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
停课不停学,返校路,莫着急!
——大学生应当掌握的防疫法律知识
为防控疫情,教育部已经明确要求高校推迟开学,我校也面向广大师生告知了学校推迟开学的通知。疫情防控的关键期,如果大学生提前返校,很有可能增加疫情扩散的风险,进而面临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后果。近日,我校就有少数同学擅自提前而被学校处分。从近日新闻报道中,也出现了不少因新冠疫情期间故意隐瞒疫区相关行程、拒不配合防疫工作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甚至被判刑的案例。这也提醒我们大学生,要重视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的学习,共克时艰,法治同行。
依法抗疫是打赢新冠肺炎之战的重要保障,而全民守法是依法抗疫的关键所在。《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对公民在疫情防控和应急管理期间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规范。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更是对他人和社会负责。在疫情防控和应急管理期间,全民守法,就是要求每个公民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国家疫情防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能逾越法律底线。只有全社会真正知法、懂法、尊法、用法、守法,依法抗疫才有坚实根基。在疫情防控与应急管理期间,需要公民遵守相关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公民有接受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
2.公民有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及时报告的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因为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意隐瞒外出行程、活动轨迹等信息,造成疫情扩散,导致密切接触人员感染等严重后果,
法是治国安邦之本,加大对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执法司法力度不是目的,在疫情防控与应急期间,全民参与,群防群治非常重要。疫情面前没有旁观者,只有每位公民都做到知法守法,自觉将法律法规的规定融于言行,依法科学应对,才能取得这场没有硝烟战争的最终胜利。如今国内新冠病毒传播逐渐得到有效控制,新增确诊病例大幅下降,疫情防控形势呈现积极向好态势,但全球新增确诊病例数正在以令人不安的态势上升,“内防扩散,外防输入”的防控任务依然相当繁重。高校和大学生强化自我约束,做到不串门、不扎堆、不聚会,宅在家里,静等春暖花开的那一天。实践证明,越是战局向好之时,越要保持严谨之态、慎重之虑、周密之思,坚决加强疫情防控这根弦不能放松,一旦放松警惕就会大意失守,只有保持“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和“不破楼兰终不还”的拼劲,才能最终迎来山河无恙、人间皆安。(余敬 mg4355线路检测官网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