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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4355线路检测官网校园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12   发布者:    浏览次数:

mg4355线路检测官网校园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秩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和治安事故的发生,确保校园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南省学校治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治安安全管理实行“领导负责、依靠师生、预防为主、从严管理、及时打击、保障安全”的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建立层层安全责任制,坚决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二级学院(部)设3-5人的治安安全领导小组,机关各处室、各二级学院(部)所属教研室、实验室、临床科室设治安安全管理员;学生会设治保部,学生班级设治保委员。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治安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保卫处是学校治安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四条  人员出入管理

(一)各门岗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严格交接班和24小时工作制度,切实做好出入人员的登记;保管、维护好安保器材、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设备,保障人员的出入安全和正常交通秩序。

(二)师生员工持有效证件出入校门,出入校门时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三)校外人员来访,应向相关部门申请同意,并报保卫处登记备案后方可入校,离校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四)自行来访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经外事部门同意,报保卫处登记备案后方可入校,离校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五)国内、外和港、澳、台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海口市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事先应向学校党委宣传部及学校外事部门申请同意,报保卫处登记备案后方可入校。

(六)外单位因教学、工作、会议、考试等借用学校教室、场地进行活动,需事先向学校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并报保卫处登记备案后方可入校,且按规定路线往返,不得在校内随意行动以免影响教学秩序。

(七)严禁非工作人员在门卫值班岗位逗留或寻衅滋事。

(八)严禁任何人携带宠物、动物进入校园。

第五条  车辆出入管理

(一)门卫值班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自觉维护好门禁系统,及时疏导机动车辆有序出入,严格交接班制度,及时做好外来车辆登记,防范发生意外事故。

(二)机动车辆出入校门要减速并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自行车出入校门要下车推行。

(三)未经保卫处同意,校门口严禁停放各种车辆。

第六条  物品出入管理

(一)教职工、学生携带私用物品出校门,应主动出示证件并接受门卫检查、登记;拉运公用物品出校门,需持物品所有单位开具的放行证明。门卫人员有权检查出入校门的所有可疑物品,对违规携带或盗窃公私财物出校门的行为,门卫值班人员有权扣留并送交保卫处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因门卫值班人员擅离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损失,追究其责任。

(二)教学、科研等所用危化品进入学校必须持有关证件经相关部门同意,并报保卫处登记备案后方可进入。

(三)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违禁品和管制刀具进入校内,违者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违反门卫制度且不听从值勤人员劝阻而强行出入校园、无理取闹、谩骂、甚至殴打执勤人员妨碍门卫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校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

第八条  公共场所秩序管理

(一)图书馆、报告厅、食堂、体育场(馆)、游泳馆等公共场所,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好治安秩序。

(二)未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举行集会、演讲等活动;经同意举行的活动,要有专人负责并有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措施(含应急预案)。

(三)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张贴在广告栏内;校外单位或个人未经宣传部、保卫处同意,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或悬挂横幅。

(四)校园内在上课、自习、午休和晚寝等时间段,严禁自发组织吹、拉、弹、唱、喧哗、哄闹,严禁酗酒、摔酒瓶和从楼上抛扔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五)禁止在校园内进行一切伤风败俗、有碍观瞻的不文明行为。

(六)禁止在校园内使用弹弓、弩;未经审批,严禁操作使用无人机。

(七)严禁损坏草坪、花卉、树木,不准在草坪上打球和进行污染草坪的其它活动。

(八)严禁在校园内赌博、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

(九)严禁毁坏、爬越围墙。

(十)严禁任何人在人工湖(椰林湖)戏水、玩耍、游泳、垂钓等。

(十一)严禁在校园内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

(十二)严禁涂抹、损毁建筑物及一切公共设施。

(十三)未经保卫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从事商业性活动。

(十四)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校园内施工或从事产生噪音的工作。

(十五)严禁在校园内露宿。

(十六)违反本条规定者,视具体情况,分别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校外人员借(租)用场地进行球类活动、田径活动、文艺演出等,需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报保卫处登记备案后方可使用;私自在校内进行活动者,安保人员有权将其请出校园,不听从劝阻寻衅闹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外来施工、维修以及来校工作、学校、探亲访友等各类人员,暂住时间在5天以内者,需提前两天到保卫处登记备案;暂住时间在5天至30天以内者,需到保卫处办理学校出入证;暂住30天以上者,需自行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并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备案。

第四章  mg4355线路检测官网校园车辆管理规定(暂行)

第十一条  本校教职工车辆实行登记管理,需要进入校园的车辆须登记注册。保卫处负责指导学校物业安保部门录入电子门禁系统。

第十二条  本校教职工车辆进入学校时,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不得有阻碍交通、堵塞消防通道等行为。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行驶时,应主动避让行人,不得抢行,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第十四条  禁止学生驾驶机动车辆(燃油车、电动汽车、摩托车)入校,本校教职工的非机动车辆需要到物业办理出入卡,凭卡入校。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许可,非本校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学校。

第十六条  禁止在学校内进行机动车驾驶训练,不得在校园内洗车。

第十七条  经学校许可进入校园内从事各类施工、作业的工作车辆,需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并服从安保人员指挥。

第十八条  如遇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天气或学校举办各类大型活动时,经学校保卫处同意后,本校教职工可在物业安保人员指引下临时将车辆停放在校园内部分开放区域。

第十九条  校园内禁止车辆停放过夜(学校公务车除外),不得占用专用车位和公务车位。特殊情况(如因公出差)需要停车过夜的,至少提前一天向保卫处提出申请报备(提交人事处请假审批单等凭证),并在出差返校后第二天将车辆驶离校园。

第二十条  如违反以上规定,将做如下处理:

(一)学校物业安保部门将对首次违规车主(驾驶人)进行口头提醒;第二次违规,将向违规车主(驾驶人)发放违规通知单并进行口头批评教育;第三次违规,将向违规车主(驾驶人)所在部门发放违规通知单,由部门领导进行批评教育;第四次违规,将被锁车不少于24小时;第五次违规,1个月内禁止违规车辆和违规车主(驾驶人)驾驶其他车辆进入校园;第六次违规,一年内禁止违规车辆和违规车主(驾驶人)驾驶其他车辆入校。

(二)经提醒和教育后,仍然违规停放且停放超过15天的车辆,学校将进行拖车处理,处理过程中造成的车辆受损以及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车主承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只提供有限车位停放车辆,不负责车辆丢失、车辆受损和车内物品丢失等情况,如有则由车主(驾驶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如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地下车库暂未达到停放电动汽车消防安全标准,禁止电动汽车停放。私自停放的,如车辆发生自燃等意外事故并造成损失的,由车主(驾驶人)自行负责或赔偿。造成学校公共财产损失的,将依法处理。

第五章  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区域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机要室、财务室和存放易燃、易爆、危化物品、贵重仪器等仓库的日常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专人值班,有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要经常在师生员工中开展以遵纪守法为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国家法定节假日、重要活动和寒暑假前要开展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隐患,要建立台账,立即整改,暂时无法整改的应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及时向分管校领导书面报告,并抄送保卫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实行岗位目标安全管理责任制,将本单位(部门)贵重物品、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档案等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安全操作、安全管理;发生丢失、被盗、火灾等责任事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管员(值班员)应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擅离职守,不负责任造成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按《mg4355线路检测官网校园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处理。以赔偿、罚款或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场区域,不准酗酒、不准赌博、不准起哄闹事,不准打架斗殴,不准寻衅滋事,不准损坏公物,不准聚众喧哗,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学生宿舍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管理

(一)学生公寓服务公司是学生宿舍治安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承担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二)学生工作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开展学生住宿的安全教育工作,处理学生住宿违规行为,检查监督学生宿舍管理服务质量;负责指导监督各学院对本学院学生住宿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

(三)学生宿舍成立治保小组,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学生公寓服务公司和学生会治保部共同组成,学生宿舍的治安保卫工作由治保小组负责,治保小组下设纠察队、巡逻队。

(四)学生公寓楼管理员(值班员)负责学生宿舍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检查和日常工作,维护保养消防设施设备,维护学校学生公寓的正常生活秩序;对妨碍宿舍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教育并立即制止,重大事项立即向治保小组和主管部门报告。

(五)学生公寓楼管员(值班员)要按时值班,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做好来客登记;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而发生宿舍被盗等事故,追究当班人员的责任。

(六)学生凭胸卡或证件出入学生宿舍楼,必须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

(七)学生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归宿,严禁爬墙出入学生公寓。

(八)学生宿舍不准私自留宿客人,确因特殊情况需短期留宿,须经治保小组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

(九)外来人员到访学生宿舍,应向值班员出示证件并登记;不准男性进入女生宿舍(女生在会客室接待男性);除留学生外其他外国人不准进入学生宿舍。

(十)宿舍内严禁举办舞会,严禁喧哗、哄闹、酗酒、赌博、变相赌博、摔砸物品。

(十一)宿舍内不准私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乱扔烟头、动用明火烧水、热饭和燃放烟花炮竹等。

(十二)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枪支等。

(十三)爱护国家财产,不得损坏家具、门窗、玻璃、电器、消防器材等公共物品和设施;不得涂抹、污损门窗、墙壁。

(十四)违反本条规定者,依据《mg4355线路检测官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第七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部门)至少设一名消防安全管理员在保卫处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圈占、埋压、挪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以及堵塞、遮挡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各单位(部门)负责对所属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保管和维护责任并设专人管理,保证其完好有效;发现消防设施、器材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保卫处负责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修、更换和添置。

第三十二条  各类仓库和图书馆、档案馆、体育馆、报告厅、食堂、化学药品存放地点、配电房、供气设施设备等重点防火部位,应设立醒目严禁烟火标识。

第三十三条  校内需动用明火作业,应制定安全措施,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保卫处登记备案后,方可动用,做到人走火灭。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在进行电、气焊接作业前,应制定安全措施,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保卫处登记备案后,清理现场周围及高空下面的易燃易爆物品,方可作业;在焊接作业时,有专人负责看守,结束后要切断电、气源和火种。

第三十五条  易燃、易爆等有毒化学危险品的运输、搬运、领取、使用、存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校园内严禁焚烧树叶、垃圾、野草等。

第三十七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刑事治安案件及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治安案件发生时,各单位(部门)和师生员工有义务第一时间向校园24小时值班室报告(值班室电话:和谐门66890302;南大门66970523;监控室66892110)。保卫处值班人员要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三十九条  严禁私自制造、携带和私藏火枪、猎枪、山猪炮、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违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盗窃公、私财物触犯法律的,违者视情节较重分别给予赔偿损失、批评教育、校纪、政纪等处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应承担对自己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其未成年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罚款、赔款处理的,罚、赔款由其监护人承担;无理取闹,影响执行公务,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如发现犯罪嫌疑人正在盗窃、调戏侮辱妇女、打架斗殴而不报告、不制止,轻者通报批评,重者给予校纪、政纪处分。

第九章  奖惩办法

第四十三条  全体师生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在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者,学校将表彰、奖励:

(一)热爱安全保卫工作,积极参与维护校园治安安全的各种活动,成绩显著者。

(二)模范遵守本《管理规定》,制止违反《管理规定》行为,事迹突出者。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敢于向犯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

(五)协助公安机关为侦破刑事、治安案件做出突出贡献者。

(六)在治安保卫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者。

第四十四条  在治安安全工作中有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学校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报请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区综治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校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二○二三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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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11月18日制订

    2001年5月20日第1次修订

    2005年4月10日第2次修订

    2017年11月18日第3次修订

    2019年4月6日第4次修订

    2023年6月14日第5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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