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医资讯

INFORMATION OF HNMU

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贯彻实施两项法规暨报告2010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

2011-02-22
阅读量: 更新时间:2011-02-22

海医组人〔2011〕6号

附属医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系)、室(中心),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贯彻实施两项法规工作的通知》(琼组通[2011]5号)文件精神及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校领导干部贯彻实施两项法规并集中报告2010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和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有关情况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人范围
(一)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范围:学校领导干部(含行政副处级以上及二级单位副职以上),包括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二)应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有关情况的领导干部范围包括: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没有子女,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但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通过其他途径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外。
“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二、报告的内容
(一)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
根据《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第三、四条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包括: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9、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10、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1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1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13、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14、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二)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有关情况的内容
根据《移居管理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的内容包括:
1、配偶、子女移居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2、配偶、子女移居类别;
3、配偶、子女持何证件及证件号码;
4、配偶、子女移居原因及方式;
5、配偶、子女移居费用和资金来源;
6、配偶、子女在国(境)外的住址;
7、配偶、子女在国(境)外的工作单位及职务。
三、报告方式、材料受理方式及报送时间
(一)报告方式
领导干部按照《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的填写说明》的要求,亲自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适用《移居管理规定》的领导干部,本人还需亲笔填写《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
(二)材料受理方式及报送时间
省管干部的报告材料,经学校党委书记审签后,由本人将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于2月25日前交由学校组织人事部转交省委组织部干部四处;其他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经本人填写后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均于2月25日前送交(二级单位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各单位统一送交)学校组织人事部干部科(行政办公楼208室 雷浩泽科长处)。所填写的附表均用16开纸印制。
四、其他事项
(一)首次集中报告工作结束后,领导干部发生《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亲笔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按照报告材料受理要求,报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由组织(人事)部门转交省委组织部有关干部处。
(二)集中报告工作结束后,适用《移居管理规定》的领导干部已报告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事后30日内亲笔填写《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变动报告表》。新的适用《移居管理规定》的领导干部,应当在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60日内,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贯彻实施两项法规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附属医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系)、室(中心),各直属机构要把报告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广大领导干部要按照两项法规规定要求,认真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情况,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
(二)要严格组织纪律,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泄漏和外传报告表的内容及有关工作情况。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方式予以处理。
附件:

1.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
2.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
3.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的填写说明
4.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
5.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变动报告表
6.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详见校园网本通知)
7.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贯彻实施两项法规工作的通知(琼组通[2011]5号,详见校园网本通知)


中共mg4355线路检测官网委员会
组织人事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