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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文件

琼财行[2008]2009号

发文时间:2008-10-22

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省级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议审批制度,切实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省委、省政府召开,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市县人大、政协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第四条 会议天数

一类会议会期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

第五条 会议人数

一类会议与会人数及工作人员比例按有关规定核定。

二类会议与会人员控制在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人数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数的15%以内。

第六条 会议地点

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定点饭店名单及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七条 会议费开支渠道

会议费用由组织召开会议单位承担,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八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指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常用应急药品等。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会议费综合定额

备 注

一类会议

380

包括房租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费用

二类会议

280

包括房租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费用

三类会议

260

包括房租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费用

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按定点饭店的协议收费标准执行。

会议所在地的代表(一类会议除外)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主办单位不得对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发放任何会议补助。

第十条 会议费报销

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的支出标准,不得高于三类会议的标准。培训支出的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教室)租金、交通费、教材(资料)费、课酬、考察费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以及其他开支的规定》(琼财税[1996]行字第640号)中关于会议费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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