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校园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和海口市防火安全有关规定,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全员防控,人人有责”的原则,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维护学校的消防安全。驻校内的工地、商业网点及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全面管理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并对校长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室的行政正职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应确定一名行政副职领导干部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二)建立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强对师生员工防火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建立防火安全应急组织领导体系并制定预案,采取有效方式组织师生员工进行防火自救逃生演练;
(四)建立并组织防火安全隐患检查和整改制度,定期进行防火隐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对本单位使用的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负有保护责任,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向保卫部报告。
第六条 学校后勤服务总公司、驻校各单位(归口管理),海南省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中心,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海口市防火安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并报学校备案。
第七条 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分管安全工作副校长任委员会主任,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保卫部、财务中心、党委宣传新闻部、学生工作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校工会办公室、校团委、图书馆和后勤服务总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任委员。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部,办公室主任由保卫部部长兼任。
第八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制定议事制度,保卫部制定防火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各部门建立相应的防火自检制度。
第九条 学校实行防火安全通报制度,凡发生火情、火险和火灾事故,由学校校长办公室向全校各单位下发火情通报。
第十条 学校防火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履行防火安全工作职责,有违规行为并造成火情、火险、火灾的,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事故责任鉴定结果,经学校批准可给予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防火安全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对防火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确定下列部位和场所为防火重点部位,必须严格实行防火安全管理:
(一)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综合实验楼、图书馆、档案馆、国际会议报告厅、多功能报告厅、商业网点;
(三)基建(改建、拆建)工地和工地临时用房、临时工宿舍;
(四)高层建筑(10层及以上或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所有建筑物的地下室。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举办大型活动前,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大型活动场所的防火安全检查由保卫部派人指导、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建筑物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前,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到保卫部办理《动火证》,并严格落实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增加大功率电器设备时,应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确认供电系统容量能满足需求并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批准、擅自增加电器设备造成供电负荷过载而引发火险火灾事故的,由使用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并与保卫部负责学生志愿消防队伍的组建与管理,定期对学生志愿消防队伍进行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培训和自救逃生技能演练。
第十七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与后勤服务总公司对家属住宅区经营用房、自管出租房屋、维修项目工地和施工队伍住所的防火安全进行监管。校内房屋进行出租时,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维修校内建筑时不得破坏原有消防设施功能,并应根据装修改造建筑用途完善消防设施。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对新建项目的防火标准负责,应严格按照国家建筑防火规范标准审核设计方案,从源头上消除防火安全隐患;加强对在建项目工地的防火管理,对各施工工地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系)、实验中心对管属的各实验室的防火工作进行监管,建立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保管、销毁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一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新、旧址物业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每学期进行一次感烟探测器加烟试验,并按消防规定定期清洗,及时更换无效感烟探测器,保障消防监控系统完好有效;
(二)加强对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建立健全控制室维护维修制度和在岗人员培训制度,保障消防控制室的正常运行;
(三)加强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确保齐备有效;
(四)在公共聚集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疏散标志并保证完好,保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保证所管建筑物周边室外消防通道畅通,严禁车辆占用消防通道,保证地下消火栓正常使用。
除对学校防火重点部位的建筑做好上述工作外,水电服务公司每年还应进行一次消防水压测试,同时对高层建筑进行消防给水系统自动、手动状态测试和消防泵转换测试。
后勤服务总公司应每年至少对地下消防供水系统进行开闭试水一次,保证消防供水系统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对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知识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门的防火安全培训。防火重点部门对所属员工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防火重点部门应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按照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 保卫部为上述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保卫部是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专职部门,也是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全校的防火安全工作行使以下职责:
(一)拟定学校的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情况;
(四)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存放、使用、管理工作;
(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组织并培训保安义务消防队伍;
(六)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做好学校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备案审查工作;
(八)管理学校防火工作档案及防火安全隐患台账,上报有关信息;
(九)对学校各单位开展安全防火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全校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各学院和机关各部处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特别是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安全隐患检查制度,做到防火安全隐患检查工作日常化、制度化。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在防火安全检查时,应填写检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对存在的防火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属于管理和使用问题的安全隐患由各单位自行整改;属于基础设施方面的隐患,应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第三十条 对公安消防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由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予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年预留消防专项经费,用于解决预算外突发事件的需要。专项经费使用程序为:部门申报、主管领导审批、防火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二条 学校范围内灭火器材维修、更换所需经费,由学校纳入年度预算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用于消防的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解决。
第三十四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28号令)和海口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条例由防火安全委员会起草制定,为本办法的配套文件。