整个社会制度的单位,是有组织的印第安人社会的基础。这就可以说明,为什么印第安人具有那种受到普遍承认的强烈的独立感和自尊心。”
到发现美洲的时候,全北美洲的印第安人都是按照母权制组成为氏族。仅在某几个部落如达科塔人的部落,氏族已然衰落;在另外几个部落中间,如在奥季布瓦,奥马哈等部落中间,氏族已经是按照父权制组成了。
在许多有五六个以上氏族的印第安人部落中间,我们遇到,每三四个或更多的氏族联合成一个特殊的集团,摩尔根按照它的极相似的希腊式样忠实地把印第安语的名称译过来,把这种集团叫作Phratrie(胞族)。例如,塞讷卡部落有两个胞族;第一个胞族包括1—4四个氏族,第二个胞族包括5—8四个氏族。更详细的研究表明,这种胞族大抵是当初由部落分裂成的最初的氏族;因为在氏族内部禁止通婚的情况下,每个部落必须至少包括两个氏族才能独立存在。随着部落的增殖,每个氏族又分裂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这些氏族如今也作为单个的氏族而存在;而包括一切女儿氏族的最初的氏族,则作为胞族继续存在。在塞讷卡人和大多数其他印第安人中间,一个胞族内的各氏族被认为是兄弟氏族,而别个胞族的各氏族则被认为是它们的从兄弟氏族,——这种称呼,在美洲亲属制度中,像我们在前边所看到的,都具有极其真实而明确的意义。塞讷卡人起初在胞族内也不能通婚,但是这种习俗久已废除了,如今只限于氏族。塞钠卡部落有一种传说,“熊”和“鹿”两个氏族是最初的氏族,其他氏族都是从这两个氏族分化出来的。这个新组织扎下根以后,便根据需要而改变;要是某一胞族的一些氏族灭亡了,那么为均衡起见,有时就从别的胞族中拨几个氏族去补充它。因此,我们在不同的部落中间,可以看到名称相同的氏族以不同的方式集结在各胞族中。
易洛魁人的胞族的职能,部分地是社会性质的,部分地是宗教性质的。(1)胞族间互相赛球竞技;每一胞族派出自己的优秀球员,其余的人按胞族旁立观看,并以本胞族球员的获胜打赌。(2)在部落议事会上,每个胞族的酋长和军事领袖坐在一起,两个胞族彼此相对,每个发言者都面对各胞族的代表讲话,把他们当作特别的团体。(3)如果部落内发生杀人事件,而行凶者与被害者不属于同一个胞族时,被害者的氏族往往诉诸自己的兄弟氏族;于是这些氏族就举行胞族议事会,把对方胞族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交涉,使对方胞族也召集自己的议事会,以谋求事件的解决。因此,在这里,胞族又以最初的氏族的资格出现,并且比它派生的较微弱的单个氏族更有获胜的希望。(4)在重要人物死亡时,对方胞族办理安葬和丧礼,而死者胞族的成员则以死者的近亲服丧人资格参与葬仪。酋长死时,对方胞族将出缺一事通知易洛魁人的联盟议事会。(5)在选举酋长时,胞族议事会也出面参预。兄弟氏族对选举的确认,被认为是一种当然的事情;但另一个胞族的氏族则可能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胞族的议事会即召开会议;如果议事会认为异议是正当的,选举就算无效。(6)从前,易洛魁人有一些特殊的宗教神秘仪式,白种人把它称为巫术集会。这种神秘仪式在塞讷卡人那里,是由两个宗教团体举行的;新会员入会时还举行正式的入会的仪式;两个胞族中各有一个这样的团体。(7)在征服时期,住在特拉斯卡拉四个区的四个lineages(血族),如果是——而这差不多是肯定的——四个胞族的话,那么这证明,像希腊人的胞族以及德意志人的类似的血族团体一样,这种胞族也都有军事单位的意义;这四个血族在作战时各成一队,各穿自己的制服,有自己的旗帜和自己的首领。
正如几个氏族组成一个胞族一样,几个胞族就古典形式来说则组成一个部落;而那些大大衰微的部落则往往没有胞族这种中间环节。那么,美洲印第安人部落有什么特征呢?
1.有自己的地区和自己的名称。每一部落除自己实际居住的地方以外,还占有相当大的地区供打猎和捕鱼之用。在这个地区之外,还有一块广阔的中立地带,一直延伸到邻近部落的地区边上;在语言接近的各部落中间,这种中立地带比较狭小,在语言不接近的各部落中间,中立地带比较宽大。这种地带跟德意志人的边境森林、凯撒的苏维汇人在他们地区四周所设的荒地相同;这也跟丹麦人和德意志人之间的?sarnholt(丹麦语为jarnved,limes Dani-cus)、德意志人和斯拉夫人之间的萨克森森林和branibor(斯拉夫语,意即“防卫林”,勃兰登堡这一名称即由此而来)相同。由这种不确定的疆界隔开的地区,乃是部落的公有土地,而为相邻部落所承认,并由部落自己来防卫,以免他人侵占。疆界的不确定,多半仅在人口大量增加的时候,才会在实际上感到不方便。部落的名称,看来多半是偶然发生,而不是有意选择的。随着时间的进展,往往一个部落被邻近各部落取了另外的名称,与该部落自己使用的名称不同,像德意志人的最初的历史上的总称“日耳曼人”是由克尔特人给他们取的一样。
2.有独特的、仅为这个部落所用的方言。事实上,部落和方言在实质上范围是一致的;因分裂而形成新部落与新方言的事情,不久以前还在美洲发生,即至今日,也未必完全停止。在两个衰落的部落合而为一的地方,有时例外地在同一个部落内说着两种极为相近的方言。美洲各部落的平均人数在2000人以下;但是彻罗基部落却有26 000人,这是在合众国说同一方言的数目最多的印第安人。
4.有罢免他们的权利,甚至可以违反他们氏族的愿望而罢免他们。由于这些酋长和军事领袖都是部落议事会的成员,部落对待他们有这种权利是当然的。凡已经组成部落联盟而且一切部落都有代表参加联盟议事会的地方,上述权利便转归联盟议事会了。
5.有共同的宗教观念(神话)和崇拜仪式。
“印第安人,是按照野蛮人方式信仰宗教的人民。”
他们的神话迄今还远没有得到考证性的研究;他们已经给自己的宗教观念——各种精灵——赋予人的形象,但是他们还处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所以还不知道具体的造像,即所谓偶像。这是一种正向多神教发展的自然崇拜与自然力崇拜。各部落各有其定期的节日和一定的崇拜形式,特别是舞蹈和竞技;舞蹈尤其是一切宗教祭祀的主要组成部分;每一部落各自庆祝自己的节日。
6.有管理公共事务的部落议事会。它是由各个氏族的酋长和军事领袖组成的——这些人是氏族的真正代表,因为他们是随时都可以罢免的;议事会公开开会,四周围着其余的部落成员,这些成员有权加入讨论和发表自己的意见;决议则由议事会作出。按照通例,每个出席的人都可以随意发表意见,妇女也可以通过她们所选出的演说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在易洛魁人中间,最后的决定需要一致通过,跟德意志人的马尔克公社在作出某些决定时一样。部落议事会特别负有调整同其他部落的关系的责任;它接待和派遣使者,宣战及媾和。要是发生战争,大多由志愿者去作战。在原则上,每一个部落只要没有同其他部落订立明确的和平条约,它同这些部落便都算是处在战争状态。反对这种敌人的军事行动,大多由一些优秀的战士来组织;这些战士发起一个战争舞蹈,凡参加舞蹈的人,就等于宣告加入了出征队,队伍便立刻组织起来,即刻出动。部落的领土若被侵犯,其防卫也大多由志愿者来担任。这种队伍的出发和归来,总要举行公共的典礼。这种出征并不需要得到部落议事会的同意,没有人去征求这种同意,也没有人给予这种同意。这正和塔西佗所记述的德意志人扈从队的私人出征一样,不过德意志人的扈从队伍,已具有比较常备的性质,而成为一种在平时也有组织,在战时团结其他志愿兵的强固核心了。这种武装队伍的人数一般不多;印第安人的最重要的出征,即使到距离很远的地方去,也是由不大的战斗力量来进行的。假如有几支这样的扈从队为了一次大规模战事而联合起来时,其中每支队伍只服从它自己的首领;作战计划的统一,好歹由这些首领的议事会来保证。据阿米亚努斯·马尔采利努斯的记载,4世纪阿勒曼尼人在上莱茵的作战方法,就是如此。
7.在有些部落中间,有一个最高的首领,但他的权力很小。他是酋长之一,当需要紧急行动时,他应当在议事会召集会议作出最后决定之前采取临时的措施。这是一种具有执行权力的官员的微弱萌芽,不过它在进一步发展方面多半都没有结果;这种官员,如我们在后面将要看到的,虽不是到处,但在大多数场合,都是由最高军事首长发展来的。
大多数的美洲印第安人,都没有超过联合为部落的阶段。他们的人数不多的部落,彼此由广大的边境地带隔离开来,而且为不绝的战争所削弱,这样他们就以少数的人口占有辽阔的地区。亲属部落间的联盟,常因暂时的紧急需要而结成,随着这一需要的消失即告解散。但在个别地方,最初本是亲属部落的一些部落从分散状态中又重新团结为永久的联盟,这样就朝民族[Nation]的形成跨出了第一步。在合众国,我们在易洛魁人中间,便可以见到这种联盟的最发达的形式。他们从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地方(在这里,他们大概是很大的达科塔族系的一个分支)迁移出来,经过长期漂泊才定居在今日的纽约州,并分成了五个部落:塞讷卡,卡尤加,奥嫩多加,欧奈达及摩霍克。他们以捕鱼、打猎及原始园艺为生;住在大多用栅栏防卫起来的村落中。他们的人数从未超过两万;五个部落中有几个氏族是共同的;他们说着同一种语言的非常近似的方言,占有互相接壤的、为五个部落所瓜分的地区。因为这个地区是他们不久以前才征服来的,所以这些部落惯于团结起来对付被他们驱逐的部落,是自然而然的事。这样至迟到15世纪初,就发展成为一种正式的“永世联盟”,这种联盟,一经意识到它的新的实力,便立刻具有了进攻的性质,在1675年前后,当它达到了极盛的时候,便征服了它四周的广大土地,把这些地方上的居民一部分驱逐出境,一部分使之纳贡。易洛魁人联盟是尚未越过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印第安人(因而,墨西哥人、新墨西哥人和秘鲁人除外)所曾达到的最进步的社会组织。联盟的基本特点如下:
1.五个血缘亲属部落以完全平等和在部落的一切内部事务上的独立为基础,结成永世联盟。这种血缘亲属关系是联盟的真实基础。五个部落中有三个称为父亲部落,互为兄弟部落;其余两个称为儿子部落,也互为兄弟部落。有三个氏族——最老的——在五个部落中都还存在着,另外有三个氏族在三个部落中都还存在着;这些氏族中的每一个氏族,其成员在所有五个部落中都被认为是兄弟。仅在方言上有差异的共同语言,便是共同世系的表现和证明。
2.联盟的机关是联盟议事会,由50个地位和威信平等的酋长组成;这个议事会对联盟的一切事务作最后的决定。
3.这50个酋长,在联盟成立时,被分配在各部落和氏族中,担任专为联盟目的而设立的新的公职。当出缺时,有关的氏族便重新进行选举,同时有关的氏族也可以随时罢免他们;不过委任权则属于联盟议事会。
4.联盟的这些酋长们,在他们各自的部落中也是酋长,享有参加部落议事会和表决的权利。
6.表决是按部落举行的,这样,每个部落以及每个部落内的议事会全体成员,都必须一致赞成,决议才算有效。
7.五个部落议事会中每一个都可以召集联盟议事会,但联盟议事会本身不得自行召集。
8.会议在聚集起来的民众面前公开举行,每个易洛魁人都可以发言;但只有议事会才能作决定。
10.但联盟有两个具有平等职能和平等权力的最高军事首长(类似斯巴达人的两“王”,罗马的两执政官)。
易洛魁人在其中生活了四百余年、而且直至今日还生活于其中的整个社会制度,就是如此。我依据摩尔根,比较详细地叙述了这种制度,因为我们在这里有可能研究还不知有国家的一个社会的组织情况。国家是以一种与全体固定成员相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为前提的,所以毛勒凭其正确的直觉,确认德意志的马尔克制度是一种纯粹社会的制度,虽然它以后大部分成了国家的基础,但在本质上它是和国家不同的。因此,毛勒在他的一切著作中所研究的,是公共权力逐渐从马尔克、乡村、农户、城市等最初的组织中产生,和与之并行产生的情形。我们从北美印第安人那里可以看出,一个原来统一的氏族集团怎样逐渐散布于辽阔的大陆;各部落怎样通过分裂而转化为各民族[V?lker],转化为整个的部落集团;语言怎样改变,以致不仅成了互相不懂的东西,而且差不多失去了原来统一性的任何痕迹;与此同时,在部落内部,单个的氏族怎样分裂为好几个氏族,老的母亲氏族作为胞族保存下来,但是这些最老的氏族的名称,在彼此相距极远的、老早就分离了的部落中间仍是一样的——“狼”和“熊”在大多数印第安部落中仍然是氏族的名称,一般说来,上述的社会制度适用于印第安人的一切部落,只是有许多部落没有达到亲属部落联盟的程度罢了。
但是,我们也看到,氏族作为社会单位出现以后,氏族、胞族和部落这整个社会组织就怎样以几乎不可抗拒的必然性(因为是天然性)从这种单位中发展出来。这三种集团代表着不同层次的血缘亲属关系,每个都是闭关自守,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但是又互相补充。归它们管辖的事情,包括低级阶段上的野蛮人的全部公共事务。所以,我们凡遇见某一民族是把氏族作为社会单位时,我们也就可以去寻找类似前面所讲的那种部落组织;凡有充足资料的地方,如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我们不仅能找出这种组织,而且也会确信,即使在没有资料作为依据的地方,只要与美洲社会制度作一比较,也有助于我们解决最困难的疑难和哑谜。
而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大兵、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血族复仇仅仅当作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威胁手段;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而带有文明的一切好处与弊害。虽然当时的公共事务比今日多得多,——家户经济是由一组家庭按照共产制共同经营的,土地是全部落的财产,仅有小小的园圃归家户经济暂时使用,——可是,丝毫没有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不会有贫穷困苦的人,因为共产制的家户经济和氏族都知道它们对于老年人、病人和战争残废者所负的义务。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他们还不曾有奴隶;奴役异族部落的事情,照例也是没有的。当易洛魁人在1651年左右征服伊利部落和“中立民族”的时候,他们曾建议这两个部落作为完全的平等的成员加入他们的联盟;只是在被征服者拒绝了这个建议之后,才被驱逐出自己所居住的地区。凡与未被腐蚀的印第安人接触过的白种人,都称赞这种野蛮人的自尊心、公正、刚强和勇敢,这些称赞证明了,这样的社会能够产生怎样的男子,怎样的妇女。
不久以前,我们在非洲看到了这种勇敢的例证。祖鲁卡菲尔人在数年前,也像努比亚人在数月前一样,——两者都是至今还保存着氏族制度的部落——曾做出了任何欧洲军队都不能做到的事情。57他们没有枪炮,仅仅用长矛和投枪武装起来,在英国步兵——在密集队形战斗上被公认为世界第一——的后装枪的弹雨之下,竟然一直向前冲到刺刀跟前,不止一次打散英军队伍,甚至使英军溃退,尽管在武器上非常悬殊,尽管他们根本没有什么服兵役,也不知道什么是操练。英国人诉苦说,卡菲尔人比马走得还快,一昼夜比马走得还远,这就可以证明这种野蛮人的能力和毅力。“他们的最小的一条筋都暴栗起来,坚硬如钢,像鞭条一样。”——一位英国的画家这样说。
在没有分化为不同的阶级以前,人类和人类社会就是如此。要是我们把他们的状况和现代绝大多数文明人的状况作一比较,那么就可以看出,在今日的无产者和小农同古代自由的氏族成员之间,差距是巨大的。
这是一个方面。但我们不要忘记,这种组织是注定要灭亡的。它没有超出部落的范围;部落联盟的建立就已经标志着这种组织开始崩溃,这一点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易洛魁人征服其他部落的企图也表明了这一点。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没有明确的和平条约的地方,部落与部落之间便存在着战争,而且这种战争进行得很残酷,使别的动物无法和人类相比,只是到后来,才因物质利益的影响而缓和一些。全盛时期的氏族制度,如我们在美洲所见的,其前提是生产极不发展,因而广大地区内人口极度稀少;因此,人类差不多完全受着同他异己地对立着的、不可理解的外部大自然的支配,这也就反映在幼稚的宗教观念中。部落始终是人们的界限,无论对别一部落的人来说或者对他们自己来说都是如此:部落、氏族及其制度,都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都是自然所赋予的最高权力,个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服从的。这个时代的人们,虽然使人感到值得赞叹,他们彼此并没有差别,他们都仍依存于——用马克思的话说——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脐带。这种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权力必然要被打破,而且也确实被打破了。不过它是被那种使人感到从一开始就是一种退化,一种离开古代氏族社会的纯朴道德高峰的堕落的势力所打破的。最卑下的利益——无耻的贪欲、狂暴的享受、卑劣的名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偷盗、强制、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社会,把它引向崩溃。而这一新社会自身,在其整整两千五百余年的存在期间,只不过是一幅区区少数人靠牺牲被剥削和被压迫的大多数人而求得发展的图画罢了,而这种情形,现在比从前更加厉害了。
希腊人,像皮拉斯基人以及其他起源于同一部落的民族一样,在史前时代,就已经按照美洲人的那种有机的序列——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组织起来了。胞族可能是没有的,在多立斯人中间就是这样;部落联盟也不是到处都有成立的必要,但无论如何氏族是基本的单位。希腊人,在他们出现在历史舞台上的时候,已经站在文明时代的门槛上了;他们与上述美洲部落之间,横着差不多整整两个很大的发展时期,亦即英雄时代的希腊人超过易洛魁人两个时期。所以,希腊人的氏族也绝不再是易洛魁人的那种古老的氏族了,群婚的痕迹正开始显著地消失。母权制已让位给父权制;正在产生的私有制就这样在氏族制度上打开了第一个缺口。第二个缺口是第一个缺口的自然结果:由于在实行父权制以后,富有的女继承人的财产在她出嫁时应当归她的丈夫所有,从而归别的氏族所有,所以,这便摧毁了整个氏族权利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把少女的财产保存在氏族以内,不仅容许少女在氏族内出嫁,而且也规定要这样做。
根据格罗特的《希腊史》,其中雅典的氏族是建立在以下的基础上的:
1.共同的宗教祭祀和祭司为祀奉一定的神所拥有的特权。这种神被假想为氏族的男始祖,并用独特的名称作这种地位的标志。
5.在一定情况下,特别是在事关孤女或女继承人的时候,在氏族内部通婚的相互权利和义务。
6.至少在某些情况下拥有共同财产,有自己的一位Archon(酋长)和一位司库。
此后,几个氏族结合为一个比较不那么密切的胞族;但是在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类似的相互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共同举行一定的宗教仪式以及在胞族成员被杀害时进行追究的权利。一个部落的所有胞族,又有共同的定期举行的祭祀,由一个从贵族(Eupa-triden)中间选出的Phylobasileus (部落酋长)主持。
格罗特所说的,就是这样。马克思补充说:“但是,透过希腊氏族,也可以清楚地看到蒙昧人(例如易洛魁人)。”60要是我们作进一步的研究,那就看得更加清楚。
8.禁止氏族内部通婚,但女继承人例外。这一例外及其确立成为规定,就证明旧时的规则仍然有效。这也是从下述普遍通行的原则中产生的,即妇女出嫁后,就不再参加本氏族的宗教仪式,而改行她丈夫的氏族的宗教仪式,注籍于她丈夫的胞族。根据这一点以及狄凯阿尔科斯的著名的一段话看来,可知外婚乃是规则,而贝克尔在《哈里克尔》一书中径直认为,无论什么人都不得在本氏族内部通婚。
9.接纳外人入族的权利;这是用家庭接纳的办法来实现的,不过要有公开的仪式,而且只限于例外情形。
10.选举和罢免酋长的权利。我们知道,每一氏族都有自己的酋长;但是,任何地方都没有说过这一职务是在一定的家庭里世袭的。在野蛮时代结束以前,不大可能有严格的世袭制,因为这种世袭制是同富人和穷人在氏族内部享有完全平等权利的秩序不相容的。
不仅格罗特,而且尼布尔、蒙森以及迄今为止的其他一切古典古代历史编纂学家,都没有解决氏族问题。不论他们多么正确地叙述了氏族的许多特征,但是他们总是把氏族看作家庭集团,因此便不能理解氏族的本性和起源。在氏族制度之下,家庭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组织单位,因为夫与妻必然属于两个不同的氏族。氏族整个包括在胞族内,胞族整个包括在部落内;而家庭却是一半包括在丈夫的氏族内,一半包括在妻子的氏族内。国家在公法上也不承认家庭,到今日为止,家庭不过存在于私法上而已。然而我们的全部历史编纂学直至现在都是从以下一个荒诞的,尤其在18世纪已成为不可侵犯的假定出发的:未必早于文明时代的专偶制个体家庭,曾是社会和国家围绕它而逐渐萌发起来的核心。
马克思补充说:“格罗特先生应当进一步注意到,虽然希腊人是从神话中引伸出他们的氏族的,但是这些氏族比他们自己所创造的神话及其诸神和半神要古老些。”
摩尔根爱引用格罗特的话,因为后者是一个很有名望的和十分受人信任的证人。格罗特又说到,每个雅典氏族都有一个从它的假想的男始祖传给他们的名称;在梭伦时代以前,死者的财产一律由同氏族人(gennêtes)继承,在梭伦时代以后,死者如无遗言,其财产亦由同氏族人继承;遇有杀害事件,首先是被害者的亲属有权利和义务向法庭控告犯罪者,其次是同氏族人,最后是同胞族人:
“我们所知道的关于最古的雅典法律的一切,都是以划分成氏族和胞族为基础的。”
氏族起源于共同祖先,成了“庸人学者”(马克思语)绞尽脑汁而不能解决的难题。既然他们很自然地认为这种祖先纯粹是神话人物,他们便根本没有可能解释氏族是怎样从许多彼此相邻的、起初完全没有亲属关系的家庭中产生出来的,然而单是为了解释氏族的存在,他们还是非这样做不可。这样他们便陷入了说空话的圈子,不能超出这样一个论题:族系的确是一种虚构,但氏族是一个现实,因之,格罗特终于说(括弧内的话是马克思加的):“我们只是偶而听到这种族系,因为仅仅在一定的、特别隆重的场合才公开把它提出来。可是,比较卑微的氏族也有其共同的宗教仪式(这真奇怪,格罗特先生!),有一个共同的超人的男始祖和族系,像比较有名的氏族那样(格罗特先生,这在比较卑微的氏族那里真十分奇怪呵!);根本的结构和观念的基础(亲爱的先生!不是观念的而是物质的,直白地说是肉欲的!)在一切氏族中都是相同的。”
马克思把摩尔根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概括如下:“与原始形态的氏族——希腊人像其他凡人一样也曾有过这种形态的氏族——相适应的血缘亲属制度,保存了全体氏族成员彼此之间的亲属关系的知识。他们从童年时代起,就在实践上熟悉了这种对他们极其重要的事物。随着专偶制家庭的产生,这种事物就湮没无闻了。氏族名称创造了一个族系,相形之下,个体家庭的族系便显得没有意义。氏族名称的作用就在于使具有这种名称的人不忘他们有共同世系的事实;但是氏族的族系已经十分久远,以致氏族的成员,除了有较近的共同祖先的少数场合以外,已经不能证明他们相互之间有事实上的亲属关系了。氏族名称本身就是共同世系的证据,而且除了接纳外人入族的情形以外,也是不可更改的证据。反之,像格罗特和尼布尔所作的那样,把氏族变为纯粹虚构和幻想的产物,从而事实上否定氏族成员之间的任何亲属关系,这是只有‘观念的’、亦即蛰居式的书斋学者才能干出来的事情。由于血族联系(尤其是专偶制发生后)已经湮远,而过去的现实看来是反映在神话的幻想中,于是老实的庸人们便作出了而且还在继续作着一种结论,即幻想的族系创造了现实的氏族!”
胞族,像在美洲人那里一样,是一种分裂成几个女儿氏族同时又把它们联合起来的母亲氏族,这种母亲氏族常常还能表明所有这些女儿氏族出自一个共同的男始祖。比如,据格罗特说:“赫卡泰胞族的所有同时代的成员,都承认在第十六亲属等级内有一个共同的神为其男始祖。”
所以,这一胞族的一切氏族都是真正的兄弟氏族。在荷马的诗篇中,还把胞族看作军事单位,在那著名的一段中,奈斯托尔劝告亚加米农说:要按照部落和胞族来编制军队,以便胞族帮助胞族,部落帮助部落。此外,胞族在其成员被害时有追究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在较早的时代,胞族也有血族复仇的义务。其次,胞族有共同的神殿和节日,而且,从古代雅利安人的传统的自然崇拜而来的全部希腊神话,其发展本身,实质上也是由氏族及胞族所制约并在它们内部进行的。再次,胞族有一个胞族长(phratriarchos),据德·库朗日说,它还有全体大会,通过必须执行的决定,拥有法庭和行政机关。甚至以后的轻视氏族的国家,也给胞族保留下了若干公共的行政性的职能。
几个亲属胞族构成一个部落。在阿提卡,共有四个部落,每个部落有三个胞族,每个胞族有三十个氏族。这样细密的集团划分,是以有意识的和有计划的干涉自然形成的秩序为前提的。至于这是怎样发生的,什么时候发生的,发生的原因何在,希腊历史都没有提到,希腊人自己关于他们的历史所保存下来的记忆仅仅追溯到英雄时代为止。
拥挤在一个比较小的地区上的希腊人,其方言上的差异不像在广大的美洲森林中那样显著;但是就是在这里我们也看到,只有主要方言相同的部落才联合成为一个大的整体;甚至小小的阿提卡也有独特的方言,这一方言后来获得了统治地位而成为共同的散文语言。
在荷马的诗中,我们可以看到希腊的各部落大多数已联合成为一些小民族[kleine V?lkerschaften];在这种小民族内部,氏族、胞族和部落仍然完全保持着它们的独立性。它们已经住在有城墙保护的城市里;人口的数目,随着畜群的增加、农业的扩展以及手工业的萌芽而日益增长;与此同时,就产生了财产上的差别,随之也就在古代自然形成的民主制内部产生了贵族分子。各个小民族[V?lkchen],为了占有最好的土地,也为了掠夺战利品,进行着不断的战争;以俘虏充作奴隶,已成为公认的制度。
1.常设的权力机关为议事会(bulê),这种议事会最初大概是由各氏族的酋长组成的,后来,由于其人数增加得太多,便由其中选出的一部分人组成,这就造成了发展和加强贵族分子的机会;狄奥尼修斯所描述的英雄时代的议事会正是这样由贵族(kratistoi)组成的。议事会对于一切重要问题作出最后决定;例如,在埃斯库罗斯的作品中就谈到过忒拜议事会曾作了一个对当时局势有决定意义的决议,即为伊托克利斯举行荣誉葬礼,而波吕涅克斯的尸体则扔出去让狗吃掉。随着国家的设立,这种议事会就变为元老院了。
2.人民大会(agora[阿哥腊])。我们在易洛魁人中间已经看到,当议事会开会时,人民——男男女女都站在周围,有秩序地参加讨论,这样来影响它的决定。在荷马所描写的希腊人中间,这种“围立”[Umstand](这是古代德意志人的法庭用语)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真正的人民大会,这种情形在古代德意志人那里也有。人民大会由议事会召集,以解决各项重要事务;每个男子都可以发言。决定是用举手(埃斯库罗斯的《求援女》)或欢呼通过的。人民大会是最高级的权力,因为,正如舍曼所说(《希腊的古代》),“当谈到一件须要人民协助来办的事情的时候,荷马并未向我们指出任何可以违反人民意志而强迫他们来这样做的手段”。
原来,当部落中每个成年男子都是战士的时候,那脱离了人民的、有可能和人民对抗的公共权力还不存在。自然形成的民主制还处于全盛时期,所以无论在判断议事会的或者巴赛勒斯的权力与地位时,都应当以此为出发点。
3.军事首长(Basileus[巴赛勒斯])。关于这一点马克思说道:“欧洲的学者们大都是天生的宫廷奴才,他们把巴赛勒斯变为现代意义上的君主。共和党人美国佬摩尔根是反对这一点的。他极其辛辣地、但很公正地说到油滑的格莱斯顿先生和他的《世界的少年时代》一书:‘格莱斯顿先生向我们把英雄时代的希腊酋长描写成国王和公侯,而且还给他们加上绅士的资格,但是他本人不得不承认:总的说来,我们发现在他们那里似乎有长子继承的习惯或法律,而且规定得很充分但是并不是明确到了极点’。”
看来,格莱斯顿先生本人也会觉得,带有这种保留条件的长子继承制,也已经充分地等于没有,尽管并不是明确到了极点地等于没有。
我们已经看到,易洛魁人和其他印第安人的酋长职位是怎样继承的。一切职位多半都是在氏族内部选举的,因而是在氏族范围内继承的。出缺时,最亲近的同氏族男亲属——兄弟,或姊妹的儿子,逐渐享有了优先权,除非有理由屏弃他。因此,如果说在希腊人中间,在父权制统治之下,巴赛勒斯的职位通常是传给儿子或儿子中的一个,那么这仅仅证明,儿子们在这里很有可能通过人民选举而获得继承权,但决不证明不经过人民选举就实行合法继承。这里所说的情况,在易洛魁人和希腊人那里,就是氏族内部特殊的贵族家庭的最初萌芽,而在希腊人那里,除此之外还是未来的世袭元首或君主制的最初萌芽。因此,这种推想说明,希腊人的巴赛勒斯,正像罗马的“王”(勒克斯)一样,必定是或者由人民选举的,或者为人民的公认的机关——议事会或人民大会——所认可的。
在《伊利亚特》里,勇士的统领亚加米农,并不是作为希腊人的最高国王,而是作为围城盟军的最高统帅而出现的。当希腊人中间发生内讧时,奥德赛在一段著名的话中指明了他的这一地位:多头指挥是不好的,应该由一个人做统帅等等(此外还有一节人人爱诵的关于权杖的诗,但这是后人加的)。“奥德赛在这里并不是讲述统治的形式,而是要求服从战争中的最高统帅。对于在特洛伊城下仅仅作为军队出现的希腊人说来,人民大会是进行得十分民主的。阿基里斯在说到赠品,即说到分配战利品时,他总是既不让亚加米农也不让其他某个巴赛勒斯来分配,而是让‘亚该亚人的儿子们’即人民来分配。‘宙斯所生的’,‘宙斯所养的’这一类称号,不能证明任何东西,因为每个氏族都起源于一个神,而部落首长的氏族则起源于一个‘更显赫’的神,在这里就是起源于宙斯。甚至人身不自由的人,例如牧猪人优玛士等人,也都是‘神的’(dioi和theioi),这是在《奥德赛》中所描述的情形,即在比《伊利亚特》晚得多的时期中发生的情形;在这本《奥德赛》中,‘英雄’的称号还给予传令官木利奥斯和盲人歌手德莫多克。简言之,希腊著作家用来表示荷马所说的王权的basileia[巴赛勒亚]一词(因为这一权力的主要特征是军事的统率),在同时存在议事会和人民大会的情况下,其意不过是军事民主制而已。”(马克思语)巴赛勒斯除军事的权限以外,还有祭祀的和审判的权限;审判的权限没有详细规定,但祭祀的权限是他作为部落或部落联盟的最高代表而被赋予的。关于民政、行政的权限从来没有提到过;但是巴赛勒斯由于职位的关系大概也是议事会的成员。可见,用K?nig来翻译Basileus一词,在语源上是完全正确的,因为K?nig(Kuning)是由Kuni、Künne而来的,即氏族酋长的意思。不过,古希腊文的basileus跟现代意义的Künig一词是完全不相符合的。修昔的底斯把古代的basileia很确定地叫作patrikê,即由氏族产生的意思,并说basileia有明确规定的、因而是有限的权限。77亚里士多德也说,英雄时代的basileia是对自由人的统率,巴赛勒斯是军事首长、法官和最高祭司;可见,巴赛勒斯并未握有后来的意义上的统治权力。
这样,我们看到,在英雄时代的希腊社会制度中,古代的氏族组织还是很有活力的,不过我们也已经看到,它的瓦解已经开始:由子女继承财产的父权制,促进了财产积累于家庭中,并且使家庭变成一种与氏族对立的力量;财产的差别,通过世袭贵族和王权的最初萌芽的形成,对社会制度发生反作用;奴隶制起初虽然仅限于俘虏,但已经开辟了奴役同部落人甚至同氏族人的前景;古代部落对部落的战争,已经逐渐蜕变为在陆上和海上为攫夺牲畜、奴隶和财宝而不断进行的抢劫,变为一种正常的营生,一句话,财富被当作最高的价值而受到赞美和崇敬,古代氏族制度被滥用来替暴力掠夺财富的行为辩护。所缺少的只是一件东西,即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保障单个人新获得的财富不受氏族制度的共产制传统的侵犯,不仅使以前被轻视的私有财产神圣化,并宣布这种神圣化是整个人类社会的最高目的,而且还给相继发展起来的获得财产从而不断加速财富积累的新的形式,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所缺少的只是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使正在开始的社会分裂为阶级的现象永久化,而且使有产者阶级剥削无产者阶级的权利以及前者对后者的统治永久化。
国家怎样靠部分地改造氏族制度的机关,部分地用设置新机关来排挤掉它们,并且最后全部以真正的国家机关来取代它们而发展起来;同时受这些国家机关支配的,因而也可以被用来反对人民的,武装的“公共权力”,又怎样代替了氏族、胞族和部落中自己保卫自己的真正的“武装的人民”——关于这一切,至少是它的初始阶段,再好莫过于从古雅典来加以研究。各种形式的更替,基本上已由摩尔根描绘出来了;我所要补充的,多半是引起这种形式更替的经济内容。
在英雄时代,雅典人的四个部落,还分居在阿提卡的各个地区;甚至组成这四个部落的十二个胞族,看来也还有自己单独的居住地,即凯克罗普斯的十二个城市。制度也是英雄时代的制度:人民大会,人民议事会和巴赛勒斯。从有成文历史的时候起,土地已被分割而成了私有财产,这种情形正是和野蛮时代高级阶段末期已经比较发达的商品生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商品交易相符合的。除了谷物以外,还生产葡萄酒和植物油;爱琴海的海上贸易,逐渐脱离腓尼基人的控制而大半落于阿提卡居民之手。由于地产的买卖,由于农业和手工业、商业和航海业之间的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成员,很快就都杂居起来;在胞族和部落的地区内,移来了这样的居民,他们虽然也是本民族的同胞,但并不属于这些团体,因而他们在自己的居住地上被看作外人。在和平时期,每一个胞族和每一个部落都是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也不向雅典的人民议事会或巴赛勒斯请示。但是那些住在胞族或部落的地区内而不属于这个胞族或部落的人,自然是不能参与这种管理的。
这就扰乱了氏族制度机关的正常活动,以致在英雄时代就需要设法补救。于是实行了据说是提修斯所规定的制度。这一改变首先在于,在雅典设立了一个中央管理机关,就是说,以前由各部落独立处理的一部分事务,被宣布为共同的事务,而移交给设在雅典的共同的议事会管辖了。由于这一点,雅典人比美洲任何土著民族都前进了一步:相邻的各部落的单纯的联盟,已经由这些部落融合为单一的民族[Volk]所代替了。于是就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氏族的法的习惯之上的雅典普遍适用的民族法[Volksrecht];只要是雅典的公民,即使在非自己部落的地区,也取得了确定的权利和新的法律保护。但这样一来就跨出了摧毁氏族制度的第一步,因为这是后来容许不属于全阿提卡任何部落并且始终都完全处于雅典氏族制度以外的人也成为公民的第一步。据说是提修斯所规定的第二个制度,就是把全体人民,不问氏族、胞族或部落,一概分为Eupatriden即贵族、Geomoren即农民和Demiurgen即手工业者三个阶级,并赋予贵族以担任公职的独占权。不过这一划分,除了由贵族担任公职以外,并没有起什么作用,因为除此以外,它并没有规定各个阶级之间的任何权利上的差别。但它有着重大的意义,因为它向我们展示了新的、悄悄发展起来的社会要素。它表明,由一定家庭的成员担任氏族公职的习惯,已经变为这些家庭担任公职的无可争辩的权利;这些因拥有财富而本来就有势力的家庭,开始在自己的氏族之外联合成一种独特的特权阶级;而刚刚萌芽的国家,也就使这种霸占行为神圣化。其次,它表明,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分工已经如此牢固,以致以前氏族和部落的划分在社会意义方面已不是最重要的。最后,它宣告了氏族社会和国家之间的不可调和的对立;建立国家的最初企图,就在于破坏氏族的联系,其办法就是把每一氏族的成员分为特权者和非特权者,把非特权者又按照他们的职业分为两个阶级,从而使之互相对立起来。
以后的雅典政治史,直到梭伦时代,知道得很不完全。巴赛勒斯一职已经废除;国家首脑人物已由贵族中所选出的执政官来充任。贵族的统治日益加强,到了公元前600年左右,已经变得令人不能忍受了。这时,货币和高利贷已成为压制人民自由的主要手段。贵族们的主要居住地是雅典及其近郊,在那里,海上贸易以及附带的有时仍然进行的海上掠夺,使贵族们发财致富,并使货币财富集中在他们手中。由此而日益发达的货币经济,就像腐蚀性的酸类一样,渗入了农村公社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的生活方式。氏族制度同货币经济绝对不能相容;阿提卡小农的破产是与保护他们的旧的氏族联系的松弛同时发生的。债务契约和土地抵押(雅典人已经发明了抵押办法)既不理会氏族,也不理会胞族。而旧的氏族制度既不知有货币,也不知有贷款,更不知有货币债务。因此,贵族的日益扩展的货币统治,为了保护债权人对付债务人,为了使货币所有者对小农的剥削神圣化,也造成了一种新的习惯法。在阿提卡的田地上到处都竖立着抵押柱,上面写着这块地已经以多少钱抵押给某某人了。没有竖这种柱子的田地,大半都因未按期付还押款或利息而出售,归贵族高利贷者所有了;农民只要被允许作佃户租种原地,能得自己劳动生产品的六分之一以维持生活,把其余六分之五作为地租交给新主人,那他就谢天谢地了。不仅如此,如果出卖土地所得的钱不够还债,或者债务没有抵押保证,那么债务人便不得不把自己的子女出卖到国外去做奴隶,以偿还债务。父亲出卖子女——这就是父权制和专偶制的第一个果实!要是吸血鬼还不满足,那么他可以把债务人本身卖为奴隶。雅典人民的文明时代的欢乐的曙光,就是如此。
以前,当人民的生活条件和氏族制度还相适应时,这样的变革是不可能的;但是现在这一变革发生了,人们不知道它是怎样发生的。我们暂且回转来看一下易洛魁人吧。这时强加在雅典人身上而他们可以说并未参与策划并且又确乎违反他们意志的状况,在易洛魁人中间是不能想象的。在易洛魁人那里,年年不变的生产生活资料的方式,决不会产生这种仿佛从外面强加的冲突,这种富人与穷人、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间的对立。易洛魁人离支配自然的地步还远得很,但是在他们能起作用的自然界限以内,他们是支配着自己的生产的。除开他们的小小园圃的歉收,他们的河流湖泊内的鱼类的罄竭以及森林中猎物的绝迹以外,他们知道他们获取生活资料的方式会产生什么结果。所必然产生的结果是生活资料,尽管有时少,有时多;但是决不会产生那种无意中产生的社会变革,氏族联系的破裂,或同氏族人和同部落人分裂为互相斗争的对立阶级。生产是在极狭隘的范围内进行的,但生产品完全由生产者支配。这是野蛮时代的生产的巨大优越性,这一优越性随着文明时代的到来便丧失了。夺回这一优越性,但是以今日人类所获得的对自然的有力支配以及今日已有可能的自由联合为基础,这将是下几代人的任务。
希腊人的情形就不同了。业已出现的对畜群和奢侈品的私人占有,引起了单个人之间的交换,使产品变成了商品。这就包含着随之而来的全部变革的萌芽。当生产者不再直接消费自己的产品,而是通过交换把它转让出去的时候,他们就失去了对自己的产品的支配权力。他们已不再知道产品的结局如何,于是产品有那么一天被用来反对生产者、剥削和压迫生产者的可能性便产生了。因此,不论哪一个社会,只要它不消灭单个人之间的交换,它便不能长久保持对它自己的生产的支配,不能长久保持对自己生产过程的社会效果的控制。
然而,产品是怎样在单个人之间的交换发生以后以及随着产品变成商品而迅速地支配了它的生产者的——这一点雅典人不得不亲自来体验了。随着商品生产,出现了个人单独经营的土地耕作,以后不久又出现了个人的土地所有制。随后就出现了货币,即其余一切商品都可以和它交换的普遍商品。但是当人们发明货币的时候,他们并没有想到,这样一来他们就创造了一种新的社会力量,一种整个社会都要向它屈膝的普遍力量。这种未经它自身创造者的预知并违反其意志而突然崛起的新力量,就以其全部青春时代的粗暴性使雅典人感受到它的支配了。
怎么办呢?古老的氏族制度,不仅无力反对货币的胜利进军,而且它也绝对没有办法能在自己的结构内部给货币、债权人、债务人以及逼债等找到立足之地。但是新的社会力量已经存在;挽回旧的美好时光的虔诚愿望和渴望,都没有能再把货币和高利贷从世界上消除。而且,在氏族制度中已经打开了一系列其他的次要缺口。在全部阿提卡境内,特别是在雅典城本身,各氏族和胞族的成员相互杂居,已经一代比一代厉害了,尽管这时雅典人仍然只能把土地而不能把自己的住宅卖给本氏族以外的人。随着工业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各种生产部门——农业、手工业(在手工业内又有无数行业)、商业、航海业等——之间的分工日益充分地发展起来;居民现在依其职业分成了相当稳定的集团;其中每个集团都有好多新的共同的利益,这种利益在氏族或胞族内是没有存在的余地的,因而就需要创设新的公职来处理这种利益。奴隶的数量已经大大增加,那个时候肯定就已经远远超过自由的雅典人的数量;氏族制度最初并没有奴隶制,因而也就没有控制这大批非自由人的手段。最后,贸易把许多外地人吸引到雅典来,这些外地人是为了易于赚钱而定居这里的;按照旧制度,他们既没有权利,也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尽管有传统的容忍精神,他们仍然是人民中间令人不安的异己分子。
一句话,氏族制度已经走到了尽头。社会一天天成长,越来越超出氏族制度的范围;即使是最严重的坏事在它眼前发生,它也既不能阻止,又不能铲除了。但在这时,国家已经不知不觉地发展起来。最初在城市和乡村间,然后在各种城市劳动部门间实行的分工所造成的新集团,创立了新的机关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各种公职都设置起来了。这时,年轻的国家首先就需要一支自己的军事力量,而在操航海业的雅典人中间,起初只能是一支海上的军事力量,用以进行个别的小规模战争和保护商船。在梭伦以前的一个不能确知的时期,设置了诺克拉里,即小规模的区,每个部落设十二个;每一诺克拉里必须提供一只战船,配备上武器和船员,此外,还要提供两个骑士。这个设施对氏族制度起了双重的破坏作用;第一,它造成了一种已不再直接等同于武装起来的全体人民的公共权力;第二,它第一次不依亲属集团而依共同居住地区为了公共目的来划分人民。这有什么意义,可以从下面看出来。
既然氏族制度对于被剥削的人民不能有任何帮助,于是就只有期望正在产生的国家。而国家也确实以梭伦制度的形式给予了这种帮助,同时它又靠牺牲旧制度来增强自己。梭伦揭开了一系列所谓政治革命,而且是以侵犯所有制来揭开的,至于他在公元前594年实现改革的方式,我们在这里可以不谈。迄今的一切革命,都是为了保护一种所有制以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革命。它们如果不侵犯另一种所有制,便不能保护这一种所有制。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是牺牲封建的所有制以拯救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在梭伦所进行的革命中,应当是损害债权人的财产以保护债务人的财产。债务简单地被宣布无效了。详情我们虽然不太清楚,但是梭伦在他的诗中自夸说,他清除了负债土地上的抵押柱,使那些因债务而被出卖和逃亡到海外的人都重返家园。这只有通过公开侵犯财产所有权才能做到。的确,一切所谓政治革命,从头一个起到末一个止,都是为了保护一种财产而实行的,都是通过没收(或者也叫作盗窃)另一种财产而进行的。所以毫无疑问,2500年来私有财产之所以能保存下来,只是由于侵犯了财产所有权的缘故。
但现在必须防止这种使自由的雅典人变为奴隶的情形重演。这一点,首先是通过普遍实行的措施而做到的,例如禁止缔结以债务人的人身作抵押的债务契约。此外,又规定了个人所能占有的地产的最大数额,以便至少把贵族对于农民土地的无限贪欲限制一下。然后又对制度本身作了修改;对我们说来,最重要的有以下几点:
议事会规定由400人组成,每一部落为100人;因此在这里,部落依然是基础。不过这是新的国家组织从旧制度中接受下来的唯一方面。至于其他方面,梭伦把公民按照他们的地产和收入分为四个阶级;500、300及150袋谷物(1袋约等于41公升),为前三个阶级的最低限度的收入额;地产少于此数或完全没有地产的人,则属于第四阶级。一切公职只有三个上等阶级的人才能担任;最高的公职只有第一阶级的人才能担任;第四阶级只有在人民大会上发言和投票的权利,但是,一切官吏都是在这里选出的,一切官吏都要在这里报告自己的工作;一切法律都是在这里制定的;而第四阶级在这里占多数。贵族的特权,部分地以财富特权的形式得到更新;但人民却保留有决定的权力。此外,四个阶级都是新的军队组织的基础。前两个阶级提供骑兵,第三阶级提供重装步兵,第四阶级提供不穿甲胄的轻装步兵或在海军中服务,大概还领薪饷。
这样,在制度中便加入了一个全新的因素——私有财产。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照他们的地产的多寡来规定的,于是,随着有产阶级日益获得势力,旧的血缘亲属团体也就日益遭到排斥;氏族制度遭到了新的失败。
然而,按照财产来规定政治权利,并不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办法。虽然这种办法在国家制度史上起过很大的作用,但是许多国家,而且恰好是最发达的国家,都是不需要它的。即使在雅典,它也只起了暂时的作用;从亚里斯泰迪兹的时候起,一切公职对每个公民都是开放的。
其后80年间,雅典社会就逐渐采取了一个它在以后数百年中都遵循着的发展方向。在梭伦以前的时代盛行的农村高利贷,以及地产的无限制的集中,都受到了节制。商业以及靠奴隶劳动日益大规模发展起来的手工业和工艺,都成了流行的职业。人们也比较开通了。旧时残酷剥削自己同胞的方法,已经弃而不用,如今主要是剥削奴隶和雅典以外的买主了。动产,即由货币、奴隶以及商船构成的财富,日益增加,但是,这时它已经不是单单用作购置地产的手段,像在眼光狭小的最初时期那样,——它已经变成目的本身了。结果,一方面形成了新阶级即从事工商业的富人对旧的贵族权力的胜利竞争,而另一方面,也使旧的氏族制度的残余失去了它的最后地盘。现在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成员遍布于全阿提卡并完全杂居在一起,因此,氏族、胞族和部落已不适宜于作为政治集团了;大量的雅典公民不属于任何氏族;他们是移民,他们虽然取得了公民权,但是并没有被接纳入任何旧的血族团体;此外,还有不断增加的仅仅被保护的外来的移民。80
这时,帮派斗争在进行着;贵族想夺回他们以前的特权,并在短时期内占了上风,直到克利斯提尼革命(公元前509年)最终把他们推翻,但与之同时也推翻了氏族制度的最后残余。
克利斯提尼的新制度撇开了以氏族和胞族为基础的四个旧部落。代替它们的是一种全新的组织,这种组织是以曾经用诺克拉里试验过的只依居住地区来划分公民的办法为基础的。有决定意义的已不是血族团体的族籍,而只是常住地区了;现在要加以划分的,不是人民,而是地区了;居民在政治上已变为地区的简单的附属物了。
全阿提卡被划分成一百个区域,即所谓德莫,分别实行自治。居住在每个德莫内的公民(德莫特),选举出自己的区长(德马赫)和司库、以及审理轻微案件的30个法官。各个德莫同样也有自己的神庙及守护神或英雄,并选出侍奉他们的祭司。德莫的最高权力,属于德莫特大会。摩尔根说得对,这是实行自治的美洲市镇区的一种原型。当时在雅典正在产生的国家借以开始的单位,正好和现代国家在其最高发展阶段上借以完结的单位相同。
十个这样的单位,即德莫,构成一个部落,但是这种部落和过去的血族部落不同,现在它被叫作地区部落。地区部落不仅是一种自治的政治组织,而且也是一种军事组织;它选出一个菲拉尔赫即部落长,指挥骑兵;一个塔克色阿赫,指挥步兵;一个将军,统率在部落境内征召的全体军人。其次,它提供5艘配有船员和船长的战船;并且有阿提卡的一位英雄作为自己的守护神,英雄的名字也就是部落的名称。最后,它选举50名代表参加雅典议事会。
结果组成了雅典国家,它是由10个部落所选出的500名代表组成的议事会来管理的,最后一级的管理权属于人民大会,每个雅典公民都可以参加这个大会并享有投票权;此外,有执政官和其他官员掌管各行政部门和司法事务。在雅典没有总揽执行权力的最高官员。
由于实施这个新制度和容纳大量被保护民——一部分是移民,一部分是被释奴隶,——血族制度的各种机关便受到排挤而不再过问公事;它们下降为私人性质的团体和宗教社团。不过,旧氏族时代的道德影响、传统的观点和思想方式,还保存很久,只是逐渐才消亡下去。这一点从下面的一个国家设施中可以看出来。
我们已经看到,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雅典在当时只有一支国民军和一支直接由人民提供的舰队,它们被用来抵御外敌和压制当时已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对于公民,这种公共权力起初只不过作为警察而存在,警察和国家一样古老,所以18世纪的质朴的法国人就不讲文明民族而讲警察民族(nations policées)。这样,雅典人在创立他们国家的同时,也创立了警察,即由步行的和骑马的弓箭手组成的真正的宪兵队,或者如德国南部和瑞士所说的Landj?ger。不过,这种宪兵队却是由奴隶组成的。这种警察职务,在自由的雅典人看来是非常卑贱的,以致他们宁愿让武装的奴隶逮捕自己,而自己却不肯去干这种丢脸的工作。这仍是旧的氏族观念。国家是不能没有警察的,不过国家还很年轻,还未享有充分的道义上的威望,足以使那种必然要被旧氏族成员视为卑贱的行业受到尊敬。
现在已经大体上形成的国家是多么适合雅典人的新的社会状况,这可以从财富、商业和工业的迅速繁荣中得到证明。现在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所赖以建立的阶级对立,已经不再是贵族和平民之间的对立,而是奴隶和自由民之间的对立,被保护民和公民之间的对立了。到了雅典全盛时期,自由公民的总数,连妇女和儿童在内,约为9万人,而男女奴隶为365000人,被保护民——外地人和被释奴隶为45 000人。这样,每个成年的男性公民至少有18个奴隶和2个以上的被保护民。大量奴隶的存在,是由于许多奴隶在监工的监督下在手工工场,在大房间内一起工作。但是,随着商业和工业的发展,发生了财富积累和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以及大批自由公民贫困化的现象;摆在自由公民面前的只有两条道路:或者从事手工业去跟奴隶劳动竞争,而这被认为是可耻的、卑贱的职业,而且也不会有什么成效;或者就变成穷光蛋。他们在当时条件下必不可免地走上了后一条道路;由于他们数量很大,于是就把整个雅典国家引向了灭亡。所以,使雅典灭亡的并不是民主制,像欧洲那些讨好君主的学究们所断言的那样,而是排斥自由公民劳动的奴隶制。
雅典人国家的产生乃是一般国家形成的一种非常典型的例子,一方面,因为它的形成过程非常纯粹,没有受到任何外来的或内部的暴力干涉,——庇西特拉图的篡位为时很短,并未留下任何痕迹82,——另一方面,因为它使一个具有很高发展形态的国家,民主共和国,直接从氏族社会中产生;最后,因为我们是充分知道这个国家形成的一切重要详情的。
从罗马建城的传说中可以看出,最早在这里定居的是由许多拉丁氏族(传说有100个)联合而成的一个部落;不久又加入了一个萨伯力安部落,据说也有100个氏族;最后加入的是一个由各种不同的分子构成的第三个部落,传说它也有100个氏族。初看起来,这全部故事表明,在这里除了氏族以外,很少再有自然形成的东西,连氏族本身在许多情况下,也只不过是在故土上继续存在的母亲氏族的分支。各个部落都带有人为构成的痕迹,但它们大部分都是由有亲属关系的分子构成的,并且不是按照人为的部落而是按照古代的已经长成的部落的样子构成的;同时仍不排除三个部落中每一个部落的核心都是一个真正的老部落。中间环节——胞族,是由10个氏族组成的,叫作库里亚;因此,共有30个库里亚。人们公认,罗马氏族的制度和希腊氏族的制度是相同的;如果说,希腊氏族是我们在美洲红种人中间发现其原始形态的那种社会单位的进一步发展,那么,这对于罗马氏族也完全适用。因此,我们在这里可以谈得简单些。
1.氏族成员的相互继承权;财产仍保留在氏族以内。在罗马氏族里,也像在希腊氏族里一样,因为父权制已经盛行,所以女系后裔已经没有继承权。根据我们所知道的最古的罗马成文法即十二铜表法83,首先是子女作为直系继承人继承财产;要是没有子女,则由父方宗亲(男系亲属)继承;倘若连父方宗亲也没有,则由同氏族人继承。无论在哪种情况下,财产都是留在氏族以内的。在这里我们看到,由财富的增加和专偶制所产生的新的法律规范已逐渐渗入氏族的习俗:同氏族人的原先是平等的继承权,起初——如前面所说的在很早的时期——在实践上只限于父方宗亲,最后只限于亲生子女及其男系后裔;不言而喻,这和十二铜表法上的顺序是相反的。
2.拥有共同的墓地。克劳狄名门氏族,在由雷吉尔城迁到罗马时,得到了一块土地,此外还在城内得到了一块共同墓地。还在奥古斯都时代,死在条顿堡林山的瓦鲁斯的首级运到罗马后,即埋在氏族坟地;可见他的氏族(昆提利)还有专用的坟地。
4.氏族内部不得通婚。这在罗马似乎从来没有成为一种成文法,但一直是一种习俗。在名字一直保存到今天的大量罗马人夫妇中,没有一对夫妇的氏族名称是相同的。继承权也证实了这一规则。妇女出嫁后就丧失了她的父方宗亲的权利,而退出自己的氏族;不论她或她的子女都不能继承她的父亲或父亲的兄弟,因为不然的话,父亲的氏族就会失掉一部分财产。这一惯例只有在女子不能和同氏族人结婚的前提下才有意义。
5.共同的地产。这在原始时代,从部落土地开始实行分配的时候起,始终是存在的。在各拉丁部落中间,我们看到,土地一部分为部落占有,一部分为氏族占有,一部分为家户占有,那时这种家户未必是个体家庭。相传罗慕洛第一次把土地分配给了个人,每人大约一公顷(两罗马亩)。但是后来我们也还看到氏族掌握的地产,至于那为共和国全部内政史所围绕的国有土地,就更不必说了。
6.同氏族人有互相保护和援助的义务。关于这一点,成文史仅有片断的记载;罗马国家,一开始就表现为这样一种超乎一切的力量,以致防御侵害的权利就转到了它的手里。当亚庇乌斯·克劳狄乌斯被捕时,他的氏族的全体成员,包括他的私敌在内,都穿上丧服。85在第二次布匿战争86时,各氏族都联合起来,赎回他们的被俘的同氏族人;元老院则禁止它们这样做。
7.使用氏族名称的权利。这种权利一直保持到帝政时代;被释奴隶可以采用他们从前的主人的氏族名称,但不能获得氏族的权利。
8.接纳外人入族的权利。其办法是接纳到某一家庭中(像印第安人所做的那样),这同时也就是接纳入族。
9.关于选举和罢免酋长的权利,任何地方都没有提到过。但是,由于在罗马存在的最初时期,从选举产生的王起,自上而下一切官职都是选举或任命的,同时,库里亚的祭司也是由库里亚选举的,因此我们可以推断,氏族酋长(principes)也定然如此,虽然氏族酋长从氏族内同一家庭选出的办法可能已成为规则。
这就是罗马氏族的职能。除了已经完成向父权制的过渡这一点以外,都完全是易洛魁氏族的权利与义务的再版;在这里也“可以清楚地看到易洛魁人”。
今天就连最著名的历史编纂学家们在内,关于罗马氏族制度的概念还是怎样的一片混乱,仅举一例就可以看出。在蒙森关于共和时代和奥古斯都时代罗马氏族名称的论文(《罗马研究》1864年柏林版第1卷)中,有这样一段话:“除了血族的一切男性成员以外,——被接纳入族和受保护的人包括在内,但奴隶当然除外,——血族的名称也给予妇女……部落〈蒙森在这里如此翻译gens一词〉是……一个从共同的——真实的或推测的或甚至虚构的——世系中产生的,由共同的节日、墓地和继承权联合起来的共同体,一切有人身自由的个人,因而也包括妇女,都可以而且必须算在该共同体内。但是,确定已婚妇女的血族名称却成了一种困难。当妇女只能同自己血族的成员结婚时,这一困难自然是不存在的;而可以证明的是,在长时期内,妇女和血族以外的人结婚比同血族以内的人结婚要困难得多,因为这种在血族以外结婚的权利(gentis enuptiO)到6世纪时,还被当作赏给个人的特权……但是,凡是实行这种外婚制的地方,妇女在上古时代是转入夫方部落的。毫无疑问,依照古代的宗教婚姻,妇女完全加入夫方的法的和宗教的公社,而脱离她自己的公社。谁不知道出嫁的妇女就丧失了在本氏族内继承遗产或将自己的遗产传给本氏族成员的权利,而加入自己的丈夫、子女以及他们的所有同氏族人的继承团体呢?假使她被她的丈夫接纳而加入他的家庭,那么她怎能和他的血族不相干呢?”(第9—11页)
可见,蒙森断言,属于某一氏族的罗马女子,最初只能在她的氏族内部结婚,因而,罗马的氏族是内婚制,不是外婚制。这种跟其他民族的全部经历相矛盾的观点,主要是(即使不完全是)以李维著作中引起很多争论的唯一的一段话(第39卷第19章)为依据的,这段话说,元老院于罗马城建立568年即公元前186年,曾作出如下的决议:uti Feceniae Hispalae datio,deminutio,gentis enuptio,tutoris optioitem esset quasi ei vir testamento dedisset;utique ei ingenuo nubere liceret, neu quid ei qui eam duxisset, ob id fraudi ignominiaeve esset,——费策妮娅·希斯帕拉应有处理她的财产、减少她的财产、在氏族以外结婚、给自己选定保护人的权利,如同她的〈已故的〉丈夫曾用遗嘱把这个权利授予她一样;她可以和一个完全自由的人结婚,不能认为娶她为妻的人是做了不好的或可耻的事情。
毫无疑问,在这里,一个被释女奴隶费策妮娅获得了在氏族以外结婚的权利。同样无疑的是,丈夫也有权用遗嘱的方式允许妻子在他死后有权在氏族以外结婚。但是在哪一个氏族以外呢?
如果像蒙森所推测的那样,妇女必须在她的氏族内部结婚,那么她在结婚以后也仍然留在该氏族以内。不过,第一,正是这个关于氏族内婚的断言,尚待证明。第二,如果妇女必须在她的氏族内部结婚,那么,男子自然也应当如此,否则他就会找不到妻子。这样一来,就成了丈夫可以用遗嘱把一项他自己也没有并且自己也享受不到的权利传给他的妻子了;这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是荒谬的。蒙森也感觉到了这一点,因此,他又推测道:“为了在血族以外结婚,在法律上,大概不仅需要得到掌权者的同意,而且需要得到全体氏族成员的同意。”(第10页注)
这首先是一个非常大胆的推测;其次,它跟那个决议的明确语意相矛盾;元老院是代替她的丈夫把这个权利给予她的;元老院给予她的显然不多不少恰恰和她的丈夫可能给予她的一样多;但是元老院给予她的乃是没有任何其他限制的绝对权利,以便她如果使用这个权利,她的新丈夫也不应因此受到损害;元老院甚至责成现在的和将来的执政官和大法官注意不要使她因此遭到任何烦恼。这样,蒙森的推测便全然不能成立了。
或者,再假定,一个妇女和别的氏族的男子结婚,而她本人仍留在她原来的氏族内。这样一来,依照上面所引的那个决议,她的丈夫就有权允许他的妻子在她自己的氏族以外结婚。这就是说,他有权处理他所不属于的那个氏族的事务了。这是十分荒谬的事,用不着多说的。
因此,剩下的只有这样一个推测,即妇女第一次结婚是嫁给别的氏族的男子,结婚后她便立即转入夫方的氏族,如蒙森事实上对于这类场合所容许的那样。这样一来,一切相互关系立刻就不言自明了。妇女由于结婚而脱离她的老氏族,加入新的、夫方的氏族团体,这样她便在那里占着一个完全特殊的地位。虽然她也是氏族的一员,但她并不是血缘亲属;她加入氏族的方式,从一开始就使她不受因结婚而加入的那个氏族禁止内部通婚的一切规定的束缚;其次,她已经被接受到氏族的继承团体中来,可以在她的丈夫死亡时继承他的财产,即一个氏族成员的财产。为了把财产保存在氏族以内,她必须同她的第一个丈夫的同氏族人结婚而不得同别的任何人结婚,这岂不是再自然不过的事吗?如果一定要造成例外,那么除了把这份财产遗留给她的第一个丈夫之外,试问谁还有资格授权她这样做呢?在他把一部分财产遗留给她,而同时允许她通过结婚或当作结婚的结果而把这一部分财产转移到别的氏族的瞬间,这份财产还是属于他的;因而,他实际上只是处置他自己的财产。至于这个妇女本身以及她和她的丈夫的氏族的关系,那么,正是他通过自由意志的行为——结婚,使她加入了这个氏族;因此,同样自然的是,也正是他可以授权她通过第二次结婚而退出这个氏族。总之,只要我们抛弃罗马氏族实行内婚制的奇怪观念,而同摩尔根一起承认它最初是实行外婚制的氏族,那么问题就很简单而不言自明了。
还有最后一种推测,这种推测也有它的拥护者,而且它的拥护者似乎最多。根据这个推测,那个决议只是说:
“被释奴婢(libertae)没有特别的许可,不得e gente enubere〈在氏族以外结婚〉,也不得作出任何由于丧失家庭权利而使被释奴婢脱离氏族团体的行为。”(朗格《罗马的古代》1856年柏林版第1卷第195页,那里谈到我们从李维著作中引用的那段话时,引用了胡施克的话)。
如果这一推测是正确的,那么那个决议对于完全自由的罗马妇女的地位根本就什么也没有证明;更谈不上她们应在氏族内部结婚的义务了。
Enuptio gentis[在氏族以外结婚]一语,只出现在上面那个决议中,在全部罗马文献中再没有遇见过;enubere——与外人结婚——一语只遇见三次,也是在李维的著作中,而且和氏族无关。那种虚幻的、认为罗马妇女只能在本氏族内部结婚的看法,其来源仅仅是那个决议。但是这种看法是绝对站不住脚的。因为,那个决议或者只是与被释女奴隶所受的特殊限制有关,那么它对于完全自由的妇女(ingenuae)就什么都没有证明;或者它也适用于完全自由的妇女,那么它倒证明妇女按照通例是在本氏族以外结婚,而结婚以后便转入夫方的氏族,从而证明蒙森说得不对,而摩尔根是正确的。
在罗马建城差不多300年后,氏族联系还这样牢固,以致一个名门氏族,即法比氏族,经元老院许可,竟以自己的力量征伐了邻近的维爱城。据说有306个法比人出征,尽为伏兵所杀;唯一剩下的一个男孩,延续了这个氏族。
我们已经说过,10个氏族构成一个胞族,胞族在这里叫作库里亚,它有着比希腊胞族更重要的社会职能。每一个库里亚都有自己的宗教仪式、圣物和祭司;全体祭司构成罗马祭司团之一。10个库里亚构成一个部落,这种部落,像其余的拉丁部落一样,最初大概有一个选举产生的酋长——军事首长兼最高祭司。所有三个部落合在一起,构成罗马人民,即populus romanus。
这样,只有身为氏族成员,并且通过自己的氏族而为库里亚成员和部落成员的人,才能属于罗马人民。罗马人民最初的制度是这样的:公共事务首先由元老院处理,而元老院,正像尼布尔最先正确地看到的那样,是由300个氏族的酋长组成的89;正因为如此,他们作为氏族的长老被称为patres,即父老,而他们全体则构成元老院(长老议事会,由senex——老者一词而来)。氏族酋长总是从每个氏族的同一家庭中选出的习俗,在这里也造成了最初的部落显贵;这些家庭自称为贵族,并且企求进入元老院和担任其他一切官职的独占权。随着时间的进展,人民容忍了这种企求,这种企求就变成实际的权利,这一点在关于罗慕洛赐给第一批元老及其子孙以贵族身分和特权的传说中得到了反映。元老院像雅典议事会一样,在许多事情上有决定权,在比较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新法律方面有权预先讨论。这些新法律,最后由叫作comitia curiata(库里亚大会)的人民大会通过。来参加大会的人民按库里亚分组,而在每个库里亚内大概又按氏族分组;在通过决议时30个库里亚各有一票表决权。库里亚大会通过或否决一切法律,选举一切高级公职人员,包括勒克斯(所谓王)在内,宣战(但由元老院媾和),并以最高法院资格,在一切事关判处罗马公民死刑的场合,根据当事人的上诉作最后的决定。最后,与元老院和人民大会并列的,还有勒克斯,他完全相当于希腊的巴赛勒斯,但决不像蒙森所描述的那样90几乎是专制的王。他同样也是军事首长、最高祭司和某些法庭的审判长。他决没有民政方面的权力,换句话说,决没有处理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除非这些权力来自军事首长的惩戒权或法庭审判长的判决执行权。勒克斯的职位不是世袭的;相反地,他大概是由其前任推荐,先由库里亚大会选出,然后在第二次大会上被隆重委任。他也是可以罢免的,高傲的塔克文的命运,便是证明。像英雄时代的希腊人一样,罗马人在所谓王政时代也生活在一种以氏族、胞族和部落为基础,并从它们当中发展起来的军事民主制之下。尽管库里亚和部落可能一部分是人为的组织,但它们都是按照它们所由发生并且从四面包围着它们的那种真正的、自然产生的社会的模型造成的。尽管自然成长的罗马贵族已经获得了牢固的基础,尽管担任勒克斯的人力图逐渐扩大自己的权力,但是所有这一切并没有改变制度的最初的根本性质,而全部问题就在于这个最初的根本性质。
这时,罗马城以及靠征服而扩大了的罗马地区上的人口日益增加;增加的人口中一部分是外来移民,一部分是被征服地区,主要是拉丁地区的居民。所有这些新的国民(关于被保护民的问题,这里暂且不谈),都处在旧的氏族、库里亚和部落之外,因而,不是populus romanus即本来的罗马人民的组成部分。他们是人身自由的人,可以占有地产,必须纳税和服兵役。可是他们不能担任任何官职;既不能参加库里亚大会,也不能参与征服得来的国有土地的分配。他们构成被剥夺了一切公权的平民。由于他们的人数不断增加,由于他们受过军事训练并有武装,于是就成了一种同这时根本禁止增加外人的旧的populus相对抗的可怕力量了。加以土地看来几乎是平均分配于populus和平民之间的,而商业和工业的财富,虽然还不十分发达,可能也主要是在平民手中。
由于全部传说的罗马原始史都被浓厚的黑暗所笼罩,这种黑暗又因后世受过法学教育的史料典籍著作家们的唯理主义-实用主义的解释的尝试和报告而更加浓厚,因而,关于使古代氏族制度终结的革命发生的时间、进程和动因,都不可能说出什么确定的意见。只有一点是肯定的,这就是革命的原因在于平民和populus之间的斗争。
据说是由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这位勒克斯依照希腊的榜样特别是梭伦的榜样制定的新制度,设立了新的人民大会;能参加或不得参加这个大会的,不分populus和平民,都依是否服兵役而定。凡是应服兵役的男子,都按其财产分为六个阶级。前五个阶级中每个阶级的最低财产额为:一、10万阿司;二、75 000阿司;三、5万阿司;四、25 000阿司;五、11000阿司;据杜罗·德·拉·马尔计算,这些数目大约相当于14 000、10500、7000、3600和1540马克91。第六阶级为无产者,是由那些没有什么财产、不服兵役和不纳税的人构成的。在新的百人团人民大会(comitia centuriata)上,公民以军队方式按连队来编组,每队100人,称百人团,每个百人团有1票表决权。但是,第一阶级出80个百人团,第二阶级出22个,第三阶级出20个,第四阶级出22个,第五阶级出30个,而第六阶级,为了体面起见,也准出1个。此外,还有从最富裕的公民中征集的骑士所组成的18个百人团;一共有193个百人团;多数票为97票。但骑士和第一阶级合在一起就有98票,即占多数;只要他们意见一致,就可以不征询其余阶级的意见,决议也就有效了。
以前库里亚大会的一切政治权利(除了若干名义上的权利以外),现在都归这个新的百人团大会了;这样一来,库里亚和构成它们的各氏族,像在雅典一样,就降为纯粹私人的和宗教的团体,并且作为这样的团体还苟延残喘了很久,而库里亚大会不久就完全消失了。为了把三个旧的血族部落也从国家中排除出去,便设立了四个地区部落,每个地区部落居住罗马城的四分之一,并享有一系列的政治权利。
这样,在罗马也是在所谓王政被废除之前,以个人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就已经被炸毁了,代之而起的是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真正的国家制度。公共权力在这里体现在服兵役的公民身上,它不仅被用来反对奴隶,而且被用来反对不许服兵役和不许有武装的所谓无产者。
只是在那僭取了真正王权的最后一个勒克斯,即高傲的塔克文被驱逐以后,在两个拥有同等职权(像在易洛魁人那里那样)的军事首长(执政官)代替了一个勒克斯以后,这个新制度才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而罗马共和国的全部历史也就在这个制度的范围内演变,这里包括,共和国的贵族与平民为了担任官职以及分享国有土地而进行种种斗争,最后贵族溶化在大土地所有者和大货币所有者的新阶级中,这种大土地所有者和大货币所有者逐渐吞并了因兵役而破产的农民的一切地产,并使用奴隶来耕种由此产生的广大庄园,把意大利弄到十室九空的地步,从而不仅给帝政而且也给帝政的后继者德意志野蛮人打开了门户。
由于篇幅的原因,我们不能详细研究今天仍然在各种不同的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中间以比较纯粹或比较模糊的形式存在着的氏族制度,或者亚洲的文化民族的古代历史上的氏族制度的痕迹了。这两者是到处都可以见到的。只举几个例子:在人们还不知道什么是氏族的时候,那一位曾经费了莫大气力去误解氏族问题的麦克伦南,就已经证实了氏族的存在,并且大体上正确地描述了卡尔梅克人、切尔克斯人、萨莫耶特人的氏族,以及三个印度民族——华拉耳人、马加尔人、曼尼普尔人的氏族。不久以前,马·柯瓦列夫斯基也发现并描述了北萧胡人、显胡苏人、斯万人和其他高加索部落的氏族。在这里,我们只对克尔特人和日耳曼人的氏族的存在,作若干简短的记述。
克尔特人的保存到今天的最古的法律,使我们看到了仍然充满着活力的氏族;在爱尔兰,甚至到今天,在英国人用暴力炸毁了氏族以后,它至少还本能地存在于人民的意识中;在苏格兰,在上世纪中叶,它还处于全盛时期,在这里它也只是由于英国人的武器、立法和法庭才被消灭的。
在威尔士被英国人征服以前数世纪94,即至迟于11世纪所制定的古代威尔士的法律,还表明有整个村落共同耕作的事情,虽然这只是一种普遍流行的早期习俗的稀有残余;每个家庭有供自己耕作的五英亩土地;此外,另有一块土地共同耕种,收获物实行分配。从它跟爱尔兰和苏格兰类似这一点来看,毫无疑问这种农村公社乃是一种氏族或氏族分支,即使对威尔士法律的重新考查——我没有时间去这样做(我的摘要是在1869年作的95)——未必能直接证实这一点。然而,威尔士以及爱尔兰的材料却直接证明,在11世纪时,克尔特人的对偶婚还根本没有被专偶制所代替。在威尔士,婚姻只有满了七年之后才不能解除,或者更确切些说,才不能终止。甚至只差三夜就满七年,夫妻还是可以分离的。那时便要分家:由妻子来分,丈夫取他的一份。家具是按一定的非常有趣的规则来分的。如果是丈夫提出离婚的,那他必须把妻子的嫁妆和其他某些东西还给她;如果是妻子提出离婚的,那她便少得一点。如有三个子女,丈夫分两个,妻子分一个,即中间那一个。如果妻子在离婚后重新结婚,而她的前夫想重新要她时,即使她的一只脚已经踏上新夫的婚床,也要顺从前夫的要求。而如果已经同居七年,即使以前并未正式结婚,他们也是夫和妻。在结婚以前,少女的贞操完全不严格遵守,也不要求遵守;与此有关的规定,具有非常轻佻的性质,同资产阶级的道德完全不符。如果妻子与人通奸,丈夫可以殴打她(这是允许他这样做的三种情况之一,在其余场合殴打妻子是要受罚的),但是这样一来,他就无权要求别的补偿了;因为“对于同一过错,或者要求赎罪,或者要求报复,但两者不可得兼”。妻子可据以要求离婚而且在分财产时自己的权利又不受损失的理由,范围非常广:只要丈夫口有臭气就够了。为赎回初夜权而付给部落首领或国王的赎金(gobr merch,中世纪的marcheta这个名称、法语的marquette就是由此而来的)在法典上起着很大的作用。妇女在人民大会上享有表决权。如果我们补充下面几点:在爱尔兰已经证明有类似情况存在;在那里,暂时性的婚姻也非常流行,在离婚时,妻子享有很大的明确规定的照顾,甚至对她的家务操持也要给以赔偿;在那里,还有“长妻”与其他诸妻并存的事,而在分配遗产时,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没有任何差别,这样,我们便看到了一幅对偶婚的图景,与这种对偶婚比较起来,北美现行的婚姻形式就显得严格了,不过,对于一个在凯撒时代还过着群婚生活的民族来说,在11世纪有这种情形,是不足为奇的。
爱尔兰氏族(即sept[塞普特];部落称为clainne,即克兰51)不仅由古代法典,而且还由17世纪被派到那里去把克兰领地变成英王王室领地的英国法学家们所证实并作过记述。直到那时,土地只要未被首领变为自己的私有领地,就仍是克兰或氏族的公共财产。如果某一氏族成员死亡,因而一户经济不再存在,首领(英国法学家称之为caputcognationis[宗族长])便把全部土地在其他各户中间进行一次重新分配。这种分配,大体上应该是依照在德国通行的规则来进行的。即在今日,还可以见到一些属于所谓rundale[朗得尔]制度的村田,在四五十年前,这种村田是很多的。农民们,即租种被英国征服者所掠夺的先前属于氏族公有的土地的个体佃农们,每人为自己承租的地段交纳租金,但是却把全部耕地和草地合并起来,按照方位和土质分成许多“Gewanne”[“大块”],如摩泽尔河沿岸所称呼的那样;每个人在每一大块中都有一份;沼地和牧场共同使用。就在50年前,有时还重新分配土地,有些时候每年都重新分配。这种实行朗得尔制度的村落的地界图,看去极似摩泽尔河沿岸或霍赫瓦尔德地区的一个德意志人农家公社的地界图。氏族此外还继续存在于“factions”[“帮”]中。爱尔兰农民常常分成各种帮派,它们是建立在看起来毫无意思和十分荒诞的、为英国人所完全不理解的差别的基础之上的,并且它们除了彼此之间进行心爱的盛大殴斗而外,似乎别无任何目的。这是被消灭了的氏族的人为的复活,是氏族灭亡后产生的代替物,这种代替物以特殊的方式证明了流传下来的氏族本能的继续存在。此外,有些地方,同氏族人还一道住在他们旧有的地区内;比如在30年代,莫纳亨郡的大多数居民只有四个姓,换言之,即起源于四个氏族或克兰。在苏格兰,氏族制度是随着1745年起义被镇压而灭亡的。至于苏格兰的克兰是这个制度的哪一个环节,尚待研究;但它是这样一个环节,则是没有疑问的。在瓦尔特·司各脱的小说中,我们可以看到关于苏格兰高地的这种克兰的生动描写。摩尔根说,这种克兰,“就组织和精神而言,乃是氏族的最好典型,也是氏族生活支配氏族成员的突出例证……从他们的结世仇和血族复仇上,从按克兰划分地区上,从他们的共同使用土地上,从克兰成员对于酋长的忠诚以及彼此间的忠诚上,我们都看到了氏族社会的那种通常的、持久的特征……世系是按照父权制计算的,因此男子的子女仍留在克兰内,而妇女的子女则转到他们父亲的克兰里去”。
至于从前在苏格兰盛行过母权制,有下述事实为证:据贝达说,皮克特人的王室是按照女系继承的。甚至普那路亚家庭的残余,在威尔士人以及苏格兰人中间还以初夜权的形式一直保存到中世纪,那时,只要是初夜权没有赎回,克兰的首领或国王,便可以作为以前的共同丈夫的最后代表者,对每个新娘行使这个权利。
德意志人在民族大迁徙以前,曾组织成为氏族,这是没有疑问的。他们只是在公元前数世纪,才有可能占据了多瑙河、莱茵河、维斯瓦河和北方诸海之间的地区;基姆布利人和条顿人正处在大迁徙中,而苏维汇人只是到凯撒时代才稳定地定居下来。凯撒谈到苏维汇人时明确地说过:他们是按氏族和亲属关系(gentibuscogna-tionibusque)分开居住的98;而在gensJulia[尤利氏族]的一个罗马人的口中,gentibus这个名词有着不容误解的确定的意义。这适用于全体德意志人;甚至在被征服的罗马各行省,他们似乎还按氏族定居。从《阿勒曼尼亚法典》99中可以得到证实,在多瑙河以南的被征服的土地上人们是按血族(genealogiae)分开居住的。这里使用的genealogia一词,与后来的马尔克公社或农村公社的意义完全相同。不久以前,柯瓦列夫斯基提出了一种见解,说这些ge-nealogiae都是大家庭公社,土地在它们之间进行分配,农村公社只是后来才从它们当中发展起来的。100所以关于fara也可以这样说,这个词在勃艮第人和伦巴德人那里——自然也在哥特部落和赫米奥南部落或高地德意志部落那里——的含义和《阿勒曼尼法典》上的genealogia一词的含义虽不完全相同,却也大体一致。这里摆在我们面前的究竟是氏族还是家庭公社,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
在一切德意志人中是否有一个表示氏族的共同名词,这个名词又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古代语言研究文献没有给我们提供答案。在语源上,哥特语的kuni,中古高地德意志语的künne是和希腊语的genos,拉丁语的gens相当的,而且是在相同的意义上来使用的。妇女的名称来自同一个词根,如希腊语的gyne、斯拉夫语的 ena、哥特语的qvino,古斯堪的纳维亚语的kona,kuna等,这表明曾存在过母权制时代。——在伦巴德人和勃艮第人那里,像刚才说过的,我们看到fǎra一词,这个词被格林假定来源于词根fisan,意即生育。我则倾向于认为它来源于更显而易见的词根faran,意即乘车、迁徙,用来表示当然只由亲属构成的迁徒队伍的一个固定的分队。这个词,在起初是向东方,后来又向西方迁徙的许多世纪中,渐渐地被用来指血族共同体本身了。——其次,哥特语的sibja,盎格鲁撒克逊语的sib,古代高地德意志语的sippia,sippa,都是亲属的意思。在古代斯堪的纳维亚语中,仅有复数的sifjar即亲属一词;单数只用作女神西芙[Sif]的名字。——最后,在《希尔德布兰德之歌》101中还见到另外一种用语,它出现在希尔德布兰德问哈杜布兰德的话中:
“这群人中的男子,谁是你的父亲……或你是哪一血族的?”(eddo huê-lihhes cnuosles du sls)
要是德意志语有表示氏族的共同名称,那么这恐怕就是哥特语的kuni了;这不仅因为它和亲属语中相应的说法一致,而且因为最初表示氏族酋长或部落酋长的kuning(K?nig[王])一词就是从kuni这个字演变来的。sibja(亲属)这个词似乎无须加以考虑;至少,sifjar在古代斯堪的纳维亚语中,不仅表示血缘亲属,而且也表示姻亲亲属,即包括至少两个氏族的成员;因此,sif这个词本身不可能是表示氏族的用语。
像在墨西哥人和希腊人那里一样,在德意志人那里,骑兵队和楔形步兵纵队的战斗队形,也是按氏族的组织来编的;如果塔西佗说的是按家庭和亲属关系,那么这种不明确的用语的来由是,在塔西佗时代氏族在罗马早已不再是一个有生命力的团体了。
有决定意义的是塔西佗的这一段话,那里说:母亲的兄弟把他的外甥看作自己的儿子;有些人甚至认为舅父和外甥之间的血缘关系,比父子之间的血缘关系还要神圣和密切,所以当要求人质的时候,那个将受到约束的人的姊妹的儿子被认为是比他自己的儿子还要大的保证。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按照母权制组织起来的、因而是最初的氏族的活生生的残余,而且这种残余还被当作德意志人特有的一种东西。某一个这样的氏族,其成员假如把自己的儿子当作某一庄严义务的担保物,而这个儿子却成了父亲违约的牺牲品,那么这位父亲就责任自负。但是假如成为牺牲品的是姊妹的儿子,那么这就违反了最神圣的氏族法规;男孩子或少年的最近的同氏族亲属,即首先负有保护他的义务的人,便对他的死负有罪责;这个同氏族亲属或者是不应当把他作为人质,或者是必须履行契约。即使我们在德意志人那里没有发现氏族制度的其他任何痕迹,那么有上面这一段话也就够了。
在古代斯堪的纳维亚的关于诸神的晚景和世界的毁灭的《V?luspa》(《女预言者的预言》)103中,有一个地方更具有决定的意义,因为那是此后又过了大约800年。在这个《女预言者的预言》中,——如现在班格和布格所证明的104,这首歌中也包含有基督教的因素,——在描述大灾难前的普遍堕落和道德败坏的时代时说道:“Broedhr munu berjask ok at b?num verdask,
munu systrungar sifjum spilla”.
Systrungr一字是母亲的姊妹的儿子的意思,在诗人看来,姊妹的子女否认相互之间的血缘亲属关系比兄弟互相残杀的罪还要大。起加强作用的是表示母方亲属关系的systrungar一词;要是不用这个词,而用syskina-b?rn(兄弟姊妹的子女)或syskinasynir(兄弟姊妹的儿子们),那么第二行对于第一行就不是加强,而是减弱了。由此可见,甚至在产生《女预言者的预言》的海盗时代,在斯堪的纳维亚对于母权制的回忆还没有消失。
此外,在塔西佗时代,至少在他较为熟悉的德意志人中间,母权制已经让位给父权制了:父亲的遗产由子女继承;如果没有子女,就由兄弟及叔伯和舅父继承。容许母亲的兄弟参加继承这一事实,是和刚刚所说的习俗的保存有关系的,同时也证明德意志人的父权制在当时还是多么新近。直到进入中世纪很久之后,也仍然可以见到母权制的遗迹。那时,在人们中间,特别是在农奴中间,似乎仍然不大信赖父系血统;所以,当封建领主向某个城市要求追回逃亡的农奴的时候,例如在奥格斯堡、巴塞尔和凯泽斯劳滕,就要求有六个最近的血缘亲属,而且是只限于母方的亲属来宣誓证实被告的农奴身分(毛勒《城市制度》第1卷第381页)。
当时刚刚灭亡的母权制,还有一个残余,这就是在罗马人看来几乎是不可理解的、德意志人对于女性的尊敬。在同德意志人缔结条约时,贵族家庭的少女被认为是最可靠的人质;想到自己的妻女可能被俘而沦为奴隶,这对于德意志人说来是很可怕的,并且最能激励他们的战斗士气;他们认为妇女体现着某种神圣的和先知的东西,他们甚至在最重要的事情上也听取妇女的意见,例如,利珀河畔布鲁克泰人的女祭司魏勒妲,就曾经是推动巴达维人起义的灵魂,在这次起义中,齐维利斯领导德意志人和比利时人动摇了罗马人在高卢的全部统治。105在家里妻子的统治看来是无可争辩的;自然,一切家务也都由妻子、老人和子女关照;丈夫则打猎,饮酒或游手好闲。塔西佗就是这样说的;但是由于他没有说谁耕田种地,并且确定地说,奴隶只纳贡,不服任何劳役,因此,耕种土地所需要的少量劳动,看来仍须由众成年男子来承担。
如前所述,婚姻的形式是逐渐接近专偶制的对偶制。这还不是严格的专偶制,因为还允许显要人物实行多妻制。少女的贞操,一般说来,是严格遵守的(这和克尔特人相反),同样,塔西佗也特别热情地说到德意志人的婚姻关系的不可破坏。他举出只有妻子通奸,才是离婚的理由。不过,他的话在这里留下了一些漏洞,而且过分明显地用来给放荡的罗马人作美德的镜子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如果说德意志人在自己的森林中曾经是这种世上少有的美德骑士,那么,只要和外界稍一接触,便足以使他们堕落到其余一般欧洲人的水平;在罗马世界中,恪守道德准则的最后痕迹消失得比德语还要快得多。只消读一读图尔的格雷戈里的作品,就可以相信这点了。不言而喻,在德意志人的原始森林中,不可能像在罗马那样,盛行骄奢淫逸的享乐生活,因此,在这方面,即使我们没有硬给德意志人加上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的整个民族中都没有盛行过的节欲行为,他们也比罗马世界优越得多。
从氏族制度中产生了把父亲或亲属的仇敌关系像友谊关系一样继承下来的义务;同样,也继承用以代替血族复仇的、为杀人或伤人赎罪的赔偿金。这种赔偿金在上一代还被认为是德意志人特有的制度,但现在已经证明,在成百个民族中都是这样,这是起源于氏族制度的血族复仇的一种普遍的较缓和的形式。这种赔偿金,就像款待客人的义务一样,我们在美洲印第安人中间也可以看到;塔西佗关于款待客人的情形的描述(《日耳曼尼亚志》第21章),与摩尔根关于印第安人款待客人的情形的描述,几乎在细节上都是一致的。
塔西佗时代的德意志人是否已经最终分配了耕地以及与此有关的那几段文字应如何解释,像这种热烈而无休止的争论,如今已经是过去的事了。自从证明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实行过土地由氏族后来又由共产制家庭公社共同耕作,——据凯撒证明,在苏维汇人当中就是如此,——继而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实行过把土地分配给单个家庭并定期实行重新分配以来;自从确定耕地的这种定期重新分配的办法在德意志本土有些地方还保存到今日以来,关于这个问题就不必再费一词了。如果从凯撒到塔西佗的150年间,德意志人从凯撒所明确指出的苏维汇人的共同耕作(他说,他们完全没有被分割的或私有的土地)过渡到了土地每年重新分配的个体耕作,那么这确实是个很大的进步;在这样短的时间内,而且没有任何外来干涉,要从那个阶段过渡到土地完全私有,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我在塔西佗的著作中只读到他说得很简洁的话:他们每年更换(或重新分配)耕地一次,同时还留下充分的公有土地。这是和德意志人当时的氏族制度完全相适应的一个耕作和土地占有阶段。
上面这一段,我仍照以前各版的样子保留下来,未作更改。在此期间,问题已转到另外一个方面了。柯瓦列夫斯基已经证明(见前引书,第44页),家长制家庭公社乃是母权制共产制家庭和现代的孤立的家庭之间的中间阶段,它虽不是到处流行,但是流行很广。在这以后,问题已经不再像毛勒和瓦茨争论的那样——土地是公有还是私有,而是公有的形式是什么了。毫无疑问,在凯撒时代,苏维汇人不仅有过土地公有,而且也有过共同核算的共同耕作。至于他们的经济单位是氏族,还是家庭公社,或者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某种共产制亲属集团,或者所有三种集团依土地条件的不同都存在过,关于这些问题将来还会长久争论。但柯瓦列夫斯基认定,塔西佗所描述的状况,不是以马尔克公社或农村公社为前提,而是以家庭公社为前提的;只是过了很久,由于人口增加,农村公社才从这种家庭公社中发展出来。
按照这个观点,德意志人在罗马时代在他们所占据的土地上的居住区,以及后来在他们从罗马人那里夺取的土地上的居住区,不是由村组成,而是由大家庭公社组成的,这种大家庭公社包括好几代人,耕种着相当的地带,并和邻居一起,作为共同的马尔克来使用四周的荒地。在这种情况下,塔西佗著作中谈到更换耕地的那个地方,实际上就应当从农学意义上去理解:公社每年耕种另一个地带,而将上年的耕地休耕,或令其全然抛荒。由于人口稀少,荒地总是很多的,因之,任何争夺地产的纠纷,就没有必要了。只是经过数世纪之后,当家庭成员的人数过多,以致在当时的生产条件下共同经营已经成为不可能的时候,这种家庭公社才解体;以前公有的耕地和草地,就按人所共知的方式,在此后正在形成的单个农户之间实行分配,这种分配起初是暂时的,后来便成为永久的,至于森林、牧场和水域则依然是公共的。
这一发展过程,对于俄国,看来已经是历史上完全证实了的。至于德意志,乃至其余的日耳曼诸国,不可否认,这个推测,在许多方面,较之迄今流行的把农村公社的存在追溯到塔西佗时代的推测,能更好地诠释典籍,更容易解决困难。最古的文件,例如CodexLaureshamensis106,一般说来,用家庭公社来解释,就比用农村马尔克公社来解释要好得多。另一方面,这种家庭公社又造成了新的困难和引起了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这里只有新的研究才能作出结论;但是,我不能否认,作为中间阶段的家庭公社,在德国、斯堪的纳维亚以及英国很可能也都有过。
在凯撒时代,一部分德意志人刚刚定居下来,一部分人尚在找寻定居的地方,但在塔西佗时代,他们已有整整百年之久的定居生活了;与此相适应,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面也有了无可怀疑的进步。他们居住在木屋中,穿的还是很原始的森林居民的衣服:粗糙的羊毛外套,兽皮;妇女和显要人物则穿麻布内衣。食物为乳、肉、野生果实,以及像普林尼所补充的燕麦粥(直到今日,这还是爱尔兰和苏格兰的克尔特人的民族食物)。他们的财富是家畜,但是品种很差;牛矮小难看,没有角;马是小马,不善奔驰。钱币很少使用,数量有限,而且只是罗马钱币。他们不制造金银饰品,也不重视这些。铁是很少见的,看来至少在莱茵河和多瑙河诸部落中间差不多全靠输入,而不是自行冶炼。鲁恩文字(模仿希腊和拉丁字母造成文字)仅仅用作暗语文字,并且专供宗教巫术之用。把人当作祭品的做法还在流行。一句话,我们在这里所看到的,是一个刚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进到高级阶段的民族。不过,虽然与罗马人直接接壤的各部落由于输入罗马的工业品方便,因而其独立的金属业和纺织业的发展受到了阻碍,但是在东北部,在波罗的海沿岸诸部落中,则无疑发展起了这样的工业。在石勒苏益格沼地所发现的武器——长的铁剑、环甲、银盔等等,和2世纪末的罗马铸币一起——以及由于民族大迁徙而流传各地的德意志金属制品,这些东西即使起初是模仿罗马式样的,但都相当讲究和独具风格。向文明的罗马帝国迁徙,使这种土生土长的工业,除了在英国以外,到处都绝迹了。至于这种工业是怎样一致地发生和发展起来的,可以拿青铜手镯为例来说明。在勃艮第、罗马尼亚、亚速海沿岸发现的青铜手镯,看来可能跟英国和瑞典的青铜手镯同出于一个作坊,因而同样无疑地是由日耳曼人生产的。
他们的制度也是跟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相适应的。据塔西佗说,到处都有氏族酋长(principes)议事会,它处理比较小的事情,而比较重大的事情则由它提交人民大会去解决;这种人民大会,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上,至少在我们知道有人民大会的地方,例如在美洲人那里,仅仅氏族才有,而部落或部落联盟是没有的。氏族酋长(principes)和军事头领(duces)还有显著的区别,正像在易洛魁人那里一样。氏族酋长已经部分地靠部落成员的献礼如家畜、谷物等来生活;他们——如在美洲一样——大半是从同一家庭中选举出来的;向父权制的过渡,例如在希腊和罗马,促进了选举制逐渐变为世袭制,从而促进了每个氏族形成一个贵族家庭。这种古代的所谓部落贵族,大多数在民族大迁徙中或在它以后不久便衰落了。军事首长完全是按才能来选举的,不问世系如何。他们的权力很小,必须以自己的榜样来发挥作用;至于军队的实际惩戒权,塔西佗确定地说,是握在祭司们手里的。真正的权力集中在人民大会上。大会由王或部落酋长主持;决定由人民来做:怨声表示反对,喝采、敲打武器表示赞成。人民大会同时也是审判法庭;各种控诉都向它提出,并由它作出判决,死刑也在这里宣判,但只有对卑怯、背叛民族和反自然的淫行才判处死刑。在氏族和其他分支中,也是由以氏族酋长为主席的全体大会进行审判;像在德意志人的一切最早的法庭上一样,氏族酋长可能只是诉讼的领导者和审问者;德意志人的判决,不拘何时何地,都是由全体作出的。
部落联盟从凯撒时代起就组成了;其中有几个联盟已经有了王;最高军事首长,像在希腊人和罗马人中间一样,已经图谋夺取专制权,而且有时也达到了目的。这种侥幸的篡夺者决不是绝对的统治者;不过他们已经开始粉碎氏族制度的枷锁了。被释奴隶一般处于低微地位,因为他们不能属于任何氏族,而在新王的手下,这样一些宠儿却往往获得高官、财富和荣誉。罗马帝国被征服以后,现在成了大国国王的军事首长那里也发生了同样的事。在法兰克人中间,国王的奴隶和被释奴隶,起初在宫廷里,后来在国家中,都起了重要的作用;新的贵族有很大一部分是从他们当中产生的。
有一种设施促进了王权的产生,这就是扈从队。我们在美洲红种人中间就已经看到,与氏族制度并行,还形成了一种独立自主地从事战争的私人团体。这种私人团体,在德意志人中间,已经成为经常性的团体了。博得了声誉的军事领袖,在自己周围集合一队掠夺成性的青年人,他们对他个人必须忠诚,而他对他们亦然。首领供给吃喝并奖赏他们,把他们编成等级;对于小规模的征战,他们充当卫队和随时可以战斗的队伍;对于大规模的征战,他们是现成的军官团。不管这种扈从队必然是多么弱小,像后来例如在意大利奥多亚克麾下所表现的那样,但是他们仍然成为古代的人民自由走向衰落的开端;在民族大迁徙时期和迁徙以后,他们也表明自己的作用正是这样。因为,第一,他们促进了王权的产生;第二,如塔西佗已经指出的,只有通过不断的战争和抢劫,才能把他们纠合在一起。掠夺成了目的。如果扈从队首领在附近地区无事可做,他就把自己的人马带到发生了战争、可以指望获得战利品的别的民族那里去;由德意志人组成的辅助军,在罗马的旗帜下,甚至大举对德意志人作战,这种辅助军有一部分就是由这种扈从队编成的。德意志人的耻辱和诅咒——雇佣兵制度,在这里已经初具雏形。在罗马帝国被征服以后,国王们的这种扈从兵,就同非自由人和罗马人出身的宫廷奴仆一起,成了后来的贵族的第二个主要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一般说来,在联合为民族[Volk]的德意志各部落中,也曾发展出像英雄时代的希腊人和所谓王政时代的罗马人那样的制度,即人民大会、氏族酋长议事会和已在图谋获得真正王权的军事首长。这是氏族制度下一般所能达到的最发达的制度;这是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典型制度。只要社会一越出这一制度所适用的界限,氏族制度的末日就来到了;它就被炸毁,由国家来代替了。
据塔西佗说,德意志人是人口众多的民族。我们从凯撒的著作中可以得出一个关于各德意志民族人数的大致概念;他认为住在莱茵河左岸的乌济佩特人和邓克泰人的人口,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共为18万人。因而,每个民族大约有10万人,这已经大大超过例如易洛魁人在其全盛时代的总数,那时易洛魁人不到2万人,但已成为自大湖至俄亥俄河和波托马克河整个地区的可怕力量。如果我们根据现有材料,把莱茵河附近定居的大家知道得比较确切的民族试着划分一下,那么每一个这样的民族在地图上所占的面积平均约等于普鲁士的一个行政区,即约为1万平方公里,或182平方地理里。但是,罗马人的GermaniaMagna[大日耳曼尼亚],直到维斯瓦河为止,占有依整数计共50万平方公里的面积。如果一个民族的平均人口为10万人,那么整个大日耳曼尼亚的人口总数,应达500万;对于野蛮时代的民族集团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数目,而就今日的情况来说——1平方公里10人,或1平方地理里550人——这是极其微小的数目。但是这并不包括生活在那个时候的全部德意志人。我们知道,沿喀尔巴阡山脉直至多瑙河口,都居住着哥特系统的德意志民族——巴斯塔尔人、佩夫金人等等,——它们的人数非常之多,因而,普林尼认为他们是德意志人的第五个大系统,而这些在公元前180年已经替马其顿王柏修斯做过雇佣兵的德意志人,还在奥古斯都在位的初年就已突进到阿德里安堡附近了。假定他们的人数只有100万人,那么到公元初,德意志人的大概数目,就至少有600万了。
在他们定居日耳曼尼亚以后,人口一定是日益迅速地增长的;单是上面提到的工业方面的进步,就足以证明这一点。在石勒苏益格沼地所发现的古物,就其中的罗马铸币来判断,是属于3世纪的。由此可见,到这个时候,在波罗的海沿岸金属业和纺织业已经很发达了,跟罗马帝国已有频繁的往来,比较有钱的人已享有某些奢侈品,——这一切都是人口更为稠密的迹象。而在这个时期,德意志人在莱茵河、罗马边墙和多瑙河全线,从北海起到黑海止,也开始了总进攻,——这也是人口日益增多,竭力向外扩张的直接证明。斗争持续了300年,在斗争期间,哥特民族的整个大系统(斯堪的纳维亚的哥特人和勃艮第人除外)向东南推进,形成了漫长的进攻线的左翼;进攻线的中央是高地德意志人(赫米奥南人),沿多瑙河上游突进;右翼是易斯卡伏南人即现今所谓法兰克人,沿莱茵河突进;征服不列颠,则是印格伏南人的事情。到5世纪末,罗马帝国已是那么衰弱,毫无生气和束手无策,因而为德意志人的入侵敞开了大门。
上面我们是站在古希腊罗马文明的摇篮旁边。这里我们却站在这一文明的棺木旁边了。罗马的世界霸权的刨子,刨削地中海盆地的所有地区已经有数百年之久。凡在希腊语没有进行抵抗的地方,一切民族语言都不得不让位于被败坏的拉丁语;一切民族差别都消失了,高卢人、伊比利亚人、利古里亚人、诺里克人都不复存在,他们都变成罗马人了。罗马的行政和罗马的法到处都摧毁了古代的血族团体,这样也就摧毁了地方的和民族的自主性的最后残余。新出炉的罗马公民身分并没有提供任何补偿;它并不表现任何民族性,它只是民族性欠缺的表现。新民族[neue Nationen]的要素是到处都具备的;各行省的拉丁方言差别越来越大;一度使意大利、高卢、西班牙、阿非利加成为独立区域的自然疆界依然存在,依然使人感觉得到。但是,任何地方都不具备能够把这些要素结成新民族[neue Nation]的力量,任何地方都还没有显示出发展能力或抵抗力的痕迹,更不用说创造力了。广大领土上的广大人群,只有一条把他们自己联结起来的纽带,这就是罗马国家,而这个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却成了他们最凶恶的敌人和压迫者。各行省消灭了罗马,罗马本身变成了行省的城市,像其他城市一样;它虽然有特权,但已经不再居于统治地位,已经不再是世界帝国的中心了,甚至也不再是皇帝和副皇帝的所在地了,他们现在住在君士坦丁堡、特里尔、米兰。罗马国家变成了一架庞大的复杂机器,专门用来榨取臣民的膏血。捐税、国家徭役和各种代役租使人民大众日益陷于穷困的深渊;地方官、收税官以及兵士的勒索,更使压迫加重到使人不能忍受的地步。罗马国家及其世界霸权引起了这样的结果:它把自己的生存权建立在对内维持秩序对外防御野蛮人的基础上;然而它的秩序却比最坏的无秩序还要坏,它说是保护公民防御野蛮人的,而公民却把野蛮人奉为救星来祈望。
社会状况同样也是绝望的。从共和制的末期起,罗马统治的目的已经放在残酷剥削被征服的各行省上了;帝制不但没有消除这种剥削,反而把它变成了常规。帝国越是走向没落,捐税和赋役就越是增加,官吏就越是无耻地进行掠夺和勒索。商业和工业向来不是统治着各民族的罗马人的事业;只有在高利贷方面,他们做到了空前绝后。商业所得到所保持的东西,都在官吏的勒索下毁灭了;而残存下来的东西,仅在帝国东部的希腊部分才有,不过,这一部分不在我们研究范围之内。普遍的贫困化,商业、手工业和艺术的衰落,人口的减少,都市的衰败,农业退回到更低的水平——这就是罗马人的世界霸权的最终结果。
农业是整个古代世界的决定性的生产部门,现在它更是这样了。在意大利,从共和制衰亡的时候起就几乎遍布全境的面积巨大的大庄园(Latifundien),是用两种方法加以利用的:或者当作牧场,那里居民就被牛羊所代替,因为看管牛羊只用少数奴隶就行了;或者当作田庄,那里使用大批奴隶经营大规模的园艺业,——一部分为了满足主人的奢侈生活,一部分为了在城市市场上出售。大牧场保存了下来,甚至还扩大了;但田庄田产及其园艺业却随着主人的贫穷和城市的衰落而衰败了。以奴隶劳动为基础的大庄园经济,已经不再有利可图;而在当时它却是大规模农业的唯一可能的形式。现在小规模经营又成了唯一有利的形式。田庄一个一个地分成了小块土地,分别租给缴纳一定款项的世袭佃农,或者租给分成制农民,这种分成制农民只能获得他们一年劳动生产品的1/6,或者仅仅1/9,他们与其说是佃农,勿宁说是田产看管人。但是这种小块土地主要是交给隶农,他们每年缴纳一定的款项,被束缚在土地上,并且可以跟那块土地一起出售;这种隶农虽不是奴隶,但也不是自由的,他们不能和自由民通婚,他们相互间的婚姻也不被看作完全有效的,而是像奴隶的婚姻一样,只被看作简单的同居(contubernium)。他们是中世纪农奴的前辈。
古典古代的奴隶制,已经过时了。无论在乡村的大规模农业方面,还是在城市的工场手工业方面,它都已经不能提供值得费力去取得的收益,因为它的产品市场已经消失了。帝国繁荣时代的庞大的生产已经收缩为小农业和小手工业,这种小农业和小手工业都不能容纳大量奴隶了。只有富人的家庭奴隶和供他们显示豪华的奴隶,在社会上还有存在余地。但是,日趋灭亡的奴隶制仍然能够使人认为,一切生产劳动都是奴隶的事,让自由的罗马人来做有失他们的身分,而现在人人都是这种自由的罗马人了。结果,一方面,多余而成了累赘的被释奴隶的人数日益增加;另一方面,隶农的人数,破产的自由民(类似美国从前各蓄奴州的白种贫民)的人数,也日益增多。基督教对于古典古代奴隶制的逐渐灭亡是完全没有罪过的。它在罗马帝国和奴隶制同流合污达数世纪之久,以后也从来没有阻止过基督徒买卖奴隶,——既没有阻止过德意志人在北方或威尼斯人在地中海买卖奴隶,也没有阻止过后世买卖黑奴。奴隶制已不再有利,因此也就灭亡了。但是垂死的奴隶制却留下了它那有毒的刺,即鄙视自由民的生产劳动。在这里罗马世界就陷入了绝境:奴隶制在经济上已经不可能了,而自由民的劳动却在道德上受鄙视。前者是已经不能再作为社会生产的基本形式,后者是还不能成为这种形式。只有一次彻底革命才能摆脱这种绝境。
各行省的情况,也不见得好些。我们所有的材料,以关于高卢的为最多。在这里,与隶农并存的,还有自由的小农。他们为了不受官吏、法官和高利贷者的侵害,往往托庇于有权势者以求保护;不仅农民个人这样做,而且整个公社也这样做,以致4世纪的皇帝们屡次发布命令,禁止这种行为。但是寻求保护的人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呢?保护者向他们提出了这样的条件:他们把自己那块土地的所有权转让给他,而他则保证他们终身使用这块土地,——这也就是神圣的教会所心领神会的,并且在9和10世纪竭力仿效以扩张神的国家即教会地产的诡计。诚然,在那个时候,即公元475年左右,马赛的主教萨尔维安还对这种掠夺表示愤慨,并且说,罗马官吏和大地主的压迫已经如此严重,以致许多“罗马人”纷纷逃往野蛮人所占领的地方,而移居那里的罗马公民最怕的是重新落入罗马统治之下。关于那时父母常常因贫穷而把自己的子女卖为奴隶的事情,为禁止这种行为而颁布的法律就证明了这一点。
德意志野蛮人把罗马人从他们自己的国家里解放了出来,为此他们便强夺了罗马人全部土地的2/3在自己人当中分配。这一分配是按照氏族制度进行的;由于征服者的人数相对来说较少,仍有广大的土地未被分配,一部分归全体人民占有,一部分归各个部落和氏族占有。在每个氏族内,则用抽签方法把耕地和草地平均分给各户;后来是否进行过重新分配,我们不得而知,但无论如何,这样的做法在罗马各行省不久就取消了,单块的份地变成了可以转让的私有财产即自主地。森林和牧场始终没有分配而留作共同使用;这种使用,以及被分配下去的耕地的耕种方式,都是按照古代的习俗和全体的决定来调整的。氏族在自己的村落里定居越久,德意志人和罗马人越是逐渐融合,亲属性质的联系就越是让位于地区性质的联系;氏族消失在马尔克公社中了,但在马尔克公社内,它起源于各成员的亲属关系的痕迹往往还是很显著的。可见,至少在保存着马尔克公社的各个国家——在法国北部,在英国,在德国,在斯堪的纳维亚,——氏族制度不知不觉地变成了地区制度,因而才能够和国家相适应。但是,它仍保存了它那种自然形成而为整个氏族制度所特有的民主性质;甚至在它后来被迫蜕变的时候,也还留下了氏族制度的片断,从而在被压迫者手中留下了一种武器,直到现代还有其生命力。
这样,如果说氏族中的血缘纽带很快就丧失了自己的意义,那么,这是血缘纽带的各种机关在部落和整个民族内由于征服而同样发生蜕变的结果。我们知道,对被征服者的统治,是和氏族制度不相容的。在这里我们可以很普遍地看到这一点。各德意志民族做了罗马各行省的主人,就必须把所征服的地区组织管理起来。但是,它们既不能把大量的罗马人吸收到氏族团体里来,又不能通过氏族团体去统治他们。必须设置一种代替物来代替罗马国家,以领导起初大都还继续存在的罗马地方行政机关,而这种代替物只能是另一种国家。因此,氏族制度的机关必须转化为国家机关,并且为时势所迫,这种转化还非常迅速。但是,征服者民族的最近的代表人是军事首长。被征服地区对内对外的安全,要求增大他的权力。于是军事首长的权力转变为王权的时机来到了,这一转变发生了。
就拿法兰克王国来说,在这里,胜利了的撒利法兰克人不仅完全占有了广大的罗马国有领地,而且完全占有了一切不曾分配给大大小小的区域公社和马尔克公社的大片土地,特别是全部较大的林区。从一个普通的最高军事首长变成了真正君主的法兰克国王做的第一件事,便是把这种人民的财产变为王室的财产,从人民方面把它盗窃过来而赠送或赏赐给他的扈从队。这种起初由他的私人军事扈从以及其余的下级军事首长组成的扈从队,不久就膨胀了起来,这不仅由于补入了罗马人即罗马化的高卢人,这些人因为能书写、有教养,懂得罗曼口语、拉丁文言和当地法律很快就变成他所离不开的人,而且还由于也补入了奴隶、农奴和被释奴隶,这些人构成了他的宫廷,他就从他们中间挑选自己的宠儿。所有这些人都得到了大片的人民的田地,这些田地起初多半是赠送给他们,后来就以采邑108的形式赏赐给他们——起初多半是享用到国王去世时为止。这样,就靠牺牲人民而造成了新贵族的基础。
不仅如此,由于王国幅员广阔,就不能利用旧的氏族制度的手段来管理了;氏族酋长议事会即使没有老早消失,也已经不能召集了,它很快就被国王的固定亲信所代替;旧的人民大会还继续存在着做做样子,但是也越来越变成纯粹是下级军事首长和新贵的会议。占有土地的自由农民,即法兰克人的主体,正如以前共和制末期的罗马农民一样,也由于连年内战和征服战争、特别是查理大帝时期的征服战争而弄得疲惫不堪和贫困衰败了。这种起初构成全部军队,而在征服法兰西地区以后,又构成该地的核心的农民,到9世纪之初,已穷困到五个人之中难得抽出一个人出去作战了。以前由国王直接召募的自由农民的卫国军,现在已经由新贵的仆从所组成的军队代替。在这些仆从中,还有一些依附农民,他们是那些先前只知有国王而不知有主人,而更早一点根本不知有任何主人,甚至也不知有国王的农民的后裔。在查理大帝的后代统治时,由于国内战争、王权的削弱和相应的贵人跋扈(在这种贵人之中还加上了查理大帝所任命的那些力图把自己的职位变成世袭的郡守109),最后,还由于诺曼人的侵犯,法兰克的农民等级就完全破产了。查理大帝死后50年,法兰克王国便毫无反抗地匍匐在诺曼人的脚下,正和400年前罗马帝国匍匐在法兰克人的脚下一样。
不仅对外软弱无能,而且内部的社会秩序(不如说是社会无秩序),差不多也是一样。自由的法兰克农民陷入了与他们的前辈即罗马的隶农一样的处境。他们被战争和掠夺弄得破产,不得不去乞求新贵或教会的保护,因为国王的权力太弱了,已经不能保护他们;不过这种保护使他们不得不付出很高的代价。像以前高卢农民那样,他们必须将自己那块土地的所有权交给保护人,再以各种不同的和变化的形式——不过总不外是力役和代役租——从他那里把这块土地作为租地而租回来。一经陷入这种依附形式,他们也就逐渐地丧失了自己的人身自由;过不了几代,他们大多数已经都是农奴了。自由的农民等级灭亡得多么迅速,这从伊尔米农所编的圣日尔曼-德-普雷修道院(当时在巴黎附近,现在巴黎市内)的地产登记册110中可以得到证明。这个修道院的地产散布四周,面积极为广大,还在查理大帝在世的时候,就住有2788户人家,差不多全是取德意志名字的法兰克人。其中2080户是隶农,35户是黎特,220户是奴隶,只有8户是自由的佃农!保护人让农民把自己那块土地交归他所有,然后仅仅是再将这块土地交回农民终身使用,这个曾被萨尔维安宣布为背神行为的习俗,如今到处被教会施加在农民身上了。现在日益盛行的徭役,其原型既是罗马的安加利111,即为国家所服的强制劳役,又是德意志马尔克公社成员为修桥、筑路,以及其他共同目的而出的工役。这样一来,居民的主体在过了400年以后好像完全又回到起初的状况去了。
然而,这不过证明两点:第一,没落时期罗马帝国的社会分化和财产分配,是跟当时的农业和工业的生产水平完全相适应的,因而是不可避免的;第二,这一生产水平在以后400年间,并没有根本性的下降和上升,因此,才以同样的必然性重新产生了同样的财产分配和同样的居民阶级。在罗马帝国的最后数百年间,城市丧失了它从前对乡村的统治,而在德意志人统治的最初数百年间,也没有把它恢复起来。这是由农业与工业的发展程度很低决定的。这样一个总的状况,必然产生居于统治地位的大地主和依附的小农。要把使用奴隶劳动的罗马大庄园经济或使用徭役的新的大规模经营嫁接在这种社会上面是多么不可能,这可以从查理大帝用著名皇室田庄所作的几乎没有留下痕迹的庞大实验中得到证明。只有修道院才又继续了这种实验,也只是对修道院说来才获益甚丰;但是修道院是以独身生活为基础的非正常的社会团体;它们可能会有例外的成绩,然而正因为如此,才不能不永远是一个例外。
但在这400年间,毕竟是继续前进了。即使我们在这一时期末所看到的主要阶级差不多跟初期一样,但构成这些阶级的人却已经不同了。古典古代的奴隶制已经消失;破产的、贫穷的、轻视劳动为奴隶贱事的自由民也已经消失。介于罗马隶农和新的农奴之间的是自由的法兰克农民。奄奄一息的罗马世界的“无益的回忆与徒然的斗争”已经死亡并且被埋葬了。9世纪的社会阶级,不是在垂死文明的沉沦中,而是在新文明诞生的阵痛中形成的。新的世代,无论是主人还是仆从,跟他们的罗马前辈比较起来,已经是成年人的世代了。有权势的地主和服劳役的农民之间的关系,对罗马前辈来说曾经是古典古代世界毫无出路的没落形式,现在对新的世代来说则是新发展的起点。其次,不论这400年看起来多么没有成果,可是却留下了一个重大的成果:这就是一些现代的民族[mod-erne Nationalit?ten],亦即西欧人类为了未来的历史而实行的分化和改组。德意志人确实重新使欧洲有了生气,因此,日耳曼时期的国家解体过程才不是以诺曼-萨拉秦人的征服而告终,而是以采邑制度和保护关系(依附制度112)的进一步发展为封建制度而告终,而人口也有了这样巨大的增长,以致能够完好无恙地经受了不到200年后的十字军远征的大流血。
然而,德意志人究竟是用了什么神秘的魔法,给垂死的欧洲注入了新的生命力呢?是不是像我们的沙文主义的历史编纂学所虚构的那样,德意志种族天生有一种特别的魔力呢?决不是。德意志人,尤其在当时,是一个天资高的雅利安族系,并且正处在生机勃勃的发展中。但是使欧洲返老还童的,并不是他们的特殊的民族特点,而只是他们的野蛮状态,他们的氏族制度而已。
他们的个人才能和勇敢,他们的自由意识,以及把一切公共的事情看作是自己的事情的民主本能,总之,是罗马人所丧失的一切品质,而仅仅这些品质就能从罗马世界的污泥中造成新的国家,培养出新的民族[neue Nationalit?ten]——所有这一切,如果不是高级阶段野蛮人的特征——他们的氏族制度的果实,又是什么呢?
如果说,德意志人改革了专偶制的古代形式,缓和了男子在家庭中的统治,给了妇女以比古典世界任何时期都更高的地位,那么,使他们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如果不是他们的野蛮状态、他们的氏族习惯,如果不是他们仍有母权制时代的遗风,又是什么呢?
如果说,他们至少在三个最重要的国度——德国、法国北部和英国——以马尔克公社的形式保存下来一部分真正的氏族制度,并把它带到封建国家里去,从而使被压迫阶级即农民甚至在中世纪农奴制的最严酷条件下,也能有地方性的团结即一个抵抗的手段,而这一手段无论在古典古代的奴隶那里或者在近代的无产阶级那里都没有这样现成,那么,造成这种情况的,如果不是他们的野蛮状态、如果不是他们的纯粹野蛮人的按血族定居的方式,又是什么呢?
最后,如果说,他们能把那种在他们的故乡已经实行的比较温和的隶属形式——在罗马帝国,奴隶制也日益转化为这种形式——发展起来,并使之成为唯一的形式,而这种隶属形式,正如傅立叶最早强调指出的113,给被奴役者提供了一个使自己作为阶级而逐渐获得解放的手段(fournit aux cultivateurs des moyensd′affranchissement collectif et progressif),因此之故,这种形式大大胜过奴隶制——在奴隶制下,只能有单个人不经过过渡状态而立即获得释放(古代是没有用胜利的起义来消灭奴隶制的事情的),而中世纪的农奴实际上却作为阶级而逐渐实现了自己的解放,——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这一切如果不是归功于他们的野蛮状态(由于这种野蛮状态,他们还没有达到形成了的奴隶制:既没有达到古典古代的劳动奴隶制,也没有达到东方的家庭奴隶制),又归功于什么呢?
凡德意志人给罗马世界注入的一切有生命力的和带来生命的东西,都是野蛮时代的东西。的确,只有野蛮人才能使一个在垂死的文明中挣扎的世界年轻起来。而德意志人在民族大迁徙之前已经达到并努力开拓的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对于这一过程恰好最为适宜。这就说明了一切。
我们已经根据希腊人、罗马人和德意志人这三大实例,探讨了氏族制度的解体。最后,我们来研究一下那些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已经破坏了氏族社会组织,而随着文明时代的到来又把它完全消灭的一般经济条件。在这里,马克思的《资本论》对我们来说是和摩尔根的著作同样必要的。
氏族在蒙昧时代中级阶段发生,在高级阶段继续发展起来,就我们现有的资料来判断,到了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它便达到了全盛时代。所以现在我们就从这一阶段开始。
这一阶段应当以美洲红种人为例;在这一阶段上,我们发现氏族制度已经完全形成。一个部落分为几个氏族,通常是分为两个;随着人口的增加,这些最初的氏族每一个又分裂为几个女儿氏族,对这些女儿氏族来说,母亲氏族便是胞族;部落本身分裂成几个部落,在其中的每一个部落中,我们多半又可以遇到那些老氏族;部落联盟至少是在个别情况下把亲属部落联合在一起。这种简单的组织,是同它所由产生的社会状态完全适应的。它无非是这种社会状态所特有的、自然长成的结构;它能够处理在这样组织起来的社会内部一切可能发生的冲突。对外的冲突,则由战争来解决;这种战争可能以部落的消灭而告终,但从没能以它的被奴役而告终。氏族制度的伟大,但同时也是它的局限,就在于这里没有统治。
和奴役存在的余地。在氏族制度内部,还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分别;参与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同样,部落和氏族分为不同的阶级也是不可能的。这就使我们不能不对这种状态的经济基础加以研究了。
人口是极其稀少的;只有在部落的居住地才比较稠密,在这种居住地的周围,首先是一片广大的狩猎地带,其次是把这个部落同其他部落隔离开来的中立的防护森林。分工是纯粹自然产生的;它只存在于两性之间。男子作战、打猎、捕鱼,获取食物的原料,并制作为此所必需的工具。妇女管家,制备衣食——做饭、纺织、缝纫。男女分别是自己活动领域的主人:男子是森林中的主人,妇女是家里的主人。男女分别是自己所制造的和所使用的工具的所有者:男子是武器、渔猎用具的所有者,妇女是家内用具的所有者。家户经济是共产制的,包括几个、往往是许多个家庭。凡是共同制作和使用的东西,都是共同财产:如房屋、园圃、小船。所以,在这里,而且也只有在这里,才真正存在着文明社会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所捏造的“自己劳动所得的财产”——现代资本主义所有制还依恃着的最后一个虚伪的法律借口。
但是,人并不是到处都停留在这个阶段。在亚洲,他们发现了可以驯服和在驯服后可以繁殖的动物。野生的雌水牛,需要去猎取;但已经驯服的雌水牛,每年可生一头小牛,此外还可以挤奶。有些最先进的部落——雅利安人、闪米特人,也许还有图兰人,——其主要的劳动部门起初就是驯养牲畜,只是到后来才又有繁殖和看管牲畜。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这是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游牧部落生产的生活资料,不仅比其余的野蛮人多,而且也不相同。同其余的野蛮人比较,他们不仅有数量多得多的乳、乳制品和肉类,而且有兽皮、绵羊毛、山羊毛和随着原料增多而日益增加的纺织物。这就第一次使经常的交换成为可能。在更早的阶段上,只能有偶然的交换;制造武器和工具的特殊技能,可能导致暂时的分工。例如,在许多地方,都发现石器时代晚期的石器作坊的无可置疑的遗迹;在这种作坊中发展了自己技能的匠人,大概是靠全体和为全体工作,正如印度的氏族公社的终身手艺人至今仍然如此一样。在这个阶段上,除了部落内部发生的交换以外,决不可能有其他的交换,而且,即使是部落内部的交换,也仍然是一种例外的事件。相反地,自从游牧部落分离出来以后,我们就看到,各不同部落的成员之间进行交换以及它作为一种经常制度来发展和巩固的一切条件都具备了。起初是部落和部落之间通过各自的氏族酋长来进行交换;但是当畜群开始变为特殊财产的时候,个人交换便越来越占优势,终于成为交换的唯一形式。不过,游牧部落用来同他们的邻人交换的主要物品是牲畜;牲畜变成了一切商品都用它来估价并且到处乐于同它交换的商品——一句话,牲畜获得了货币的职能,在这个阶段上就已经起货币作用了。在商品交换刚刚产生的时候,对货币商品的需求,就以这样的必然性和速度发展起来了。
园圃种植业大概是亚洲的低级阶段野蛮人所不知道的,但它在那里作为田野耕作的先驱而出现不迟于中级阶段。在图兰平原的气候条件下,在漫长而严寒的冬季,没有饲料储备,游牧生活是不可能的;因此,牧草栽培和谷物种植,在这里就成了必要条件。黑海以北的草原,也是如此。但谷物一旦作为家畜饲料而种植,它很快也成了人类的食物。耕地仍然是部落的财产,最初是交给氏族使用,后来由氏族交给家庭公社使用,最后交给个人使用;他们对耕地或许有一定的占有权,但是没有更多的权利。
在这一阶段工业的成就中,特别重要的有两件。第一是织布机;第二是矿石冶炼和金属加工。铜、锡以及二者的合金——青铜是顶顶重要的金属;青铜可以制造有用的工具和武器,但是并不能排挤掉石器;这一点只有铁才能做到,而当时还不知道冶铁。金和银已开始用于首饰和装饰,其价值肯定已比铜和青铜高。
一切部门——畜牧业、农业、家庭手工业——中生产的增加,使人的劳动力能够生产出超过维持劳动力所必需的产品。同时,这也增加了氏族、家庭公社或个体家庭的每个成员所担负的每日的劳动量。吸收新的劳动力成为人们向往的事情了。战争提供了新的劳动力:俘虏变成了奴隶。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在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使财富增加并且使生产领域扩大的同时,在既定的总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地带来了奴隶制。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
至于畜群怎样并且在什么时候从部落或氏族的共同占有变为各个家庭首长的财产,我们至今还不得而知。不过,基本上,这一过渡一定是在这个阶段上发生的。随着畜群和其他新的财富的出现,便发生了对家庭的革命。谋取生活资料总是男子的事情,谋取生活资料的工具是由男子制造的,并且是他们的财产。畜群是新的谋取生活资料的工具,最初对它们的驯养和以后对它们的照管都是男子的事情。因此,牲畜是属于他们的;用牲畜交换来的商品和奴隶,也是属于他们的。这时谋生所得的全部剩余都归了男子;妇女参加它的享用,但在财产中没有她们的份儿。“粗野的”战士和猎人,以在家中次于妇女而占第二位为满足,但“比较温和的”牧人,却依恃自己的财富挤上了首位,把妇女挤到了第二位。而妇女是不能抱怨的。家庭内的分工决定了男女之间的财产分配;这一分工仍然和以前一样,可是它现在却把迄今所存在的家庭关系完全颠倒了过来,这纯粹是因为家庭以外的分工已经不同了。从前保证妇女在家中占统治地位的同一原因——妇女只限于从事家务劳动,——现在却保证男子在家中占统治地位:妇女的家务劳动现在同男子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比较起来已经相形见绌;男子的劳动就是一切,妇女的劳动是无足轻重的附属品。在这里就已经表明,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工夫的时候,才有可能。而这只有依靠现代大工业才能办到,现代大工业不仅容许大量的妇女劳动,而且是真正要求这样的劳动,并且它还力求把私人的家务劳动逐渐融化在公共的事业中。
随着男子在家中的实际统治的确立,实行男子独裁的最后障碍便崩毁了。这种独裁,由于母权制的倾覆、父权制的实行、对偶婚制向专偶制的逐步过渡而被确认,并且永久化了。但是这样一来,在古代的氏族制度中就出现了一个裂口:个体家庭已经成为一种力量,并且以威胁的姿态起来与氏族对抗了。
下一步把我们引向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一切文化民族都在这个时期经历了自己的英雄时代:铁剑时代,但同时也是铁犁和铁斧的时代。铁已在为人类服务,它是在历史上起过革命作用的各种原料中最后的和最重要的一种原料。所谓最后的,是指直到马铃薯的出现为止。铁使更大面积的田野耕作,广阔的森林地区的开垦,成为可能;它给手工业工人提供了一种其坚硬和锐利非石头或当时所知道的其他金属所能抵挡的工具。所有这些,都是逐渐实现的;最初的铁往往比青铜还软。所以,石制武器只是慢慢地消失的;不仅在《希尔德布兰德之歌》101中,而且在1066年的黑斯廷斯会战中114都还使用石斧。但是,进步现在是不可遏止地、更少间断地、更加迅速地进行着。用石墙、城楼、雉堞围绕着石造或砖造房屋的城市,已经成为部落或部落联盟的中心;这是建筑艺术上的巨大进步,同时也是危险增加和防卫需要增加的标志。财富在迅速增加,但这是个人的财富;织布业、金属加工业以及其他一切彼此日益分离的手工业,显示出生产的日益多样化和生产技术的日益改进;农业现在除了提供谷物、豆科植物和水果以外,也提供植物油和葡萄酒,这些东西人们已经学会了制造。如此多样的活动,已经不能由同一个人来进行了;于是发生了第二次大分工:手工业和农业分离了。生产的不断增长以及随之而来的劳动生产率的不断增长,提高了人的劳动力的价值;在前一阶段上刚刚产生并且是零散现象的奴隶制,现在成为社会制度的一个根本的组成部分;奴隶们不再是简单的助手了;他们被成批地赶到田野和工场去劳动。随着生产分为农业和手工业这两大主要部门,便出现了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即商品生产;随之而来的是贸易,不仅有部落内部和部落边境的贸易,而且海外贸易也有了。然而,所有这一切都还很不发达;贵金属开始成为占优势的和普遍性的货币商品,但是还不是铸造的货币,只是不作加工按重量交换罢了。
除了自由民和奴隶的差别以外,又出现了富人和穷人的差别,——随着新的分工,社会又有了新的阶级划分。各个家庭首长之间的财产差别,炸毁了各地迄今一直保存着的旧的共产制家庭公社;同时也炸毁了为这种公社而实行的土地的共同耕作。耕地起初是暂时地、后来便永久地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它向完全的私有财产的过渡,是逐渐进行的,是与对偶婚制向专偶制的过渡平行地发生的。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了。
住得日益稠密的居民,对内和对外都不得不更紧密地团结起来。亲属部落的联盟,到处都成为必要的了;不久,各亲属部落的融合,从而分开的各个部落领土融合为一个民族[Volk]的整个领土,也成为必要的了。民族的军事首长——勒克斯,巴赛勒斯,狄乌丹斯,——成了不可缺少的常设的公职人员。还不存在人民大会的地方,也出现了人民大会。军事首长、议事会和人民大会构成了继续发展为军事民主制的氏族社会的各机关。其所以称为“军事”,是因为战争以及进行战争的组织现在已经成为民族生活的正常功能。邻人的财富刺激了各民族的贪欲,在这些民族那里,获取财富已成为最重要的生活目的之一。他们是野蛮人:掠夺在他们看来比劳动获得更容易甚至更光荣。以前打仗只是为了对侵犯进行报复,或者是为了扩大已经感到不够的领土;现在打仗,则纯粹是为了掠夺,战争成了经常性的行当。在新的设防城市的周围屹立着高峻的墙壁并非无故:它们的深壕宽堑成了氏族制度的墓穴,而它们的城楼已经高耸入文明时代了。内部也发生了同样的情形。掠夺战争加强了最高军事首长以及下级军事首长的权力;习惯地由同一家庭选出他们的后继者的办法,特别是从父权制实行以来,就逐渐转变为世袭制,他们最初是耐心等待,后来是要求,最后便僭取这种世袭制了;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的基础奠定下来了。于是,氏族制度的机关就逐渐挣脱了自己在民族中,在氏族、胞族和部落中的根子,而整个氏族制度就转化为自己的对立物:它从一个自由处理自己事务的部落组织转变为掠夺和压迫邻近部落的组织,而它的各机关也相应地从人民意志的工具转变为独立的、压迫和统治自己人民的机关了。但是,如果不是对财富的贪欲把氏族成员分裂成富人和穷人,如果不是“同一氏族内部的财产差别把利益的一致变为氏族成员之间的对抗”(马克思语)115,如果不是奴隶制的盛行已经开始使人认为用劳动获取生活资料是只有奴隶才配做的、比掠夺更可耻的活动,那么这种情况是决不会发生的。
这样,我们就走到文明时代的门槛了。它是由分工方面的一个新的进步开始的。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人们只是直接为了自身的消费而生产;间或发生的交换行为也是个别的,只限于偶然的剩余物。在野蛮时代中级阶段,我们看到游牧民族已经有牲畜作为财产,这种财产,到了畜群具有相当规模的时候,就可以经常提供超出自身消费的若干余剩;同时,我们也看到了游牧民族和没有畜群的落后部落之间的分工,从而看到了两个并存的不同的生产阶段,也就是看到了进行经常交换的条件。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进一步又发生了农业和手工业之间的分工,于是劳动产品中日益增加的一部分是直接为了交换而生产的,这就把单个生产者之间的交换提升为社会的生活必需。文明时代巩固并加强了所有这些已经发生的各次分工,特别是通过加剧城市和乡村的对立(或者是像古代那样,城市在经济上统治乡村,或者是像中世纪那样,乡村在经济上统治城市)而使之巩固和加强,此外它又加上了一个第三次的、它所特有的、有决定意义的重要分工:它创造了一个不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在此以前,阶级的形成的一切萌芽,还都只是与生产相联系的;它们把从事生产的人分成了领导者和执行者,或者分成了规模较大和较小的生产者。这里首次出现一个阶级,它根本不参与生产,但完全夺取了生产的领导权,并在经济上使生产者服从自己;它成了每两个生产者之间的不可缺少的中间人,并对他们双方都进行剥削。在可以使生产者免除交换的辛劳和风险,可以使他们的产品的销路扩展到遥远的市场,而自己因此就成为一个居民的最有用的阶级的借口下,一个寄生阶级,真正的社会寄生虫阶级形成了,它从国内和国外的生产上榨取油水,作为对自己的非常有限的实际贡献的报酬,它很快就获得了大量的财富和相应的社会影响;正因为如此,它在文明时期便取得了越来越荣誉的地位和对生产的越来越大的统治权,直到最后它自己也生产出自己的产品——周期性的商业危机为止。
不过,在我们正在考察的这个发展阶段上,年轻的商人阶级还丝毫没有预感到它未来的伟大事业。但是这个阶级正在形成并且使自己成为必不可少的,而这就够了。随着它,出现了金属货币即铸币,随着金属货币就出现了非生产者统治生产者及其生产的新手段。商品的商品被发现了,这种商品以隐蔽的方式包含着其他一切商品,它是可以任意变为任何值得向往和被向往的东西的魔法手段。谁有了它,谁就统治了生产世界。但是谁首先有了它呢?商人。对货币的崇拜掌握在他手中是万无一失的。他尽心竭力地叫人们知道,一切商品,从而一切商品生产者,都应该毕恭毕敬地匍匐在货币面前。他在实践上证明,在这种财富本身的化身面前,其他一切财富形式都不过是一个影子而已。以后货币的权力再也没有像在它的这个青年时代那样,以如此原始的粗野和横暴的形式表现出来。在使用货币购买商品之后,出现了货币借贷,随着货币借贷出现了利息和高利贷。后世的立法,没有一个像古雅典和古罗马的立法那样残酷无情地、无可挽救地把债务人投在高利贷债权人的脚下,——这两种立法都是作为习惯法而自发地产生的,都只有经济上的强制。
除了表现为商品和奴隶的财富以外,除了货币财富以外,这时还出现了表现为地产的财富。各个人对于原来由氏族或部落给予他们的小块土地的占有权,现在变得如此牢固,以致这些小块土地作为世袭财产而属于他们了。他们最近首先力求实现的,正是要摆脱氏族公社索取这些小块土地的权利,这种权利对他们已成为桎梏了。这种桎梏他们是摆脱了,但是不久他们也失去了新的土地所有权。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不折不扣和毫无限制地占有土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只要土地是氏族的财产,这种可能性就不存在。但是,当新的土地占有者彻底摆脱了氏族和部落的最高所有权这一桎梏的时候,他也就挣断了迄今把他同土地密不可分地连在一起的纽带。这意味着什么,和土地私有权同时被发明出来的货币,向他作了说明。土地现在可以成为出卖和抵押的商品了。土地所有权刚一确立,抵押就被发明出来了(见关于雅典的一章)。像淫游和卖淫紧紧跟着专偶制而来一样,如今抵押也紧紧跟着土地所有权而来了。你们曾希望有完全的、自由的、可以出售的土地所有权,那么好了,现在你们得到它了——这就是你所希望的,乔治·唐丹!
这样,随着贸易的扩大,随着货币和货币高利贷、土地所有权和抵押的产生,财富便迅速地积聚和集中到一个人数很少的阶级手中,与此同时,大众日益贫困化,贫民的人数也日益增长。新的财富贵族,只要从一开始就恰巧不是旧的部落显贵,便把部落显贵完全排挤到后面去了(在雅典,在罗马,以及在德意志人中间)。随着这种按照财富把自由民分成各个阶级的划分,奴隶的人数特别是在希腊便大大增加起来,奴隶的强制性劳动构成了整个社会的上层建筑所赖以建立的基础。
现在我们来看看,在这种社会变革中,氏族制度怎么样了。面对着没有它的参与而兴起的新因素,它显得软弱无力。氏族制度的前提,是一个氏族或部落的成员共同生活在纯粹由他们居住的同一地区中。这种情况早已不存在了。氏族和部落到处都杂居在一起,到处都有奴隶、被保护民和外地人在公民中间居住着。直到野蛮时代中级阶段末期才达到的定居状态,由于居住地受商业活动、职业变换和土地所有权转让的影响而变动不定,所以时常遭到破坏。氏族团体的成员再也不能集会来处理自己的共同事务了;只有不重要的事情,例如宗教节日,还勉强能够安排。除了氏族团体有责任并且能够予以保证的需要和利益以外,由于谋生条件的变革及其所引起的社会结构的变化,又产生了新的需要和利益,这些新的需要和利益不仅同旧的氏族制度格格不入,而且还千方百计在破坏它。由于分工而产生的手工业集团的利益,城市的对立于乡村的特殊需要,都要求有新的机构;但是,每一个这种集团都是由属于极不相同的氏族、胞族和部落的人们组成的,甚至还包括外地人在内;因此,这种机构必须在氏族制度以外,与它并列地形成,从而又是与它对立的。——同时,在每个氏族团体中,也表现出利益的冲突,这种冲突由于富人和穷人、高利贷者和债务人结合于同一氏族和同一部落中而达到最尖锐的地步。——此外,又加上了大批新的、外氏族公社的居民,他们在国内已经能够成为一种力量,像罗马的情况那样,同时他们人数太多,不可能被逐渐接纳到血缘亲属的血族和部落中来。氏族公社作为一种封闭的享有特权的团体对抗着这一批居民;原始的自然形成的民主制变成了可憎的贵族制。——最后,氏族制度是从那种没有任何内部对立的社会中生长出来的,而且只适合于这种社会。除了舆论以外,它没有任何强制手段。但是现在产生了这样一个社会,它由于自己的全部经济生活条件而必然分裂为自由民和奴隶,进行剥削的富人和被剥削的穷人,而这个社会不仅再也不能调和这种对立,反而必然使这些对立日益尖锐化。一个这样的社会,只能或者存在于这些阶级相互间连续不断的公开斗争中,或者存在于第三种力量的统治下,这第三种力量似乎站在相互斗争着的各阶级之上,压制它们的公开的冲突,顶多容许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所谓合法形式决出结果来。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
前面我们已经分别考察了国家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兴起的三种主要形式。雅典是最纯粹、最典型的形式:在这里,国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在罗马,氏族社会变成了封闭的贵族制,它的四周则是人数众多的、站在这一贵族制之外的、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平民;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血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了国家,而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融化在国家中了。最后,在战胜了罗马帝国的德意志人中间,国家是直接从征服广大外国领土中产生的,氏族制度不能提供任何手段来统治这样广阔的领土。但是,由于同这种征服相联系的,既不是跟旧有居民的严重斗争,也不是更加进步的分工;由于被征服者和征服者差不多处于同一经济发展阶段,从而社会的经济基础依然如故,所以,氏族制度能够以改变了的、地区的形式,即以马尔克制度的形式,继续存在几个世纪,甚至在以后的贵族血族和城市望族的血族中,甚至在农民的血族中,例如在迪特马申,还以削弱了的形式复兴了一个时期。
可见,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确切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由血缘关系形成和联结起来的旧的氏族公社已经很不够了,这多半是因为它们是以氏族成员被束缚在一定地区为前提的,而这种束缚早已不复存在。地区依然,但人们已经是流动的了。因此,按地区来划分就被作为出发点,并允许公民在他们居住的地方实现他们的公共权利和义务,不管他们属于哪一氏族或哪一部落。这种按照居住地组织国民的办法是一切国家共同的。因此,我们才觉得这种办法很自然;但是我们已经看到,当它在雅典和罗马能够代替按血族来组织的旧办法以前,曾经需要进行多么顽强而长久的斗争。
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已经不再直接就是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了。这个特殊的公共权力之所以需要,是因为自从社会分裂为阶级以后,居民的自动的武装组织已经成为不可能了。奴隶也包括在居民以内;9万雅典公民,对于365 000奴隶来说,只是一个特权阶级。雅典民主制的国民军,是一种贵族的、用来对付奴隶的公共权力,它控制奴隶使之服从;但是如前所述,为了也控制公民使之服从,宪兵队也成为必要了。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设施,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在阶级对立还没有发展起来的社会和偏远的地区,这种公共权力可能极其微小,几乎是若有若无的,像有时在美利坚合众国的某些地方所看到的那样。但是,随着国内阶级对立的尖锐化,随着彼此相邻的各国的扩大和它们人口的增加,公共权力就日益加强。就拿我们今天的欧洲来看吧,在这里,阶级斗争和争相霸占已经把公共权力提升到大有吞食整个社会甚至吞食国家之势的高度。
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但是现在我们却十分熟悉它了。随着文明时代的向前进展,甚至捐税也不够了;国家就发行期票,借债,即发行公债。关于这点,老欧洲也已经屡见不鲜了。
官吏既然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征税权,他们就作为社会机关而凌驾于社会之上。从前人们对于氏族制度的机关的那种自由的、自愿的尊敬,即使他们能够获得,也不能使他们满足了;他们作为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的代表,必须用特别的法律来取得尊敬,凭借这种法律,他们享有了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文明国家的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构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但是文明时代最有势力的王公和最伟大的国家要人或统帅,也可能要羡慕最平凡的氏族酋长所享有的,不是用强迫手段获得的,无可争辩的尊敬。后者是站在社会之中,而前者却不得不企图成为一种处于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的东西。
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由于它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因此,古希腊罗马时代的国家首先是奴隶主用来镇压奴隶的国家,封建国家是贵族用来镇压农奴和依附农的机关,现代的代议制的国家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工具。但也例外地有这样的时期,那时互相斗争的各阶级达到了这样势均力敌的地步,以致国家权力作为表面上的调停人而暂时得到了对于两个阶级的某种独立性。17世纪和18世纪的专制君主制,就是这样,它使贵族和市民等级彼此保持平衡;法兰西第一帝国特别是第二帝国的波拿巴主义,也是这样,它唆使无产阶级去反对资产阶级,又唆使资产阶级来反对无产阶级。使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显得同样滑稽可笑的这方面的最新成就,就是俾斯麦国家的新的德意志帝国:在这里,资本家和工人彼此保持平衡,并为了破落的普鲁士土容克的利益而遭受同等的欺骗。
此外,在历史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分级规定的,这直接地宣告国家是有产阶级用来防御无产阶级的组织。在按照财产状况划分阶级的雅典和罗马,就已经是这样。在中世纪的封建国家中,也是这样,在那里,政治的权力地位是按照地产来排列的。现代的代议制的国家的选举资格,也是这样。但是,对财产差别的这种政治上的承认,决不是本质的东西。相反地,它标志着国家发展的低级阶段。国家的最高形式,民主共和国,在我们现代的社会条件下正日益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必然性,它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最后决定性斗争只能在其中进行到底的国家形式,——这种民主共和国已经不再正式讲什么财产差别了。在这种国家中,财富是间接地但也是更可靠地运用它的权力的。其形式一方面是直接收买官吏(美国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另一方面是政府和交易所结成联盟,而公债越增长,股份公司越是不仅把运输业而且把生产本身集中在自己手中,越是把交易所变成自己的中心,这一联盟就越容易实现。除了美国以外,最新的法兰西共和国,也是这方面的一个显著例证,甚至一本正经的瑞士,在这方面也作出了自己的成绩。不过,为了使政府和交易所结成这种兄弟般的联盟,并不一定要有民主共和国,除英国以外,新的德意志帝国也证明了这一点,在德国,很难说普选制究竟是把谁抬得更高,是把俾斯麦还是把布莱希勒德。最后,有产阶级是直接通过普选制来统治的。只要被压迫阶级——在我们这里就是无产阶级——还没有成熟到能够自己解放自己,这个阶级的大多数人就仍将承认现存的社会秩序是唯一可行的秩序,而在政治上成为资本家阶级的尾巴,构成它的极左翼。但是,随着被压迫阶级成熟到能够自己解放自己,它就作为独立的党派结合起来,选举自己的代表,而不是选举资本家的代表了。因此,普选制是测量工人阶级成熟性的标尺。在现今的国家里,普选制不能而且永远不会提供更多的东西;不过,这也就足够了。在普选制的温度计标示出工人的沸点的那一天,他们以及资本家同样都知道该怎么办了。
所以,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现在我们正在以迅速的步伐走向这样的生产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上,这些阶级的存在不仅不再必要,而且成了生产的真正障碍。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它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
所以,根据以上所述,文明时代是社会发展的这样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上,分工,由分工而产生的个人之间的交换,以及把这两者结合起来的商品生产,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完全改变了先前的整个社会。
先前的一切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在本质上是共同的生产,同样,消费也是在较大或较小的共产制共同体内部直接分配产品。生产的这种共同性是在极狭小的范围内实现的,但是它随身带来的是生产者对自己的生产过程和产品的支配。他们知道,产品的结局将是怎样:他们把产品消费掉,产品不离开他们的手;只要生产在这个基础上进行,它就不可能越出生产者的支配范围,也不会产生鬼怪般的、对他们来说是异己的力量,像在文明时代经常地和不可避免地发生的那样。
但是,分工慢慢地侵入了这种生产过程。它破坏生产和占有的共同性,它使个人占有成为占优势的规则,从而产生了个人之间的交换,——这是如何发生的,我们前面已经探讨过了。商品生产逐渐地成了统治的形式。
随着商品生产,即不再是为了自己消费而是为了交换的生产的出现,产品必然易手。生产者在交换的时候交出自己的产品;他不再知道产品的结局将会怎样。当货币以及随货币而来的商人作为中间人插进生产者之间的时候,交换过程就变得更加错综复杂,产品的最终命运就变得更加不确定了。商人是很多的,他们谁都不知道谁在做什么。商品现在已经不仅是从一手转到另一手,而且是从一个市场转到另一个市场;生产者丧失了对自己生活领域内全部生产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商人也没有得到。产品和生产都任凭偶然性来摆布了。
但是,偶然性只是相互依存性的一极,它的另一极叫作必然性。在似乎也是受偶然性支配的自然界中,我们早就证实,在每一个领域内,都有在这种偶然性中去实现自己的内在的必然性和规律性。然而适用于自然界的,也适用于社会。一种社会活动,一系列社会过程,越是超出人们的自觉的控制,越是超出他们支配的范围,越是显得受纯粹的偶然性的摆布,它所固有的内在规律就越是以自然的必然性在这种偶然性中去实现自己。这种规律也支配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偶然性:它们作为异己的、起初甚至是未被认识的、其本性尚待努力研究和探索的力量,同各个生产者和交换的参加者相对立。商品生产的这些经济规律,随这个生产形式的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但是总的说来,整个文明期都处在这些规律的支配之下。直到今天,产品仍然支配着生产者;直到今天,社会的全部生产仍然不是由共同制定的计划,而是由盲目的规律来调节,这些盲目的规律,以自发的威力,最后在周期性商业危机的风暴中显示着自己的作用。
上面我们已经看到,在相当早的生产发展阶段上,人的劳动力就能够提供大大超过维持生产者生存所需要的产品了,这个发展阶段,基本上就是产生分工和个人之间的交换的那个阶段。这时,用不了多久就又发现一个伟大的“真理”:人也可以成为商品;如果把人变为奴隶,人力也是可以交换和消费的。人们刚刚开始交换,他们本身也就被交换起来了。主动态变成了被动态,不管人们愿意不愿意。
随着在文明时代获得最充分发展的奴隶制的出现,就发生了社会分成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第一次大分裂。这种分裂继续存在于整个文明期。奴隶制是古希腊罗马时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就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公开的而近来是隐蔽的奴隶制始终伴随着文明时代。
文明时代所由以开始的商品生产阶段,在经济上有下列特征:(1)出现了金属货币,从而出现了货币资本、利息和高利贷;(2)出现了作为生产者之间的中间阶级的商人;(3)出现了土地私有制和抵押;(4)出现了作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形式的奴隶劳动。与文明时代相适应并随着它而彻底确立了自己的统治地位的家庭形式是专偶制、男子对妇女的统治,以及作为社会经济单位的个体家庭。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它在一切典型的时期毫无例外地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并且在一切场合在本质上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此外,文明时代还有如下的特征:一方面,是把城市和乡村的对立作为整个社会分工的基础固定下来;另一方面,是实行所有者甚至在死后也能够据以处理自己财产的遗嘱制度。这种同古代氏族制度直接冲突的制度,在雅典直到梭伦时代之前还没有过;在罗马,它很早就已经实行了,究竟在什么时候我们不知道;在德意志人中间,这种制度是由教士引入的,为的是使诚实的德意志人能够毫无阻碍地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教会。
文明时代以这种基本制度完成了古代氏族社会完全做不到的事情。但是,它是用激起人们的最卑劣的冲动和情欲,并且以损害人们的其他一切秉赋为代价而使之变本加厉的办法来完成这些事情的。鄙俗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起推动作用的灵魂;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如果说在文明时代的怀抱中科学曾经日益发展,艺术高度繁荣的时期一再出现,那也不过是因为在积累财富方面的现代的一切积聚财富的成就不这样就不可能获得罢了。
由于文明时代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所以它的全部发展都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生产的每一进步,同时也就是被压迫阶级即大多数人的生活状况的一个退步。对一些人是好事的,对另一些人必然是坏事,一个阶级的任何新的解放,必然是对另一个阶级的新的压迫。这一情况的最明显的例证就是机器的采用,其后果现在已是众所周知的了。如果说在野蛮人中间,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不大能够区别权利和义务,那么文明时代却使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和对立连最愚蠢的人都能看得出来,因为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
但是,这并不是应该如此的。凡对统治阶级是好的,对整个社会也应该是好的,因为统治阶级把自己与整个社会等同起来了。所以文明时代越是向前进展,它就越是不得不给它所必然产生的坏事披上爱的外衣,不得不粉饰它们,或者否认它们,——一句话,是实行习惯性的伪善,这种伪善,无论在较早的那些社会形式下还是在文明时代初期阶段都是没有的,并且最后在下述说法中达到了极点:剥削阶级对被压迫阶级进行剥削,完全是为了被剥削阶级本身的利益;如果被剥削阶级不懂得这一点,甚至想要造反,那就是对行善的人即对剥削者的一种最卑劣的忘恩负义行为。
现在把摩尔根对文明时代的评断引在下面作一个结束:“自从进入文明时代以来,财富的增长是如此巨大,它的形式是如此繁多,它的用途是如此广泛,为了所有者的利益而对它进行的管理又是如此巧妙,以致这种财富对人民说来已经变成了一种无法控制的力量。人类的智慧在自己的创造物面前感到迷惘而不知所措了。然而,总有一天,人类的理智一定会强健到能够支配财富,一定会规定国家对它所保护的财产的关系,以及所有者的权利的范围。社会的利益绝对地高于个人的利益,必须使这两者处于一种公正而和谐的关系之中。只要进步仍将是未来的规律,像它对于过去那样,那么单纯追求财富就不是人类的最终的命运了。自从文明时代开始以来所经过的时间,只是人类已经经历过的生存时间的一小部分,只是人类将要经历的生存时间的一小部分。社会的瓦解,即将成为以财富为唯一的最终目的的那个历程的终结,因为这一历程包含着自我消灭的因素。管理上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利的平等,普及的教育,将揭开社会的下一个更高的阶段,经验、理智和科学正在不断向这个阶段努力。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摩尔根《古代社会》第552页)
1884年以单行本形式在苏黎世出版选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2—2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