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医办〔2016〕7号
关于开展2016年度保密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
各附属医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系)、室(中心),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中央保密办、国家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省委保密办、省国家保密局《关于组织开展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督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保密自查自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学院各职能部门、院系部、直属附属医院。
二、检查内容
保密自查自评内容依据国家保密局制定的《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标准》,主要包括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涉密人员管理情况,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涉密会议、活动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等项目管理情况,涉外工作保密管理情况,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查处情况,保密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经费保障情况,保密工作记录情况等14个方面,详见附件《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标准》。
三、工作要求
1.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应当立足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 形成制度,做到强化保密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泄密隐患,建立保密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2.各单位、部门要按照《自评标准》,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情况,确定本部门及内设机构实有项目开展保密自查和自评分,指定专人负责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并将自查情况于5月25日前报机要科。学院将组织督查小组对各部门、各单位自查自评情况进行督查,具体督查时间为5月26日至27日。
3.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今后每年至少开展1次,并将有关情况列入年度保密工作情况报告内容,请各单位、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好此项工作,并及时将保密自查情况报送机要科。
联系人:李秀兰 电话:18876734069;66893761
附件: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标准
党委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