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接待原则
(一)厉行节约的原则。接待工作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假公济私行为。
(二)对等接待的原则。校级来宾,一般由对口校领导出面接待,系、部级来宾,原则上由相应级别的部门负责人出面接待。
(三)资金划块的原则。党政“一把手”设立书记校长基金,副校级领导每月公务接待费5000元。属校级接待的来宾,接待费由学校承担,各系、部自行接待的来宾,费用自理。
(四)财务独立单位接待的来宾,费用自理。
(五)接待工作本着勤俭节约,热情周到、诚恳待人,尊重不同民族习惯的原则。
(六)统一归口的原则。校内外接待工作统一由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接待范围
校级接待范围如下:
(一)上级党政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来访;
(二)兄弟院校校级领导来访;
(三)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处级人员来访,根据来访的业务内容,报校领导审批后酌情安排接待;
(四)上级部门因检查、验收、督导等指令性工作来学校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安排接待;
(五)海外、港澳台来宾及其他人员来访,视实际情况确定接待;
(六)与学校发展有重大关系的来宾酌情安排接待;
(七)学校主办的各类大中型会议、庆典活动以及上级机关决定在我校召开的各类会议及活动;
(八)由我校承办的国家、省、市级各类会议。
上述范围内的接待,必须有相关校领导的审批手续;非上述范围,学校不负责接待;未经审批而自行接待的,费用自理。
(九)外埠出差,原则上不安排接待;因工作需要,需在外埠接待的,事先请示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根据当地消费标准,视具体情况而定。
(十)除(一)、(二)、(五)、(六)项外,一般在校内接待。
(十一)其他情况需要接待的。
三、接待标准
(一)用餐标准:早餐30元/人,中餐80元/人,晚餐120元/人;原则上不超过以上标准。
(二)住宿标准:原则上来宾住宿费自理,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学校负责其全部或部分宿费的,须经校办请示学校领导审批。副厅级以上干部及由校领导确定的重要来宾可安排单间套房,其余人员一律安排标准间。
四、其他规定
(一)交通车辆安排规定
属校级接待,来宾需要提供交通服务,人数在7人以上的,由学校车队安排车辆;7人以下且直接由校领导出面接待的,由校办安排车辆;由对口部门直接接待的,由各部门自行解决。
(二)参观浏览
1.来宾提出参观浏览的,原则上在海口市范围内就近安排;
2.由校级接待的来宾,可安排车辆在市区范围内接送,原则上不安排长途接送。
3.来宾需要环岛旅游的,由校办指定旅游公司负责。
(三)资料赠送与礼品馈赠规定
1.一般来宾可赠送学校宣传资料,重要来宾经校领导同意可赠送纪念品;
2.来宾所馈赠给学校的礼品,应及时送校办处理。
(四)审批报销
1.实行“一支笔”审批招待费用。招待费发票送往校长或总会计师审批时,必须具备公务接待理由、人数、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方可报销。
2.公务接待实行定点签单制度,除特殊情况外,凡定点以外的同城餐饮发票,必须由校长办公室作出说明方可报销。
五、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海医学〔199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