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贮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3.贮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①化学危险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②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③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4.贮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
①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②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③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④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⑤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⑥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