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部各三级部门:
为了加强和改进体育部领导工作,保证学校党政决议顺利地贯彻执行,实现部领导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领导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结合体育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机制,提升部党政领导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和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部门按照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实现对部门改革、发展、建设工作的决策与执行,保证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部工作的重大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部门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会议。
第三条 部门党政联席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部门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党总支书记、部门主任协商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参会人员为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研究关系部门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部门工会主席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相关列席人员,保证更多主体参与到学院治理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 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研究的事项和工作职责分别由书记或部门主任主持。一般情况下,属于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等方面的工作由书记负责主持;人才培养(教师梯度建设、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财务、物资等方面的工作由部门主任负责主持。经部门党总支会议研究通过的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方面内容,由部门主任负责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书记和部门主任协商确定主持人。
第六条 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因故均不能参加会议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可指定党务副职或行政副职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部门党政办公室组织并负责做好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明确记录与会人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将会议纪要报学校党委、行政。会议记录及相关书面材料要有专人负责保管,经书记、部门主任共同签字后由党政办公室及时存档备案。
第三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八条 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部门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地方的方针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重大决定决议的实施措施和办法、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目标,研究制定(修订)部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3.研究决定部门内设三级机构设置、调整以及教研室、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的选任重要事项;
4.办公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5.年度经费预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经费使用、经费管理和分配使用方案等重要事项;
6.办学方向、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9.服务地方经营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事项。
1.研究决定部门权限范围内的教职工年度考核、聘任考核、调动晋升、职称评定和薪酬绩效分配等涉及教职员工重大利益的重要事项;
2.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组成人员和负责人(管理干部以外)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六)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部门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它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九条 部门党政联席会议会前调研和酝酿
(一)提出议题。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提出,由部门党政办公室汇总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重大事项的议题,书记、部门主任要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二)调研论证。议题审定后,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围绕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实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三)拟订方案。根据调研论证情况,部门主任要拟订具体建议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两个及以上可供才参考的方案。
(四)会前酝酿。对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的议题方案,党政负责人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请示分管校领导解决,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议题暂缓时间不能超过1个月。
(五)会议准备。经确定的上会议题和有关议题方案等材料、除因保密需要外,会议议题、议程、要求及开会时间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提前一天通知和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做好充分的议事准备。
(六)会议召开。部门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并在会前以书面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部门党政联席会议会中讨论与表决
(一)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由议题提出人员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进行讨论研究,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充分讨论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主持会议的党总支书记或部门主任应最后表态。
(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头口、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
(三)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一条 部门党政联席会会议纪律
(一)除非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经书记和部门主任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得临时动议增加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二)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及其决定。
(三)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议题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相关事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四)参加会议成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在会议未形成决定决议之前,不得向外谈论和泄露会议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对违反保密纪律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所有与会人员应予维护。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部门主任、党总支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办理时限和具体责任人,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对于重要决定,书记、部门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作出的重要决定和决议(因保密规定不准公开的除外),要按照党务公开、部门公开的规定,及时向部门教职工通报,必要时向学校党委或行政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和执行实行问责。决策中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产生的失误,党总支书记、部门主任和分管领导根据责任范围承担各自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对违反本规则者,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约谈,并要求整改。如因违反本规则给学校、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将由学校相关部门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体育部制定,经部门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实施,由部门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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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