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下简称《起源》)一书,写于1884 年3 月至5 月,是恩格斯晚年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分析原始社会的一部全面、系统的重要著作。它对原始社会的家庭关系、氏族制度、私有制和国家起源的科学探讨,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起源》首次于 1884 年 10 月以单行本形式在苏黎世出版。后多次再版。现流行的是第 4 版的文本,其结构由第 1 版、第 4 版的序言和九章正文构成。第九章是全书的概括和总结。该章概括地分析了氏族制度的解体、私有制、阶级、国家产生的一般条件和基本过程,阐述了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必然灭亡,文明社会必将为无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所代替的历史必然性。
一、从《古代社会》到《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一)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及其在“原始的历史观中引起的革命”
在19 世纪60 年代以前,“社会的史前状态,成文史以前的社会组织,几乎还没有人知道。”[1](P26)这是马克思写作《资本论》时遇到的一个难题。60 年代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到70 年代,西欧资本主义开始了和平的发展时期,对世界其他地区的掠夺和渗透加强,随之马克思主义也在向东方国家传播,并开始成为这些国家先进分子观察国家命运和社会发展的指针。时代提出了如何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去科学认识各种古老的甚至原始社会结构的问题;这时科学的发展,已有了研究史前状态的条件。这就是以1860 年出版的巴斯提安三卷本的《历史上的人》一书为标志,人们开始对人类文化作系统的、科学的研究,多种文化人类学专著纷纷问世。其中主要有巴霍芬的《母权论》(1868 年)、拉伯克的《文明的起源私人的原始状态》(1870 年)、麦克伦南的《原始婚姻》(1865 年)、泰勒的《人类早期史研究》(1865 年)、《原始文化》(1871 年)、梅恩的《古代法制史演讲录》(1875 年)、摩尔根的《人类家庭的血亲》等。这些文化人类学论著的出版,兴起了研究原始社会组织、原始婚姻家庭、原始宗教、国家等问题的热潮,从而形成了文化人类学史上的进化论学派。这个学派为了追溯人类的起源,弄清楚人类从野蛮到文明的复杂文化现象,用进化论观点和实证研究方法,对除西欧以外的亚非拉多民族的民族志资料进行了梳理、说明和排列,以图把握和描绘出人类社会发展、进化的一般过程。
在当时的文化人类学论著中,美国杰出的社会科学家、氏族学家、文化人类学进化论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摩尔根,发表的《古代社会》在人类学和文化学研究史上是一部划时代的科学巨著,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为人类文化特别是原始社会史的研究,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摩尔根提出的进化论学说认为,其一,“人类历史的起源相同,经验相同,进步相同”,在同一阶段具有类似的需要,有同样的心理的基本原则。[2](P1-2)其二,“人类经验的成果在相同文化阶段上的一切时代和地区都是基本相同的”。[3](P398)其三,在研究中“注意将落后部落的文化和先进氏族的文化加以对照”。[4](P1)他认为,制度的发明与发现是标志人类顺序相承各个进步阶段的尺度,从现存的氏族中探索人类进步过程是一个主要途径。
摩尔根依据进化论学派的方法论原则,认为美洲印第安人诸部落的历史和经验,包括其制度、技术、发明和实际经验“多少可以代表我们的远祖处于相等状态下的历史和经验”,作为“构成人类记录的一个部分”,“特殊宝贵之处在于它们的意义远远超出了印第安人本族的范围。”[2](P6)他通过对印第安人的氏族、制度、家庭、婚姻等具体社会结构、社会形式的详细探讨,提出了一系列关于追溯人类社会早期历史的独到见解。
1.关于原始家庭发展的科学说明
摩尔根在论证中,通过对美洲印第安人部落和夏威夷群岛上的土著居民的亲属关系和亲属称谓制度之间的矛盾的分析,推断出在原始社会史上相继出现的各种家庭形式,认为婚姻和家庭是一个历史范畴,包括原始家庭在内,家庭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发展的。
2.关于氏族起源和本质的揭示
摩尔根用从北美印第安人的血缘团体中找到的钥匙,解开了氏族这一原始社会制度基本组织的起源和本质之谜,提出了氏族发展的基本概念,明确区分了氏族和部落,证明了母系氏族是原始社会的基本单位,人类社会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从母权制向父权制发展的普遍性。
3.关于人类社会的更替及其动力的发现
摩尔根认为,“人类的各种主要制度都起源于蒙昧社会,发展于野蛮社会,而成熟于文明社会”。[2](P1-2)人类社会早期状态是文明时代一切东西的起始地,私有制的产生导致专偶家庭产生和文明社会的建立。人类从蒙昧时代向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转变、过渡的动力、决定性力量是生产资料生产的进步。因而生产资料生产的进步是划分史前文化阶段的标准。
4.关于资产阶级社会制度的分析
摩尔根将上述发展思想运用于资产阶级社会中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等制度的分析,对这些现象的原初形式进行了探讨和科学说明。
这样,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就在原始历史观中引起了革命。“在他自己的研究领域内重新发现了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并且最后还对现代社会提出了直接的共产主义要求”。[5](P443)恩格斯还指出:“在论述社会的原始状况方面,现在有一本像达尔文学说对于生物学那样具有决定意义的书,这本书当然也是被马克思发现的,这就是摩尔根的《古代社会》(1877 年版)”。[6](P112)
(二)马克思关于以唯物主义历史观阐述摩尔根研究成果的计划和准备
文化人类学的兴起,引起了马克思的高度关注。在资产阶级史学家对摩尔根《古代社会》保持沉默、大加排斥的时候,马克思却以极大的兴趣和热情精心研读了大量的文化人类学论著,并作了详细的摘录、译注。他计划在综合整理文化人类学成果和资料的基础上,开辟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写出一部恢宏的新著,来全面系统的总结、整理自己的思想和观点,完整地阐释人类社会发展的多样性与统一性相统一的总体进程,以发展和丰富唯物史观。
马克思对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尤为重视。他从1881年5 月至1882 年2 月,花了近十个月的时间精心研究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这部书,并作了大量摘录、分析、批判性批注和补充。这部分内容在马克思《人类学笔记》中占了很大的篇幅。其主要内容包括:
1.对摩尔根研究原始社会重大贡献的高度评析
摩尔根对无阶级的原始社会的社会结构的发现,对原始社会基本氏族亲属制度和家庭婚姻形态、私有制起源和发展,以及如何产生出法治、法律制度、国家和法治组织等的阐明,证实了马克思对原始社会的见解和唯物史观。如恩格斯评价的,“摩尔根的伟大功绩,就在于他在主要特点上发现和恢复了我们成文历史的这种史前的基础,并且在北美印第安人的血缘团体中找到了一把解开古希腊、罗马和德意志历史上那些极为重要而至今尚未解决的哑谜的钥匙”。[5](P2)马克思高度重视摩尔根的贡献,对其中有科学价值的材料作了详细摘录,肯定了其中的正确观点。
2.对摩尔根原书结构的改造
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原来的结构,依次是“生产、技术的发展——法治观念的发展——家庭婚姻形式的变化——财产观念的产生”。这种论述,把财产的起源和发展放在法治组织、管理观念之后,表明摩尔根对私有制产生的深远意义的忽视,马克思在摘要中对之进行了改造,将原结构变成为生产、技术的发展——家庭婚姻形式的变化——氏族组织——私有制和国家的产生。经马克思改造后的《古代社会》一书,体系得到科学调整,更加突出了私有财产的作用和意义,克服了摩尔根的唯物主义思想的不彻底性,消除了他从观念的角度追溯人类社会制度起源的唯心主义倾向,鲜明地体现出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原始社会建立的基础是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私有制导致阶级、国家的产生和氏族制度的灭亡。
3.对摩尔根思想的进一步说明和补充
马克思在摘录中,一是增加了许多自己掌握的材料,如古希腊、古罗马的大量具体材料,使其内容更加充实。二是对某些论点作了重要纠正。如摩尔根把取火当作人类早期的次要发明,马克思指出:“与此相反:一切与取火有关的东西都是主要的发明”。[7](P173)马克思还否定了摩尔根“只有人类可以说达到了绝对控制食物生产的地步”的错误观点。[7](P126)三是对原始材料和观点给以新的概括和总结。如对摩尔根关于亲属制度、亲属称谓落后于亲属关系的论断,马克思从更为一般的意义上作了理论概括,指出:“同样,政治的、宗教的、法律的以至一般哲学的体系,都是如此”。[7](P148)四是对摩尔根的观点作了发挥和补充。如对摩尔根关于专偶制度家庭的起源和性质,从母系氏族过渡到父系氏族的原因和意义,对希腊罗马社会的分析,希腊罗马社会中私有制的产生,氏族的瓦解以及阶级和国家的形成,阶级之间的关系等内容,马克思都作了发挥和补充。
马克思晚年对摩尔根《古代社会》所作的科学研究工作,意在“联系他的——在某种限度内我可以说是我们两人的——唯物主义的历史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来阐述摩尔根的研究成果”,[5](P1)以开辟马克思主义文化人类学的新领域,发展和丰富唯物主义历史观,完善自己的社会形态理论。但马克思没有来得及写出系统的著作就逝世了,这一遗志是由恩格斯完成的。
(三)恩格斯对摩尔根研究成果的引用、补充和独创性的阐述
恩格斯在19 世纪70 年代末到80 年代初,也极为重视人类社会早期演变的历史探索。他不仅研读了大量的文化人类学论著,发表了《法兰克时代》等多部著作,计划撰写一部关于日耳曼人的古代历史的论著,而且还就一些问题,如东方各氏族为什么没有达到土地私有制,甚至没有达到西欧式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亚细亚所有制等问题同马克思展开过讨论。
1884 年初,恩格斯在整理马克思的遗物时,发现了马克思的路易·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他认为极为重要和珍贵。他详尽而透彻地研究了马克思的摘录、评语,又深入研究了摩尔根的原著,他认为“摩尔根在美国,以他自己的方式,重新发现了40 年前马克思所发现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并且以此为指导,在把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加以对比的时候,在主要点上得出了与马克思相同的结果。”[5](P1)恩格斯没有对摩尔根的著作作客观的叙述。他认为对摩尔根的著作“不作批判的探讨,不利用新得出的成果,不同我们的观点和已经得出的结论联系起来阐述,那就没有意义了。”[6](P143-144)
恩格斯充分利用了马克思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的结构、评语和评论中所表述的思想,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对其进行了科学整理。此前,恩格斯在1881—1882 年期间就写作了《论日耳曼人的古代社会历史》、《马尔克》等著作,他利用这些已有的科学研究成果,结合自己掌握的人类学、氏族学、考古学、社会学、历史学、法治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和材料,系统阐述了人类早期社会阶段的历史,考察追溯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科学地证明了人类走向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历史必然性,从而修正、丰富了摩尔根著作的内容。恩格斯指出:“在关于希腊和罗马历史的章节中,我没有局限于摩尔根的例证,而是补充了我所掌握的材料。关于克尔特人和德意志人的章节,基本上是属于我的;在这里,摩尔根所掌握的差不多只是第二手的材料,而关于德意志人的章节——除了塔西佗以外——还只是弗里曼先生的不高明的自由主义的赝品。经济方面的论证,对摩尔根的目的来说已经很充分了,对我的目的来说就完全不够,所以我把它全部重新改写过了。最后,凡是没有明确引证摩尔根而做出的结论,当然都由我来负责。”[5](P3)
《起源》出版之后列宁誉为“现代社会主义的基本著作之一”。 恩格斯自己则认为,这部书“在某种程度上是实行遗愿”,[5](P1)补偿亡友马克思的未竟事业。因为“这种东西对于我们共同的观点,将有特殊的重要性”。
二、原始社会:“共产制共同体”
原始公社制 primitive commune system 以生产资料原始公社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是人类历史上“完全形成人”的第一个社会形态,是人类历史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始于二三百万年之前人类的出现,终于国家的产生。在《起源》一书中恩格斯赞成摩尔根提供的时代划分法。摩尔根根据“生活资料生产的进步”、“生产上的技能”的进步,借用16 世纪西班牙神父塞·法·阿科斯塔的分类法和术语,把人类社会分为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前两个时代属于“史前各文化阶段”,即原始社会。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各自内部又分为低级、中级、高级三个阶段。蒙昧时代是以获取现成的天然产物为主的时期。人工产品主要是用作获取天然产物的辅助工具;野蛮时代是学会畜牧和农耕的时期,是学会靠人的活动来增加天然产物生产的方法的时期。文明时代则包括整个阶级社会的有史过程。
原始社会有三个本质特征。
(一)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与共同生产
在原始公社制度下,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这种极为低下的生产力,从生产工具说,经过了旧石器时代、中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纯铜时代(也称金石并用时代),青铜时代直至向铁器时代过渡几个发展阶段。人类在蒙昧时代的高级阶段以前,是属于旧石器时代、中石器时代。到蒙昧时代的高级阶段,则进入新石器时代。
蒙昧时代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一个时期,以采集天然植物为主,人类制造品主要是采集活动的辅助工具。蒙昧时代又可分为三个阶段:蒙昧时代低级阶段,它是“人类的童年时代”。它开始于人类社会的产生,终结于猎取鱼类和用火以前。人住在热带和亚热带森林中,没有人工制造的工具;主要靠天然石块和木棒作工具,采集天然果实而生存;在劳动中产生了分节语言;蒙昧时代中级阶段,开始于用火和食用鱼类食物,终结于弓箭发明以前。人类的活动范围拓宽到江河湖海,开始制造粗糙的石器和木器,开始形成按性别和年龄的自然分工,获得摩擦取火的方法,“第一次使人支配了一种自然力,从而最终把人同动物界分开。”[8](P154)生产力依旧十分低下,由于食物的匮乏,相当普遍地出现了“食人之风”。蒙昧时代高级阶段,开始于弓箭发明之前,终结于制陶术以前。弓箭的发明是这个时期的突出标志,“弓箭对于蒙昧时代,正如铁剑对于野蛮时代和火器对于文明时代一样乃是决定性的武器”,[5](P19)使集体狩猎成为普遍的劳动部门之一,同时出现了手工织物、编织品、独木舟、木制房屋,等等。
野蛮时代是继蒙昧时代之后原始社会发展的第二个阶段,这个时代开始于制陶术的发明,结束于文字的出现,包括新石器时代和青铜时代。在这个时代,人类学会经营畜牧业、农业、耕作,由攫取经济发展为生产经济,学会了靠人类活动来增加天然产物的方法。野蛮时代也划分为三个阶段: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开始于制陶术的发明,人类开始经营畜牧业和农业,终结于青铜器发明、家畜驯养、灌溉农业和砖石建筑以前;野蛮时代中级阶段,开始于东半球饲养动物,西半球种植玉米,以及使用石头、土壤从事建筑,原始农业和原始畜牧业得到发展。这一阶段,终结于铁矿冶炼之前。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开始于冶铁术的发明和铁器的使用,终结于有文字记载出现的前夕。由于金属工具特别是铁器的使用,“其生产的进步,要比过去一切阶级的总和还要来得丰富。”[5](P22)
恩格斯进一步描述说:“首先,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始于人类学会制陶术。陶器是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和人类相对定居的产物。采集业、狩猎业和渔业的发展,需要烫煮食物的炊具和装置液体的容器。经过长期的生产和生活的实践,人类学会用粘土制造陶器的技术。这一发明,对原始人的生活产生了很重要的影响,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人们既可以用陶器煮、盛食物,又可以用陶片作为收割谷物的工具。其次,野蛮时代的特有的标志是动物的驯养、繁殖和植物的种植。具体说来,原始畜牧业是从狩猎活动中逐渐发展起来的。由于弓箭的发明和使用,人们捕获的野兽多了,有时就将吃不完的狗、羊、猪之类的小动物围圈,作为储备食物暂时保管起来。而这些动物的繁殖现象启发了原始人,使他们逐渐懂得通过驯养而获得更多的动物。而原始农业是从采集植物果实的活动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原始初民在长期的采集过程中,多次看到一些种籽落在地上又长出植物的现象,逐步认识了植物撒种、萌芽、开花、结籽、成熟的生长过程,于是便将暂时不吃的野麦、稻谷、玉米等撒到泥土中,到成熟的季节再去收获。这种过程循环往复,逐步形成了原始农业,当然,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这种畜牧业和农业规模还很小,生产力水平低下,只是狩猎实践和采集实践的辅助活动。不过,原始畜牧业和农业的出现,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意义,它标志着原始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将由以采集和狩猎自然物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时代过渡到通过人工控制动植物的生产和繁殖而取得主要生活资料的时代。
在原始社会初期,由于那时人类刚从动物界分离出来,广大地区内人口极度稀少,差不多完全受着陌生的、对立的、不可理解的外部大自然的支配,生产力十分低下,生活资料非常贫乏。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聚处群居,彼此协作,共同生产,以群体的联合力量与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力量的不足,才能抵御毒蛇猛兽及自然力的袭击,维持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延续。
(二)消费:共同体内部直接分配产品
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分配关系不过是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9](P82)原始社会制度,是以生产资料原始公社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生产力低下,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劳动,产品按平均原则在公社全体成员间实行分配,生活资料极有限,没有剩余,没有私有财产,也没有剥削,没有阶级。在氏族公社里“男女分别是自己所制造的和所使用的工具的所有者:男子是武器、渔猎用具的所有者,妇女是家内用具的所有者。家户经济是共产制的,包括几个、往往是许多个家庭。凡是共同制作和使用的东西,都是共同财产:如房屋、园圃、小船。”[5](P159)即实行原始共产制,氏族成员集体生产劳动,产品共同消费。在母系氏族公社里,财产的继承也与母系世系相一致,土地等财产为母系氏族公社所有,公社世代继承。氏族成员死后,其个人少量财物的继承原则是:属女性死者的,由她的子女及姐妹分享;属男性死者的,转归他的兄弟姐妹和姐妹的子女,或者母亲的姐妹的子女所有,他本人的子女由于不属于父亲的氏族,则不能继承他的财务。进到父系氏族公社时期,父系家庭公社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其经济基础依然是土地共有共耕,集体生产,共同消费。
(三)氏族制度:没有任何内部对立的社会
原始社会,社会的基本组织和生产单位是氏族公社。根据原始公社各阶段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发展状况,家庭婚姻及社会组织等不同特点,原始公社可划分为血缘家族公社和氏族公社两个阶段;后一阶段,又可分为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两个时期。氏族在蒙昧时代中级阶段发生、蒙昧时代高级阶段得到发展,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达到全盛时代。恩格斯说:氏族制度、特别是母系氏族是伟大的、美妙的,“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美妙的制度呵!”[10](P94)恩格斯这句话意指氏族制度是没有任何内部对立的社会。
氏族的美妙和伟大之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没有强制性质和压迫性质的权力机构,社会结构简单而自然。恩格斯说:“氏族制度是从那种没有任何内部对立的社会中生长出来的,而且只适合于这种社会。除了舆论以外,它没有任何强制手段”。[10](P166)在氏族制度下,“没有大兵、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10](P94)社会组织是自然生成的,组织结构仅仅由氏族、部落、胞族、部落联盟这样的简单机构组成,它们代表着不同的血缘集团,各自管理着自己内部的事务。在血缘组织内部,这些组织机构的权利代表全体氏族成员的意愿,执行人民大会的决议。母系氏族公社时期,实行原始共产制,氏族成员集体生产劳动,产品共同消费。每个氏族都有一个氏族长,一般选举年长而德高望重的妇女担任。氏族长领导和组织氏族的生产和生活,与氏族其他成员的社会地位平等,一起参加劳动而不享有特权。氏族内的重大事情,如选举、撤换氏族长或军事领袖,实行战争或媾和,收养外人入族,决定血族复仇等,由氏族议事会民主讨论决定。氏族长对内管理氏族的日常公共事务,如调解纠纷、安排生产生活、裁定氏族成员遗物的继承、主持宗教祭祀活动等;对外代表氏族参加部落议事会,拥有决策权。
父系氏族公社时期,父系家庭公社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成员包括同一男性始祖所生的几代子孙。其经济基础是土地共有共耕,集体生产,共同消费。父系氏族公社的氏族长由氏族成员选举产生,一般由年龄最高的男子担任。任氏族长无一定的年限,不是终身职务,不世袭,不称职者可以罢免。氏族长从事生产劳动,无特权。氏族长按习惯法有权处理氏族内部的事务,遇有重大事宜,由氏族长召开各家族长老组成的氏族会议民主讨论解决。在氏族成员心目中“部落、氏族及其制度,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都是自然所赋予的最高权力,个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服从的。”[10](P95)
第二,有自我解决冲突的能力。氏族时代生产和生活的内容都非常简单,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是血缘关系,再加上外界自然的压力,“自尊心、公正、刚强和勇敢”是社会风尚的主流,即使发生一些争端和纠纷,也“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血族复仇仅仅当作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威胁手段。”[10](P94)
第三,权利和义务没有区别。由于氏族事务是大家共同的事情,所以,“在氏族制度内部,还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分别;参与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10](P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