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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作者:张海英   发布时间:2020-05-27   编辑:医学院科学实验中心          浏览次数:

通 知

各位老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第698号的要求,对于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研究的实验室,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等级资质,而科学实验中心尚不具备安全等级资质,故特别通知:凡涉及以下情形的项目均不得在本平台开展。

附表:


病原菌类别

所需实验室

开展研究是否需要向卫生或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1

未经灭活的高致病病原微生物(一类、二类)

BSL-3/ABSL-3

BSL-4/ABSL-4

2

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列入三类、四类)

BSL-ABSL-1

BSL-2/ABSL-2

或以上等级实验室中进行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08-03/28/content_6264.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4/04/content_5279815.htm

科学实验中心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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