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本级各预算单位:
根据《海南省信息化条例》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海南省招投标规定目录的通知》(琼府[2016]66号)有关规定,结合在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各部门反映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省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我们制定了《省本级预算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若干事项具体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 南 省 财 政 厅
2016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徐坤彪 ,65396974 )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16年8月11日印发
省本级预算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
若干事项的具体规定(暂行)
第一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一条 凡是使用省本级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作为责任主体都应当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经综合评估后形成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审批,不安排项目建设年度预算资金。
项目自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免费维护期满后,方可申请运维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单位应将本单位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运行维护汇总成整体运维项目进行申报,不得以单个政务信息化项目或部分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运行维护进行分散申报。
第二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
1.投资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资源库、信息应用系统等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项目;
2.首次申报投资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部门整体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
3.首次批复年度投资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部门整体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其本年度申报金额超出首次立项批复金额10%(含)的。
第三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项目建议书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申请建设资金:
1.购买单一品种硬件设备,且硬件设备不需要进行联调联试集成服务的;
2.购买商品化软件可直接部署,不需要进行本地二次开发的;
3.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或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运维项目;
4.申报的年度部门整体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投资金额未超出经首次立项批复金额10%的。
第四条 未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全部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建设的,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后可进入项目审批程序,按照上述第二、三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未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要求或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本年度建设的,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后,按照上述第二、三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总投资估算超过2000万元(含)人民币的项目,项目单位根据立项批复文件委托具有咨询、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初步设计方案,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为加强行业信息化的统筹力度,促进信息资源共享,省直各部门应对下属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使用省本级财政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严格审核其技术方案,并按照以上规定办理立项审批。
第二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建设实施,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变更的,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且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完成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批准方可实施,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变更的,不受理事后变更申请;其他情形的项目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完成后自行实施。
1.在项目批复金额额度内,需调整(含增加、减少及更换)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且被调整的内容所涉及的投资估算超过项目批复总投资估算的10%(含)的;
2.在项目批复金额额度内,需调整(降低)项目批复的设备技术参数标准,且被调整的设备所涉及投资估算超过项目批复总投资估算的5%(含)的;
第三章 项目采购管理
第九条 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立项批复且实施政府采购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采购管理由事前备案制调整为事后监管。项目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其他控制性指标编制项目采购文件,如未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其他控制性指标进行项目采购,且采购前未办理变更手续,一经认定,将严肃查处,并进行通报。
第四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当依据项目批复材料、采购文件、合同文本,自行组织信息技术及相关业务领域专家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标准参照竣工验收执行。使用省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资源库、信息应用系统等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项目初步验收通过后并正常试运行3个月以上,项目单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验收。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和投资额不足1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验收通过的,方可支付项目合同尾款。
第五章 购买信息技术服务的管理
第十一条 购买信息技术服务系指公共部门向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现有的信息技术服务平台根据合同约定分年度或一次性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购买信息技术服务,或通过采用BOT、BT、TBT和PPP等模式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委托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承担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并由公共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分年度或一次性向其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 采用购买信息技术服务模式,其预算支出总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购买服务单位组织编制信息技术服务方案(购买现成平台服务的,方案包括平台服务内容、技术架构、服务价格、服务标准等内容,委托新建设项目的,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建设成本、服务标准等内容)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并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意见向省财政厅申请购买服务资金;预算支出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信息技术服务方案,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申请购买服务资金。
第十三条 采用购买信息技术服务模式,其购买服务涉及的变更、验收等有关环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绩效评价制度。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主要的内容为:项目管理、系统产出、应用成效等。绩效评价包括项目单位自评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抽评,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项目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信息化工程的重要依据。对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对其进行通报或暂停其他项目的立项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是项目主体责任承担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信息化项目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
第十六条 政府和企业合作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政府投资额度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预算申请及安排,按照省本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名词解释: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模式。指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
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模式。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系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转让-经营-转让模式。是一种通过出售现有资产以获得增量资金进行新建项目融资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私营企业用私人资本或资金购买某项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或经营权,然后,购买者对项目进行开发和建设,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对项目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结束后,将所得到的产权或经营权无偿移交给原所有人。
TBT模式。TBT就是将TOT与BOT融资方式组合起来,以BOT为主的一种融资模式。TBT的实施过程如下:政府通过招标将已经运营一段时间的项目和未来若干年的经营权无偿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负责组建项目公司去建设和经营待建项目;项目建成开始经营后,政府从BOT项目公司获得与项目经营权等值的收益;按照TOT和BOT协议,投资人相继将项目经营权归还给政府。实质上,是政府将一个已建项目和一个待建项目打包处理,获得一个逐年增加的协议收入(来自待建项目),最终收回待建项目的所有权益。
PPP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模式。系指政府针对具体项目特许新建一家项目公司,并对其提供扶持措施,然后,项目公司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和建设,融资来源包括项目资本金和贷款;项目建成后,由政府特许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和运营,而贷款人除了可以获得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外,还可获得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