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简化校外专家授课服务报销手续。校外专家授课费的发放在本通知下发后,不再要求代开发票,可附专家授课计划表、邀请函或其他宣传材料报销专家授课费用。
2. 除校外专家授课服务外,报销校外专家其他劳务服务(含评审服务),在明确代扣代缴专家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仍需要代开发票;所提交的校外专家劳务酬金报销材料中,无需再提供校外专家身份证复印件。
3. 上述业务的真实性由部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负责。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