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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

《海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解答

第一部分 《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1.问:第十一条规定“住宿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与住宿费一起收取的政府各项附加、基金和强制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与住宿费一起收取的政府各项附加、基金和强制保险费可以据实凭票报销,但其金额应包括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

2.问:第十三条规定“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住普通套间,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是否可以理解为厅级及以下人员也可住单间?

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只要是在每人每天不超过出差目的地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可选择住单间或标准间。

3.问:第十八条规定“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1)接待单位应出具怎样的票据以供报销?(2)接待单位收取由出差人员交纳的伙食费如何入账?

答:(1)接待单位收取的餐费如属经营性质的,应提供税务发票,按经营收入入账;(2)接待单位在非经营性的内部食堂、招待所接待收取的餐费,应提供普通收据,餐费收入统一交单位财务部门,冲抵已列接待支出相关科目。

4.问:第十六条规定“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如何理解“包干使用”,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是定额补助还是凭票报销?

答:“包干使用”即指定额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时均以定额补助的形式发放,不需要凭发票报销。

5.问:第二十条规定“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省内出差是否也按每人每天80元补助市内交通费?

答:是的。

6.问: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1)“相关费用”包括哪些方面,限额是多少?(2)接待单位应出具怎样的票据以供报销?(3)交纳后是否还可以按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领取包干的市内交通费?

答:(1)“相关费用”是指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所发生的燃油费,出差人员按不超过每人每天80元市内交通费的标准适当交纳;(2)接待单位收取的交通费参照本文第3问中的收取餐费的处理办法;(3)出差人员可在标准内报销实际交纳的费用,也可不报销所交纳的费用,领取每人每天80元的市内交通费,不得既报销实际交纳的费用,又领取定额补助的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收取由出差人员交纳的相关费用,应统一交单位财务部门,冲抵单位已列支出的“公务用车燃油费”等相关科目。

7.问:第十二条规定“住宿费依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全国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的住宿费限额标准(省内出差的按附表所列海南省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如果连续出差几天,是否可以只要总量不超出标准,中间住宿费可以调剂使用,比如省内出差住宿两个晚上,第一晚在万宁住宿200元的标准,第二晚在三亚住宿500元的标准,两天总额没有超过700元,是否可以报销?

答:不可以报销,住宿费必须在每人每天不超过出差目的地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销,不可合并计算,不能调剂使用。

8.问:第二十三条规定“往返机场、火车站、码头、客运汽车站等出发地点的交通费用凭据报销”,(1)“出发地点”如何理解,是否含到达地点的交通费用?(2)“交通费用”是否含出租车费用?(3)往返机场、火车站、码头、客运汽车站等的交通费用凭据报销,是否还可以领取市内交通费?

答:(1)“出发地点”不仅指出差人员工作常驻地,也指出差中转和到达目的地;(2)“交通费用”含出租车费用;(3)除往返机场、火车站、码头、客运汽车站等交通费用凭据报销外,还可以领取市内交通费。

9.问: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出差审批单”指什么,是否有统一格式?

答:“出差审批单”是要求履行相应的出差报销审批手续,财政部门不统一制订格式,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予以规定。一般情况下必须有单位相关领导批准出差的审批签字,与“差旅费报销单”一起作为报销时需提供的凭证;口头通知等特殊情况下,出差回来由批准出差的相关单位领导在“差旅费报销单”上背书确认。

10.问:工作人员在工作常驻地的市县内(包括郊区)因公外出办事报销交通费等是否需要提供出差审批单?

答:由批准出差的相关单位领导在“差旅费报销单”上背书确认,不需要提供出差审批单。

11.问:第三十条规定“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集中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按照此规定,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如何报销?

答: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分三种情况:(1)举办单位统一承担食宿费用的,不再定额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2)举办单位集中安排食宿但收取食宿费用的,食宿费用凭发票在差旅费标准限额内予以报销,不再定额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3)举办单位不安排食宿的,工作人员自行安排的食宿地点与会议、培训地在同一地点的,住宿费凭发票在差旅费标准限额内报销,可定额补助伙食补助费,不再定额补助市内交通费;不在同一地点的,可定额补助市内交通费。

12.问:工作人员在参加会议、培训期间因公外出办事发生的交通费可否凭据报销?

答:在会议、培训期间经本单位相关领导批准因公外出办事,所发生的交通费(含出租车费)可在每人每天80元的市内交通费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报销时在“差旅费报销单”上背书注明经办何事和交通费金额,并经相关单位领导确认。

13.问:第三十条规定“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集中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单位举办会议、培训的,是否可以向参加会议、培训的单位收取费用?如能收取费用,如何确定收费标准?

答:分两种情况,(1)单位举办同级预算管理的下属单位参加的会议、培训,会议费、培训费应纳入举办单位年度预算,由举办单位统一承担,不能向参加会议、培训单位收取费用;(2)如举办单位同级预算管理的下属单位以外的单位参加会议、培训,根据举办单位财政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培训费情况,可由举办单位统一承担,也可由参训单位按参加会议、培训人员定额标准全额或部分承担。不得在有财政预算安排相关资金的情况下,借会议、培训之名向任何单位摊派费用。

14.问: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作人员经组织派出挂职或到基层单位、上级单位实(见)习的,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派出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是否含中途回家的费用?

答:仅指第一次前往和最后一次返回的费用,不含挂职或实(见)习期间中途回家的费用,如期间因公回原单位所在城市办事,可按出差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15.问:工作人员经组织派出挂职或到基层单位、上级单位实(见)习的,工作期间的住宿费按照什么标准报销?

答:接收单位或派出单位可按挂职、实(见)习所在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的一定比例,凭票报销工作期间的住宿费,其中北京、上海、广州不超过50%(含),其他地区不超过20%(含)。

16.问:原差旅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08]2011号)第二十二条“经组织批准参加各类培训班(不含学历、学位教育及本部门本行业的业务培训班)及到各级党校等长期学习并集中住宿的人员,住宿费按照培训单位收费凭据报销。学习期间伙食费自理的,凭培训通知回所在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培训单位收取的培训费中含伙食费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学习期间不报销公杂费”,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没有类似规定,对于参加此类培训的,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按照什么标准执行?

答:原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的规定在新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已取消,对于参加此类培训的,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参照新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17.问:工作人员调动、搬迁,如果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其家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行李、家具等托运费能否报销?

答:不能报销。

18.问: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可否就近回家省亲办事?

答: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就近回家省亲办事,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交通费少于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的,按实际绕道交通费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9.问: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作人员在工作常驻地的市县内(包括郊区)因公外出发生的交通费凭据报销,不能回家或回本单位用餐者,可发给误餐补助。误餐补助应根据午餐、晚餐的实际误餐情况,按每人每餐40元定额补助”,(1)在外地出差误餐的,是否有误餐补助?(2)在本单位加班耽误就餐的,是否有误餐补助?(3)误餐补助是造表发放,还是凭票报销,如可造表发放,是否有统一的表样格式?

答:(1)在外地出差误餐的,因已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享受误餐补助;(2)如因工作要求紧急而在本单位加班,不能按时回家用餐,同时又不能在本单位用餐的,可以发放误餐补助;(3)误餐补助造表发放,采取“一事一天一报”的审批方式,统一的表格样式如下:

误(夜)餐补助发放审批表

所属部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发生日期

年月日

工作地点

事由

姓名

误(夜)餐情况(勾选项)

补助金额(元)

签名

备注

午餐

晚餐

夜餐

合计(小写)

/

/

/

/

/

合计人民币(大写)仟佰拾元

单位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20.问:工作人员到工作常驻地远郊区出差办事,当天不能返回必须住宿的,住宿费可否报销?

答:当天确实不能返回必须住宿的,可以在差旅费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

21.问: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作人员在工作常驻地的市县内(包括郊区)因公外出发生的交通费凭据报销”,外出办事,发生的出租车票在什么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核算?

答:工作人员在工作常驻地的市县内(包括郊区)因公外出办事发生的出租车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记入“其他交通费-出租车费用”。

22.问:(1)如私车公用,可否凭燃油票报销,报销标准是多少?(2)如果能报销,在什么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核算?

答:(1)单位应制定私车公用燃油费管理办法,不得使用未全额保险的私车,严格按照行车里程和油耗标准控制凭票报销燃油费用,不得报销日常维修和保险等费用,不得以此谋取个人福利。(2)对于记入何种科目,应视具体情况,工作人员在工作常驻地的市县内(包括郊区)因公外出发生的交通费,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记入“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燃油费”;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交通费记入“差旅费---其他差旅费”。

23.问: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作人员夜间工作到十一点半以后,可发给夜餐补助,按每人每次40元定额补助”,(1)正常轮值夜班超过晚上十一点半,是否可以领取夜餐补助?(2)夜餐补助是否有地点限制,如出差到外地,夜间工作到十一点半以后,是否可以领取夜餐补助?(3)出差期间乘坐交通工具超过晚上十一点半,是否领取夜餐补助?

答:(1)可以,但仅限于值夜班当天的人员,不值夜班时不能领取夜餐补助;(2)没有地点限制,如出差到外地,夜间工作到十一点半以后,可以发放夜餐补助;(3)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超过十一点半不属于加班,不能发放夜餐补助。

24.问:“误餐补助”、“夜餐补助”在什么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核算?

答:“误餐补助”和“夜餐补助”均在工资福利支出中的“伙食补助费”中列支。

25.问: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作人员探亲“乘坐火车的,一律报销硬席座位车票,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并连续乘坐火车十二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席卧铺费;乘坐轮船的,一律报销三等舱位船票;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上述规定的直线车、船票价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1)乘坐的火车是否含高铁、动车;(2)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人员探亲乘坐火车只能报销硬座车票,如乘坐火车时间过长甚至超过24小时的,是否可适当放宽标准;(3)根据海南特殊地理位置,探亲乘坐飞机的,可否报销单程飞机票;(4)如乘坐飞机,按规定车、船票价折算,折算后的金额比单程飞机票金额高,是按单程飞机票金额报销还是按折算后金额报销;(5)如不能直达,中途必须过夜,其住宿费是否可报销。

答:(1)探亲规定乘坐的火车是指普通火车,不含高铁、动车;(2)报销标准不能放宽,只能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中硬座车票的票价给予报销,若提高乘坐等级,费用超出部分个人自理;(3)根据海南特殊地理位置,探亲乘坐飞机的,可凭票报销单程飞机票,不再报销其他费用;(4)按实际乘坐的单程飞机票金额凭票报销;(5)探亲期间中途过夜的住宿费不能报销。

26.单位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学习考察,是否可以通过旅行社承办,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单位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学习考察,无论是自行组织还是通过旅行社承办,可视同出差管理,按差旅费规定及其标准执行,报销时需提供考察方案、考察学习的具体行程安排等,不得以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

第二部分 关于《海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27.问:第五条规定“建立年度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1)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培训是否要纳入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2)审核报账是否需提供年度培训计划?

答:(1)培训费管理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参加上级单位或外单位组织的培训不用纳入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2)审核报账不需提供年度培训计划。

28.问:第九条规定“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如单位自行举办或委托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费用超过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是否可以报销?

答:严格执行培训综合定额标准,超过标准的不得报销,也不得报销除综合定额以外的其他费用。

29.问:第十条规定“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1)上述三类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如何参照标准执行?(2)本单位人员讲课的,能否发放讲课费?

答:(1)上述三类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下列标准执行:处级及以下人员参照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厅级参照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省部级参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2)本单位人员讲课的,可按上列标准发放讲课费。

30.问:第十条规定讲课费标准按讲课人不同级别执行,(1)报销时是需要提供师资证明,还是以单位认定为主?(2)中央组织部文件(干教函字〔2013〕44号)讲课费标准是否继续有效?

答:(1)报销时由单位注明讲课人员级别即可;(2)中央出台新的培训费管理办法后,中央组织部文件(干教函字〔2013〕44号)讲课费标准停止执行。

31.问:第十二条规定“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自行组织培训或委托培训机构承办”,单位培训是否可以委托中介公司或旅行社承办?

答: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自行组织培训或委托培训机构承办,委托培训机构的,应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办培训项目。因此,不能委托中介公司或旅行社承办培训项目,除非中介公司或旅行社有业务对口的培训资质。

32.问:第十六条规定“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1)明细单据是否仅限电子结算单?(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是否可不开具劳务发票?

答:(1)明细单据包括各类经办人签字确定结算费用的原始明细单据;(2)讲课费按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单位具有代扣代缴义务,单位按税后金额支付讲课费后,应在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的同时代开劳务发票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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