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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4355线路检测官网差旅费管理办法

海医学〔2009〕64号

关于印发

《mg4355线路检测官网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部、室(中心),各直属机构:

为保证我校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经研究,制定了《mg4355线路检测官网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mg4355线路检测官网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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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差旅费管理办法通知

发送:学校领导,院务委员。

mg4355线路检测官网院长办公室2009年5月31日印发

(共印65份)

附件

mg4355线路检测官网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依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行〔2008〕201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因公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含飞机费用,下同)、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下同)、工作人员调动、搬迁的差旅费以及职工探亲的旅费等。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制。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执行海医办〔2009〕9号文预算定额管理规定。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规定等级或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不按规定等级或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出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和和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

小汽车)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校级领导及正高职称人员

软席车

二等舱位

普通舱位

凭据报销

300

正副处长及副高职称人员

硬卧车

三等舱位

普通舱位

凭据报销

150

其他工作人员

硬卧车

三等舱位

普通舱位

凭据报销

150

第六条副处级、副高级职称及相当职务职称以上的人员因公出差的,可乘坐飞机,机票费据实报销;其他工作人员因出差路途较远且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的,按最高不超过机票全价的五折(行程往返机票费平均计算)予以报销。票价超过五折的部分,需经分管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或出租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及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往返车站、码头的市内交通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公杂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第八条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凭据报销。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

出差人员乘坐非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限于交通条件,出差人员必须中途转车又未住宿的,乘车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已住宿的,乘车时间实行分段计算。

第九条在职因公伤残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已按规定优特价购买了硬座票的,按硬座整票票价的80%给予补助。

第十条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凭票限额报销制度。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原则上不予报销;由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可凭会议通知实报实销;校级领导每人每天300元以内凭据报销。处级以下(含处级)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个人员可以住一个标准间,在每人每天300元以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特殊情况需经学院院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50元。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后在每人每天50元标准内凭接待单位出具的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6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人每次加发伙食补助费30元。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连续乘车(船)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满12小时,加发30元伙食补助费。夜间乘坐汽车、轮船已按本条规定加发伙食补助费的,不重复执行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每人每天15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出差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再报销。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四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和本部门、本行业的业务培训班,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培训)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方按会议规定统一开支。会议(培训)不统一安排食宿或集中食宿费用自理的,可凭会议主办单位开具的食宿自理证明和住宿费发票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上级部门组织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参会人员按会议统一标准交费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凭据报销。

第十七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和参加各种工作队、医疗队,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统一执行;实(见)习、挂职锻炼或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十八条经组织批准参加各类培训班(不含学历、学位教育及本部门本行业的业务培训班)及到各级党校等长期学习并集中住宿的人员,住宿费按照培训单位收费凭据报销。学习期间伙食费自理的,凭培训通知回所在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学习培训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学习培训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8元,寒暑假不发。培训单位收取的培训费中含伙食费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学习期间不报销公杂费。

第十九条本科生外埠实习、毕业设计和社会实践,带队教师按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报销差旅费。

第五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的调动是指从外单位调入我单位工作。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博士(含)以上学位可以报销面试往返、报到三个单程普通舱位飞机票。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50公斤以内凭据报销,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300元,超过部分自理。

第二十二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家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四条 由部队专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差旅费处理。

第二十五条 属于学校引进高级或特殊人才的调动、搬迁,其超出本章规定的费用报销部分由学校组织人事部出具意见,报学院院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六章职工探亲费用

第二十六条 职工探亲须经组织人事部批准,报销探亲费用须经组织人事部审核。往返车船费按以下规定范围和标准开支:火车票一律按硬席座位车票报销,但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的职工,可按硬席卧铺标准报销;长途公共汽车票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费用(不含小汽车)按不超过火车硬席座位车票报销。出国探亲的国内往返路费按本条规定报销,国外路费自理。

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按海口和探亲地点票据合计不超过60元的金额报销。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不超过火车硬席座位车票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由于交通条件限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需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按一天的住宿费(凭发票)包干报销80元,住宿费和天数超过规定的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因夜间停驶或遇到意外事故造成交通暂时停顿以及中途因病,必须入店住宿或就诊的,应取得当地交通部门或医疗单位证明,并经总会计师批准后,其住宿费(凭发票)可按本条上述规定的包干标准报销。

第二十九条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个人自理。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中如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行〔2008〕201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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